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老师:回复zm硕果累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 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十类企业,也称九类企业,平时每月申报退税时,必须收汇才能退税,且每月申报退税需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对这种情况出口报关单金额小于收汇金额,按收汇金额申报出口退税.第二种情况是非十类企业,平时每月申报退税时,只要出口报关单等单证齐全,不收汇就能申报出口退税,但在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必须收汇,如果收汇小于报关单出口金额,用负数冲减免抵退税额,不足冲减的补交差额部分税款.但对30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外,视同收汇,照常办理出口退税.分两种情况具体详解如下:
①第一种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平时每月申报退(免)税时,必须收汇才能退税.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列情形共十类,以下简称十类企业.
A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
B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
C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
D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E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F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G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H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I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J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收汇率低于70%的,
②第二种情况:不属于上述十类企业情形的,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凭证,平时每月只要出口后不管是否收汇就可以申报出口退税,但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一般是于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如果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国税总局2013年30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外).平时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未在截止期间内收汇的,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