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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和会计准则差异内容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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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8w
引用 @ 骆旭燕 发表的提问:
老师,注会财管标准成本法固定制造费用的耗费差异、固定制造费用的闲置能量和能量差异、固定制造费用的效率差异是由谁承担?
你好 固定成本的差异一般和部门经理没有关系,属于整个成本中心的事情,固定制造费用差异应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
226楼
2023-02-24 09: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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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4.99
解题: 40.51w
引用 @ 帅痞 发表的提问:
老师 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时,填写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新建账套时只有2013年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制度?选哪一个呀,2013年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一样的吗
你好,选择2013小企业会计准则。
227楼
2023-02-24 1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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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师:回复帅痞平时说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就是你账号里面有的这个。
2023-02-24 10:36:44
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9
解题: 37.73w
引用 @ 懵懂的钢笔 发表的提问:
你好,税局上面备案的会计准则是不是只分为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
你好 现在一般就是选择 二个的  
228楼
2023-02-24 10: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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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老师
职称:中级职称
4.97
解题: 7.38w
引用 @ 学堂用户 发表的提问:
会计准则怎么选,小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会计准则
您好,一般企业是选择小企业会计准则
229楼
2023-02-26 19:5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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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堂用户:回复文老师 新会计准则适用哪些企业
2023-02-26 20:09:19
文老师:回复学堂用户一般是上市公司等,规模比较大的公司的
2023-02-26 20:34:53
venus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5.11w
引用 @ 1184368902 发表的提问:
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的差别在哪
一、《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一般企业、银行、证券、保险和担保公司。一般适用于大中型企业或不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的规范形式、语言表述比较符合国际通用形式,并已构成国际通用会计惯例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 二、《企业会计制度》适用范围: 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本制度。一般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企业会计制度》的科目、报表式的规范形式则符合我国广大会计人员长期形成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对于会计人员的要求比准则低。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 1、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2、各行业划型标准为(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小企业会计准则》一般适用于小企业,具体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规模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但是,有三类小企业除外: (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小型企业规定还是比较灵活的。 四、《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需要指出的是,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了新《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全面实施,并鼓励其他企业施行。也意味着07年以后上市的公司一律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如果对于准则平时关注的朋友,一定会了解去年《企业会计准则》修订了很多,出台了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最新修订完整版)。 总结下: 1、《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都适用于大中型企业,但《企业会计制度》是除金融、保险外的。也就是说金融、保险企业属于大中型的只能选择《企业会计准则》。 2、《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有《小企业会计制度》都适用于小企业,《企业会计制度》不允许被使用在小企业中。其中《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小企业只存在三种类型:(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除此三类外的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如果企业存在对外筹资的、个人独资或合伙设立的小企业,则选择《小企业会计准则》;如果不存在对外筹资现象的、个人独资或合伙设立的小企业,则可以选择《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制度》。 3、《准则》更符合国际通用,对于会计人员要求相对来说比较高;《制度》更符合中国特色,对于会计人员来说要求相对比较低。
230楼
2023-02-26 19: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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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11w
引用 @ 菲童牛宝 发表的提问:
会计和税法上的有些规定有差异,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做到两者都不冲突吗?
你好,会计上按会计准则 的规定处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税法规定 有的是没办法做到不冲突的
231楼
2023-02-26 20: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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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11w
引用 @ 小耳朵 发表的提问:
第一个:营改增对于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内容有没有影响?第二个,先前对于自个建不动产领用自产的材料是按视同销售处理的,还有购进物资建厂房,那物资的进项税是进不动产的成本,现在这俩种情况在财务处理上和之前有区别吗?
你好 1对准则内容是没什么影响的 2,现在是可以全部抵扣,领用的时候不行做销项税额,也不需要做转出处理
232楼
2023-02-26 20: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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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静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7
解题: 1.25w
引用 @ 二十二画心 发表的提问:
公司用的是金蝶KIS标准版,公司采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但标准版里行业没有企业会计准则,里面有:企业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该选哪个?
你好,小企业会计准则。
233楼
2023-02-27 09: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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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画心:回复陈静老师 老师我写错了,我们金蝶KIS标准版比较老,我们在税务备案的是“企业会计准则”,金蝶里供选择的制度有‘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我刚刚打错了没有小企业会计准则。
2023-02-27 10:15:24
陈静老师:回复二十二画心你好,这个影响不大的,即使以后税局问起来,写个情况说明就行的。
2023-02-27 10:32:29
二十二画心:回复陈静老师 请问老师最好是选哪个?
2023-02-27 10:57:47
陈静老师:回复二十二画心你好,最好与税局一致,企业会计准则
2023-02-27 11:17:06
二十二画心:回复陈静老师 关键是我们的财务软件没有这个选项,所以才请问老师。
2023-02-27 11:42:56
陈静老师:回复二十二画心你好,没有就选小企业会计准则也是可以的。这个是不冲突的。
2023-02-27 11:54:41
二十二画心:回复陈静老师 里面只有小企业会计制度,没有小企业会计准则。
2023-02-27 12:15:23
陈静老师:回复二十二画心你好,那就选里面有的.
2023-02-27 12:36:00
王超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8w
引用 @ 聂向普 发表的提问:
企业会计制度(2001)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不是差不多呢
你好 不是阿,这个会计制度有很多科目,是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的
234楼
2023-02-27 09:56:25
全部回复
聂向普:回复王超老师 老师,可以修改会计制度吗
2023-02-27 10:20:03
王超老师:回复聂向普可以的,你可以像会计准则委员会要求修改的
2023-02-27 10:42:14
聂向普:回复王超老师 老师,是向税局提出申请修改的吗
2023-02-27 11:10:56
王超老师:回复聂向普不是,会计准则委员会要求修改的
2023-02-27 11:29:13
庄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4.99
解题: 4.78w
引用 @ 可爱多 发表的提问:
选择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什么区别?
两者区别如下: 一、适用范围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选择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就不能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看,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二、会计科目设置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比《企业会计准则》少设了25个一级科目。原因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小企业经济业务相对简单,因此可将《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部分科目进行归并,如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合为应收股息科目,原材料和包装物归并为材料科目等。第二,小企业会计核算简化或者没有某科目所要反映的经济业务,从而可少设。如资产科目少设了自制半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各项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未确认融资费用和待处理财产损溢;负债科目少设了应付股利、预计负债、应付债券;所有者权益科目少设了已归还投资;损益类科目少设了补贴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三、账务处理不同 1.资产清查的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小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生资产的盘盈或盘亏时直接进行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简明扼要,与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内容相符。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资产负债表中已取消了资产待处理项目,企业在编报前必须将待处理的资产进行处理,因此财产清查还要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多余。 2.不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较难确定,计提减值准备时需要进行较多的职业判断,而小企业会计人员少,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更少,所以《小企业会计准则》仅要求对短期投资、存货和应收款项计提跌价或坏账准备,不要求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3.简化长期投资的核算。小企业投资的业务比较少,按重要性原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简化了的成本法或简化的权益法核算。 按《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成本法的规定,股权持有期间内,企业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制度中不要求严格区分投资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的分配还是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的分配,但如果在投资当年取得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属于以前年度实现的利润,则应冲减投资成本。《小企业会计准则》权益法简化核算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取得投资时不单独核算股权投资差额。《小企业会计准则》权益法的规定,以现金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入账,不单独核算股权投资差额,不对该差额进行摊销。 第二,不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权益法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应根据小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但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具体解释中只要求在被投资企业实现利润或发生亏损时,小企业按应享有的份额或应分担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增加或减少投资收益,而没有规定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处理。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没有设三级科目,也无法反映是否要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处理。笔者的理解是为了简化核算,不对其进行处理。 4.简化了专门借款费用的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借款费用的核算,要求企业在固定资产开始建造至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专门借款费用,均可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不必与资产支出数挂钩。这简化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计算手续,但可能会导致资本化金额夸大,进而多计固定资产价值,少计本期利润,但长远看又会使未来时期的折旧费用予以抵销。 5. 简化了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计量。《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合同或协议约定应支付的价款和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其他有关必要支出,作为其入账价值,这避免了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过程中涉及的职业判断及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等较为繁琐的计算。 6. 简化了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计算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可见,所得税的账务处理采用了本期所得税费用按照本期应税所得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付税款法,即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的所得税费用,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均在本期确认所得税费用或在本期抵减所得税费用,而不作为资产负债表中的一项负债或一项资产加以反映。这简化了时间性差异的核算。 7. 其他资产核算方法的简化。《小企业会计准则》还简化了一些资产的转移价值核算方法。如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摊销要求采用一次摊销或分次摊销法,没有要求按五五摊销法;短期投资期末按总成本与总市价孰低计量,不需要分项比较计量,在短期投资转让时可不结转其已提的跌价准备。 8. 待转资产价值核算不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内容是外商投资企业待转的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外商投资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按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非现金资产类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年终企业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财政部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中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运用扩展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所有企业。  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内容是小企业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其核算内容不仅包括了小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还包括了接受现金资产的捐赠。其账务处理为:小企业接受货币性资产捐赠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按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非现金资产类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期末如果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和“资本公积”,期末如果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所得额,分期进行上述转账处理。这使小企业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内容更全面,核算也更趋于合理。增加了以应收债权融资或出售应收债权的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2003年5月15日发布的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及时地增加了以应收债权融资或出售应收债权的会计处理,用以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的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 四、财务报告方面的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只要求小企业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两张基本报表,而且报表的内容比较简单。如根据小企业业务比较简单,有些业务发生的可能性很少的情况,删除了若干项目。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目中减少了预付账款、应收补贴款、递延税款借项等项目,负债中减少了预收账款、应付股利、专项应付款、递延税款贷项等项目,所有者权益中减少了已归还投资项目。利润表中减少了补贴收入项目等。
235楼
2023-02-27 10: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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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爱多:回复庄老师 那我公司能不能重新选择小企业会计准则呢?
2023-02-27 10:46:25
庄老师:回复可爱多你好,符合企业会计准则选定后不能变为选择小企业会计准则
2023-02-27 11:14:40
可爱多:回复庄老师 之前有个老师说可以啊
2023-02-27 11:44:16
庄老师:回复可爱多你好,选择后是不能随意变更的,
2023-02-27 12:12:35
庄老师:回复可爱多现在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按照企业规模大小不同和其他有关规定来确定企业实行哪个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第四条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023-02-27 12:23:10
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9
解题: 37.73w
引用 @ 江南美 发表的提问:
在建账套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准则有什么区别?
你好 选择在税局备案一样的准则 科目和账务正理有差异
236楼
2023-02-27 10:35:59
全部回复
江南美:回复玲老师 税务备案在办税里好查
2023-02-27 11:07:02
江南美:回复玲老师 当时备案忘了。
2023-02-27 11:18:13
玲老师:回复江南美你好 要查一下 不然不一样也不行的 你先要备案的
2023-02-27 11:48:11
孺子牛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4.99
解题: 0.6w
引用 @ 晓敏 发表的提问:
新收入准则内容,请老师帮发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  确  认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第六条  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第七条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第九条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八条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三)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本准则所称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    第九条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第十条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    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第十一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第十三条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第三章  计  量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六条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七条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第十八条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    第十九条  企业应付客户(或向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的第三方,本条下同)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采用与本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应作为确定该商品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在估计单独售价时,企业应当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观察的输入值,并对类似的情况采用一致的估计方法。    市场调整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市场售价考虑本企业的成本和毛利等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    成本加成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的预计成本加上其合理毛利后的价格,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    余值法,是指企业根据合同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商品近期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价且未曾单独销售而使售价无法可靠确定时,可采用余值法估计其单独售价。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且企业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的,应当首先按照前款规定在该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之间分摊合同折扣,然后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    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其分摊至与之相关的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或者分摊至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商品。    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    第二十五条  合同变更之后发生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合同变更属于本准则第八条(一)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判断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哪一项合同相关,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同变更属于本准则第八条(二)规定情形,且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合同变更前已承诺可变对价相关的,企业应当首先将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原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基础进行分摊,然后再将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新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基础进行二次分摊。    (三)合同变更之后发生除本条(一)、(二)规定情形以外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企业应当将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       第四章  合同成本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一)管理费用。    (二)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这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    (三)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    (四)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确认的资产(以下简称“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条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一)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二)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前款(一)减(二)的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当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一条  在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时,企业应当首先对按照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产确定减值损失;然后,按照本准则第三十条规定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测试相关资产组的减值情况时,应当将按照前款规定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减值后的新账面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组的账面价值。       第五章  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企业应当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    客户虽然有额外购买商品选择权,但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时的价格反映了这些商品单独售价的,不应被视为企业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第三十六条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评估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进一步确定其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一)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二)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三)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第三十七条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下列两项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    (一)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    (二)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    第三十八条  对于售后回购交易,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本条(一)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包括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商品,或以该商品作为组成部分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第三十九条  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当企业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    第四十条  企业在合同开始(或接近合同开始)日向客户收取的无需退回的初始费(如俱乐部的入会费等)应当计入交易价格。企业应当评估该初始费是否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并且该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转让该商品时,按照分摊至该商品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但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包含该商品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时,按照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不相关的,该初始费应当作为未来将转让商品的预收款,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    企业收取了无需退回的初始费且为履行合同应开展初始活动,但这些活动本身并没有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的,该初始费与未来将转让的已承诺商品相关,应当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企业在确定履约进度时不应考虑这些初始活动;企业为该初始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  列  报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因已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交付另一项商品的,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    按照本准则确认的合同资产的减值的计量和列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对于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以及这些判断的变更,包括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及采用该方法的原因、评估客户取得所转让商品控制权时点的相关判断,在确定交易价格、估计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分摊交易价格以及计量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时所采用的方法、输入值和假设等。    (二)与合同相关的下列信息:    1. 与本期确认收入相关的信息,包括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该收入按主要类别(如商品类型、经营地区、市场或客户类型、合同类型、商品转让的时间、合同期限、销售渠道等)分解的信息以及该分解信息与每一报告分部的收入之间的关系等。    2. 与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相关的信息,包括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对上述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在本期确认的包括在合同负债期初账面价值中的收入、前期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履约义务在本期调整的收入、履行履约义务的时间与通常的付款时间之间的关系以及此类因素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账面价值的影响的定量或定性信息、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在本期内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等。    3. 与履约义务相关的信息,包括履约义务通常的履行时间、重要的支付条款、企业承诺转让的商品的性质(包括说明企业是否作为代理人)、企业承担的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质量保证的类型及相关义务等。    4. 与分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相关的信息,包括分摊至本期末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总额、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的预计时间的定量或定性信息、未包括在交易价格的对价金额(如可变对价)等。    (三)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相关的信息,包括确定该资产金额所做的判断、该资产的摊销方法、按该资产主要类别(如为取得合同发生的成本、为履行合同开展的初始活动发生的成本等)披露的期末账面价值以及本期确认的摊销及减值损失金额等。    (四)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因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未超过一年而未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或者根据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因合同取得成本的摊销期限未超过一年而将其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披露该事实。       第七章  衔接规定    第四十三条  首次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企业可以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的原规定相比,执行本准则对当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金额,如有重大影响的,还需披露其原因。    已完成的合同,是指企业按照与收入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的原规定已完成合同中全部商品的转让的合同。尚未完成的合同,是指除已完成的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    第四十四条  对于最早可比期间期初之前或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之前发生的合同变更,企业可予以简化处理,即无需按照本准则第八条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而是根据合同变更的最终安排,识别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在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分摊交易价格。    企业采用该简化处理方法的,应当对所有合同一致采用,并且在附注中披露该事实以及在合理范围内对采用该简化处理方法的影响所作的定性分析。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37楼
2023-02-28 09:37:48
全部回复
蒋飞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考试(83分),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7.05w
引用 @ 轩雅雪 发表的提问:
老师,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有什么区别?
你好!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中小企业 和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一般企业
238楼
2023-02-28 09:51:34
全部回复
轩雅雪:回复蒋飞老师 老师,那这个会计准则是不是要根据纳税信息基本信息来设置。
2023-02-28 10:05:57
蒋飞老师:回复轩雅雪你好! 可以参照一下的
2023-02-28 10:33:13
轩雅雪:回复蒋飞老师 老师,我们公司的那个纳税人基本信息的核算方式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会计制度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是不是按照这个来进行核算,跟设置会计准则制度
2023-02-28 10:44:25
蒋飞老师:回复轩雅雪你好! 需要的,一般企业都是独立核算的
2023-02-28 11:00:16
小黎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2.28w
引用 @ 雪梅 发表的提问:
电脑没超过五千列入资产吗?税法和会计准则有什么规定
你好,税法规定没超过5000可以直接进去损益。会计准则是按照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需要按期计提折旧
239楼
2023-02-28 10:15:22
全部回复
雪梅:回复小黎老师 这两个方法按照哪个都可以是不?
2023-02-28 10:35:32
小黎老师:回复雪梅您好,是的。一般这种小金额的按照税法处理,可以税前直接扣除
2023-02-28 10:47:21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11w
引用 @ 宋玉洪9091048 发表的提问:
什么样的内容才做 材料成本差异这个科目?
你好,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
240楼
2023-02-28 10: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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