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法虽无筹建期定义,但是新法认可企业存在筹建期的事实。从国税函【2009 】98号文第九条规定就可看出,“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但究竟何时是筹建期的结束(也就是生产经营期的开始)各地莫衷一是,政策执行大相径庭。
下面是咨询一些地方税务局后给予的答复,有的地方咨询了近2月时间,没有反馈信息。给予反馈的大致是以下几种观点:
提问问题:“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在新所得税条件下是否还适用?另什么是生产经营之日?营业执照之日?第一笔收入之日?还是其他?谢谢?”
1、首先引用国家局解答:国家税务总局解答:国家税务总局2010/04/27的答复
回复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
2、青岛地税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