问:举借外债没有进行外债登记有何法律后果,如何进行补救? 答: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投注差内可以,可以自行举借外债,而无须经过特别审批。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此类外债仍应办理外债登记。 操作中,企业举借外债时,应当通过专门开设的银行账户办理。 对于境外母公司因境内子公司流动资金缺乏而直接汇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款项,如双方并未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办理外债登记的,可以办理补登记手续。 补登记前提: 1、 该外债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内; 2、 该笔资金系以借款名义作外汇收入申报,而非以投资款、货款等名义。 补登记手续: 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书面说明,陈述借款发生日期、境外债权人名称、境内收款的银行账户、账户性质、有无作外汇收入申报、如何申报、有无借款合同、资金如何使用、有否结汇及结汇细节、为何未作外债登记的原因、拟聘请何家会计师事务所作该笔外债的使用审计,以及补办外债登记的申请 法律责任: 根据《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九条“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情节处以最高不超过所涉及外债金额3%的罚款:(一)、故意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之规定,未进行外债申报可能会导致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在实践操作中,该处罚的金额会根据案件的情况,由外汇管理局的检查部门作出具体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