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新会计制度应交税费核算方法
分享
赤果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
4.97
解题: 0.01w
引用 @ 祺祺 发表的提问:
商贸公司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和成本核算方法、折旧方法是什么好?小企业会计制度吗?
低值易耗品摊销:可适用一次摊销法或五五摊销法; 成本核算:可适用先进先出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
121楼
2023-01-10 10:43:36
全部回复
三宝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税务师
4.99
解题: 1.19w
引用 @ Proud 发表的提问: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怎么填写,内容有:1财务、会计制度。2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3折旧办法。4成本核算办法。5会计核算软件。6会计报表。
1、财务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 2、低值易耗品摊销:一次摊销 3、折旧方法:平均法 4、成本核算:先进先出 5、会计核算软件:用友 6: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122楼
2023-01-10 11:00:58
全部回复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05w
引用 @ 子夜悄无声息 发表的提问:
公司为新成立的以生产加工为主的企业,在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备案中,应采用哪种会计制度?
你好,这个是自己选择的,比如企业会计制度
123楼
2023-01-10 11:11:59
全部回复
三宝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税务师
4.99
解题: 1.19w
引用 @ 童桂花 发表的提问:
公司新注册是做旅游投资的,现在要去税务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表上的成本核算方法要怎么填啊
随便选一个吧,先进先出
124楼
2023-01-11 09:55:12
全部回复
江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4.97
解题: 0.26w
引用 @ 葡葡 发表的提问:
报税时,现金流量表也要编制吗报送吗,?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成本核算方法选哪个?
报税时现金流量表也是需要编制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的成本核算方法,你看最合适你们企业的选一个就行了。一般是加权平均法
125楼
2023-01-11 10:19:39
全部回复
葡葡:回复江老师 每个公司都有成本吗,我们公司又不买东西,就没有成本了,教育行业
2023-01-11 11:00:26
葡葡:回复江老师 现金流量表必须编制吗,小规模的
2023-01-11 11:13:01
江老师:回复葡葡教育行业,老师的工资就是成本。现金流量表,看地方规定。
2023-01-11 11:36:51
克江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4.96
解题: 0.33w
引用 @ 心灵美的西装 发表的提问:
您好,今年新政府会计制度下,财务会计是否需要辅助核算
你好,财务会计是否需要辅助核算,根据核实内容定。某些科目设置科目辅助核算是很有必要的。
126楼
2023-01-11 10:39:19
全部回复
克江老师:回复心灵美的西装你好,财务会计是否需要辅助核算,根据核算内容定。某些科目设置科目辅助核算是很有必要的。
2023-01-11 10:52:57
心灵美的西装:回复克江老师 那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都要分别进行辅助核算吗,我们新换软件,要自己设
2023-01-11 11:10:08
克江老师:回复心灵美的西装你好,只要一个就行了。
2023-01-11 11:35:40
meizi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31.76w
引用 @ 稳重的奇异果 发表的提问:
刚注册的分公司,只负责销售总公司的厨房电器,怎么填写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折旧方法(大类,小类),成本核算,会计报表情况。
你好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您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大厅进行备案,也可以登录本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备案 电子税务局:网上税务局——我要办事——税务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您登录网上税务局,点击右侧“我要办事”中的“税务登记”菜单,点击“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后的[办理]按钮,就可以进入办理页面 在内容填写上为您参考如下 1.财务、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或者小企业会计准则,一般后者 2.低值易耗贫摊销方法:一次摊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一般前者 3.折旧方法:平均年限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或者加速折旧法,一般前者 4.成本核算方法:品种法,分批法,定额法等.一般前者,也可按实际选择 5.会计核算软件:金蝶,用友,管家婆等,按实际选择,没有就填没有 6.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下面选择季报 15日 ; 年报选择 5个月来选择报 学堂也有财务制度的模板 你可以去参考下
127楼
2023-01-11 11:08:59
全部回复
稳重的奇异果:回复meizi老师 成本核算,要什么差别吗?会计报表是只需要资产负债表,季报,15日,财务会计报表类型填什么(月报,季报);
2023-01-11 11:40:34
meizi老师:回复稳重的奇异果 你好 ; 你们自己选择。  看你自己业务来选择核算发放 ;   你是小规模按季度写。 你是一般纳税人写月度  
2023-01-11 12:01:09
稳重的奇异果:回复meizi老师 就是不明白这个成本核算该填什么?我看有很多,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指定法,全月一次平均法,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估算成本法,毛利率法 。都不明白,刚注册的公司,就是不知道怎么填
2023-01-11 12:13:40
稳重的奇异果:回复meizi老师 分公司就负责总公司的一些销售和零售业务
2023-01-11 12:24:32
稳重的奇异果:回复meizi老师 分公司主要负责代理商和线上网店的销售
2023-01-11 12:44:42
稳重的奇异果:回复meizi老师 是这样吗?成本核算怎么选择
2023-01-11 13:02:31
meizi老师:回复稳重的奇异果 你好;   你是啥业务  ;如果是商贸零售选择全月一次平均法
2023-01-11 13:30:04
稳重的奇异果:回复meizi老师 营业范围写的是家用电器销售
2023-01-11 13:52:56
稳重的奇异果:回复meizi老师 会计报表就写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就可以了对吧,都是季报,15日
2023-01-11 14:06:49
meizi老师:回复稳重的奇异果 按这个来选择   选择全月一次平均法
2023-01-11 14:28:54
稳重的奇异果:回复meizi老师 那我其他的都没错吧
2023-01-11 14:55:56
meizi老师:回复稳重的奇异果其他 打星号的都要填写好 ; 填写好了就可以了 
2023-01-11 15:22:23
慧老师
职称: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0.59w
引用 @ 茜茜 发表的提问:
请问新注册的建筑工程公司(主营栏杆制作加工) 折旧方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产量法)选哪个? 成本核算方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指定法,全月一次平均法,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分类法,估计成本法,毛利率法,其他)选哪一个? 会计财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选哪一个? 多谢多谢!
你好,建筑工程公司(主营栏杆制作加工) 折旧方法应该选择平均年限法,大部分企业使用的方法, 成本核算方法分批法,分步法中根据你的加工工序选择一个。会计财务制度选择《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128楼
2023-01-12 10:31:43
全部回复
茜茜:回复慧老师 老师,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选择,(一百万和一千万)选哪个比较好?
2023-01-12 10:59:44
茜茜:回复慧老师 请问折旧方法是选直线折旧法吗?核算方式( 独立核算,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非独立核算) 选哪个?
2023-01-12 11:16:57
慧老师:回复茜茜你好,这个要根据你的经营规模选择,额度越大,税务机关管理越严格
2023-01-12 11:31:48
茜茜:回复慧老师 好的,多谢老师! 请问核算方式( 独立核算,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非独立核算) 选哪个?
2023-01-12 11:46:56
慧老师:回复茜茜选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方便给个好评谢谢
2023-01-12 12:09:35
茜茜:回复慧老师 好的,多谢老师!
2023-01-12 12:20:36
慧老师:回复茜茜不客气,有问题可以随时问
2023-01-12 12:41:30
阳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7
解题: 0.51w
引用 @ 会计 发表的提问:
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查看 这个我们没有具体的制度能报么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你好,一般企业都是选择小企业会计准则
129楼
2023-01-12 10:48:15
全部回复
季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税务师,建造师
4.95
解题: 0.42w
引用 @ 坚持 发表的提问:
请问,新办一个营利性学校,名称是某某学校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应怎么核算?是选择小企业制度吗?是按公司性质的方式进行会计核算吗?
其实都可以,公办是参照事业单位,民办建议参照公司性质。
130楼
2023-01-12 11:09:00
全部回复
坚持:回复季老师 那么相应的优惠政策呢?希望老师详细解答,谢谢!
2023-01-12 11:40:31
季老师:回复坚持具体有以下政策,各地可能不一,供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3.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关于关税   1.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   2.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   五、取消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其中因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仍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应归中央财政的补偿资金,列中央教育专项,用于改善全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归地方财政的补偿资金,列省级教育专项,主要用于改善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   2.《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二月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一)“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三)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   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二、关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一)“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二)“提供养育服务”是指上述托儿所、幼儿园对其学员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三)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四)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五)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三、关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问题   1.“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   2.“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   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   四、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9日
2023-01-12 11:58:07
陈诗晗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专家顾问
4.99
解题: 17.93w
引用 @ 文静的水杯 发表的提问:
新政府会计制度下公立医院的存货核算
购进时正常放库存物资,使用时领用库存物资,计相关成本费用处理。
131楼
2023-01-27 11:36:42
全部回复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7
解题: 20.22w
引用 @ 谦让的学姐 发表的提问:
会计制度及核算备案表,是在那里填
同学你好 在电子税局里面
132楼
2023-01-27 11:49:11
全部回复
小林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6
解题: 6.96w
引用 @ 欢呼的果汁 发表的提问:
2019年7月31日,根据公司财务制度规定应将每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额结平,手动新增“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平记账凭证,结转本月增值税,并计提附加税,请会计核算岗人员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您好,您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133楼
2023-01-27 11:56:49
全部回复
媛媛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0.00
解题: 0w
引用 @ 伶俐的冰淇淋 发表的提问:
王侨老师在讲会计法律制度中,说需要签名并盖章的只有再有两个地方。请问是哪里?我找不到了。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单位的,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134楼
2023-01-27 12:14:59
全部回复
媛媛:回复伶俐的冰淇淋不知道这个是不是你说的哦
2023-01-27 13:09:51
媛媛:回复伶俐的冰淇淋老师目前想到的会计法中签字并盖章的内容
2023-01-27 13:36:36
媛媛:回复伶俐的冰淇淋希望可以帮到你哦
2023-01-27 13:58:02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0.37w
引用 @ 皆如愿 发表的提问:
小规模公司 填写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的成本核算方法填什么?
您好,填写销售成本的加权平均法,或者生产成本的品种法就行了。
135楼
2023-01-28 09:27:46
全部回复

微信扫码做题

领取会员

亲爱的学员你好,微信扫码加老师领取会员账号,免费学习课程及提问!

微信扫码加老师开通会员

在线提问累计解决68456个问题

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你好,我是来自快账的齐红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您的问题已提交成功,老师正在解答~

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码,可方便地进行更多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该手机号码已注册,可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进行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会计问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