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我国的会计行政法规有哪些?
分享
宋生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29.86w
引用 @ 发表的提问:
汽车服务行业有哪些合理避税的方法和税收优惠政策呢?
你好1这个没有单独的优惠正常,小微企业或者小规模的优惠是大家都有的
166楼
2023-02-07 10:05:37
全部回复
风:回复宋生老师 是一般人的那就没有了?
2023-02-07 10:20:09
宋生老师:回复你好!一般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也是有所得税优惠的
2023-02-07 10:41:50
紫藤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9
解题: 13.37w
引用 @ 黎明前的曙光 发表的提问:
国家各项税务政策优惠,在哪里查询?餐饮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你好,国家各项税务政策优惠,可以关注税务局公众号
167楼
2023-02-07 10:25:27
全部回复
紫藤老师:回复黎明前的曙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3-02-07 10:45:38
李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5.00
解题: 0w
引用 @ 爱笑的流沙 发表的提问:
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大致如下: 1、企业所得税按照15%征收(操作方式:每年年底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2、一般纳税人软件销售即征即退政策(交17%,退14%;操作方式:先对软件进行检测,到国税进行备案) 3、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操作方式:先在技术市场进行合同备案,然后到地税机关申请备案) 4、若有软件出口走9803类,可以免出口环节流转税(操作方式:先取得9803类软件认证、国税备案,出口合同在商务局备案,海关出口,最后国税再做免税申请) 5、若企业同时是软件企业,还可以享受高管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要求年薪年薪在12万元以上的管理人才,退税比例为地方留存部分的80%) 6、研发投入可以享受加计50%扣除(操作:盈利企业每年年初需要在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申请,手续较繁琐,但对企业减轻税负很关键) 7、其他:包括可以申报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等对企业来说优势还是很多是市场竞争的重要资质,对于企业社会影响力具有重要作用。
168楼
2023-02-07 10:35:59
全部回复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07w
引用 @ 爱笑的流沙 发表的提问: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财经法规 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政府主管部门还是国务院任命或聘任
一般有企业或单位任命
169楼
2023-02-08 09:23:50
全部回复
张艳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省会计领军人才,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师
4.99
解题: 6.07w
引用 @ 胖三斤 发表的提问:
有哪些方法可以知道现行仍在使用的某个税种的所有税收政策?
这个是一个长期政策的积累,有的最新文件会列明之前的XX号政策的哪个条款废止。 建议可以在税屋网址查询政策文件,这样里面会清楚显示哪个政策是否废止。
170楼
2023-02-08 09:31:28
全部回复
胖三斤:回复张艳老师 老师,在税屋网哪里?
2023-02-08 09:57:02
张艳老师:回复胖三斤您就在税屋网搜索栏搜索您想要查的文件,打开后如果是废止或部分条款废止的话,里面会标注的。
2023-02-08 10:09:42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07w
引用 @ 小丫123456 发表的提问:
我国[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包不包括没收财产?
我国[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没收财产
171楼
2023-02-08 09:46:10
全部回复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07w
引用 @ 爱笑的流沙 发表的提问:
行政单位计提折旧和摊销的资产有哪些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172楼
2023-02-08 10:07:42
全部回复
易 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4.96
解题: 11.29w
引用 @ 微信用户 发表的提问:
那个行政法规不是也有什么什么办法,什么什么规定吗?
你好,您可以在原题记录下直接继续提问,以便原来的老师系统回复。问题前提示@XXX老师
173楼
2023-02-08 10:32:59
全部回复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07w
引用 @ 爱笑的流沙 发表的提问:
国家对小微企业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3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应纳税所得额20万以下,企业所得税执行税率10% 应纳税所得额30万以下,企业所得税执行税率20%
174楼
2023-02-09 09:58:49
全部回复
小祝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经济师
4.99
解题: 0.25w
引用 @ 快乐风铃 发表的提问:
老师,建筑行业的会计,怎么能审核哪些材料用的合规的,哪些是不合规的,从哪可以预防
你好,建筑行业的会计只能审核发票真伪,材料合规是由项目上的人负责,财务人员是不懂的。
175楼
2023-02-09 10:23:42
全部回复
快乐风铃:回复小祝老师 我想问的是材料发票会计怎么审核
2023-02-09 10:44:08
小祝老师:回复快乐风铃可以在网站上或者拨打12366查询发票真伪。
2023-02-09 11:08:18
maize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5.00
解题: 18.13w
引用 @ 痴货 发表的提问:
我想查会计法如何规定员工请假扣款怎么做分录,请问查哪些资料最有权威?
会计法没有规定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第三十四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五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176楼
2023-02-09 10:32:59
全部回复
痴货:回复maize老师 请问老师,我们对员工请假这个会计分录,大家做法不一致,请问这个在会计上,按什么最准确?
2023-02-09 11:23:22
痴货:回复maize老师 员工请假,扣工资
2023-02-09 11:41:29
maize老师:回复痴货这个只能去看劳动法中有没有规定 我百度劳动法没有找到请假规定
2023-02-09 12:00:12
maize老师:回复痴货我找半天没有看到相关请假的文件咋扣的,那就你们公司老板说算吧
2023-02-09 12:23:48
maize老师:回复痴货你问的是分录?分录等会我找下准则哈,
2023-02-09 12:53:33
maize老师:回复痴货准则没有这个规定,但是这个一般是工资表上面直接扣,不单独做分录,发的时候会小于你计提分录,你冲回多计提就可以
2023-02-09 13:10:36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7
解题: 20.25w
引用 @ 飞艳 发表的提问:
2020年会计税务上有哪些政策变化?
一、针对2020年办理有限公司可以享受的税收返还政策如下: 有限公司办理后主要是通过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奖励的比例如下: 1. 企业增值税;财政拿出增值税缴纳总额地方留存部分的50%——70%作为对企业增值税的返还奖励。 2. 企业所得税;财政拿出企业所得税缴纳金额的地方留存部分的50%——70%作为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返还奖励。 二、针对2020年办理个人独资或是个体工商户享受核定征收的企业如下: 1.2020年个人独资企业仍然享受核定征收;第一种方式核定征收0.9%,总税率4.08%,可出表。 2.第二种方式,税率按照行业利润率10%进行核定征收,再按照五级累进制对应纳税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开票总额×10%(行业利润率核定10%) 个人所得税实际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税率(5%——35%)-对应速算扣除数(0——65500) 例如:某科技服务类的企业在2020年开设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在2020年预计开票额为400万,那么企业需要交纳多少税款呢? 增值税需要交纳的税款=400W÷1.03×3%=11.65W 附加税需要交纳=增值税×6%=6990元 个人所得税需要交纳=400w×10%×30%-40500=7.95w 如开票额为400万总纳税额为:11.65w%2B0.699w%2B7.95w=20.3w 2成立个体工商的税率与个人独资的税率一致。 注:不论是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均无20%的分红税,因此企业将增值税、附加税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完成后,即可将剩余资金提出自由分配。
177楼
2023-02-10 09:49:11
全部回复
飞艳:回复朴老师 面试时问到这个,怎么主要的回答?
2023-02-10 10:28:50
朴老师:回复飞艳就回答今年的优惠政策就行,生活服务业免税,小规模税率1%等
2023-02-10 10:51:13
飞艳:回复朴老师 你上面这么长,怎么记下来?
2023-02-10 11:12:02
朴老师:回复飞艳有限公司办理后主要是通过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奖励的比例如下: 1. 企业增值税;财政拿出增值税缴纳总额地方留存部分的50%——70%作为对企业增值税的返还奖励。 2. 企业所得税;财政拿出企业所得税缴纳金额的地方留存部分的50%——70%作为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返还奖励。
2023-02-10 11:32:01
朴老师:回复飞艳记这个就可以了哦
2023-02-10 11:55:56
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9
解题: 37.73w
引用 @ 恍若初见 发表的提问:
老师好,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有哪些?谢谢
你好  会计政策变更包括: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无形资产的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收入的确认,借款费用的处理和合并政策
178楼
2023-02-10 09:54:40
全部回复
刘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5.00
解题: 0w
引用 @ 爱笑的流沙 发表的提问:
根据出口退税政策,哪些免抵退方法计算退税的有
一般都是比较本期留抵与理论退税额,谁小退谁
179楼
2023-02-10 10:13:13
全部回复
立红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5.00
解题: 8.41w
引用 @ 2641123229 发表的提问:
我是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对于差旅费报销审核都应该掌握哪些要点
你好,是都符合报销的单位,相关领导有没有签字,发票是否正确,齐全等
180楼
2023-02-10 10:29:59
全部回复

微信扫码做题

领取会员

亲爱的学员你好,微信扫码加老师领取会员账号,免费学习课程及提问!

微信扫码加老师开通会员

在线提问累计解决68456个问题

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你好,我是来自快账的齐红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您的问题已提交成功,老师正在解答~

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码,可方便地进行更多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该手机号码已注册,可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进行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会计问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