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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减值准备会计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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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0.37w
引用 @ 会撒娇的草丛 发表的提问:
银行于2009/1/1向顺龙公司发放贷款100万元,期限2年,到期一次还本,按年收息。利率10%(合同利率=实际利率) ① 2009/1/1放贷: 借:贷款——本金 1000000 贷:吸收存款——顺龙公司100000 ②2009/12/31计收利息 ③ 2009/12/31预测减值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85万元,则减值 15万元 计提 “贷款损失准备” : 借:资产减值损失 150000 贷:贷款损失准备 150000 结转:借:贷款——已减值 1000000 贷:贷款——本金 1000000 ④ 2010/12/31,按照减值后计息 计息: 85×10%=8.5万元 借:贷款损失准备 85 000 贷:利息收入85 000 ⑤ 2010/12/31顺龙公司还款95万元收回贷款: 借:吸收存款——顺龙 950 000 贷款损失准备 65 000 贷:贷款——已减值1000000 资产减值损失 15000 为什么还95万不是935000呢?不大懂
同学你好,我的理解吸收存款是1000000元,是不是题目漏了问题呢,麻烦你再检查一下,谢谢。
181楼
2023-02-10 12: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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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4.99
解题: 40.68w
引用 @ 常淼 发表的提问:
请问一下,坏账准备计提是的分录是借:信用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贷坏账准备。实际发生坏账是的分录是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这一步就是坏账准备一借一贷平了,也就是剩下了借:信用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 但是确认的坏账又收回时不明白 收回时先原路返回借:应收账款。贷:坏账准备。然后是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这一套分录下来以后,是不是就剩下了坏账准备还有余额,还有信用减值损失,我理解的是还剩下了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你好,你这个坏账收回来,你还有其他的坏账可以计提,这个不一定是非得计提,你收回来的那一笔的。
182楼
2023-02-10 12: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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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淼:回复郭老师 我现在不明白的是收回已经确认的坏账,为什么坏账准备贷方这个科目还有这个收回来的金额
2023-02-10 12:41:59
郭老师:回复常淼你好,计提坏账和发生坏账,这个不是一回事儿,你计提的时候是按照比例来计提,它发生坏账可能是次年发生,但是和你计提的这个没有关系。
2023-02-10 13:04:57
林夕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4.99
解题: 0.68w
引用 @ 涵宝宝 发表的提问:
甲公司2020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为100万元,根据信用减值损失模型确认期末坏账准备余额为5万元,期初坏账准备科目余额为20万元(借方),则甲公司应编制的会计分录是( )。 A.无需计提坏账准备 B.借:管理费用            5    贷:应收账款           5 C.借:坏账准备           15    贷:信用减值损失         15 D.借:信用减值损失         25    贷:坏账准备            25 老师,他的这个坏账准备一个在借方一个在贷方,为什么还要相加呢?
你好: 因为该处是:期初是借方余额20,期末要变成贷方余额5; 本期贷方发生25,(将20冲为零后,还余下5)
183楼
2023-02-10 12: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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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9
解题: 37.73w
引用 @ 生动的蛋挞 发表的提问:
计提坏账准备,借:信用减值损失,贷:坏账准备 汇算清缴时能税前扣除吗,信用减值损失有余额吗
期末,应将信用减值损失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准备)不得扣除,在实际操作时是不许可的,许可项目也必须拿到税务部分的核准书,很麻烦。
184楼
2023-02-12 13: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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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动的蛋挞:回复玲老师 可是企业坏账很多,怎么办,一直放在哪里吗
2023-02-12 14:21:47
生动的蛋挞:回复玲老师 还有很多对方不开票,企业破产的
2023-02-12 14:34:16
玲老师:回复生动的蛋挞你好,破产的坏账核销了 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
2023-02-12 14:51:05
生动的蛋挞:回复玲老师 那要对方破产证明吗
2023-02-12 15:15:02
生动的蛋挞:回复玲老师 也要先计提,然后在转是吗
2023-02-12 15:40:09
生动的蛋挞:回复玲老师 我们总监吧,往来坏账,直接借:管理费用,贷:坏账准备,这种做法对吗
2023-02-12 15:57:16
玲老师:回复生动的蛋挞需要对方破产清算的证明,你们领导做的分录是不正确的
2023-02-12 16:12:31
生动的蛋挞:回复玲老师 2018有个文是可以的,三个条件,工商注销或被稽查,有银行打款记录,确实没收到货物,允许税前列支的,可以列入固定资产,或其他
2023-02-12 16:40:46
生动的蛋挞:回复玲老师 和我争辩说这个
2023-02-12 17:07:15
玲老师:回复生动的蛋挞可以看一下准则,准则不是这样做的,会计是按准则做账
2023-02-12 17:18:00
生动的蛋挞:回复玲老师 我在考中级,书上也是这样,从来都没有听说过要挂管理费用
2023-02-12 17:47:55
玲老师:回复生动的蛋挞是的 按 准则 做账就对了
2023-02-12 18:08:34
生动的蛋挞:回复玲老师 说企业会计准则做到管理费用
2023-02-12 18:30:14
玲老师:回复生动的蛋挞你好,你企业选择哪个准则 就按个分录 做
2023-02-12 18:45:18
张艳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省会计领军人才,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师
4.99
解题: 6.07w
引用 @ 娜姐,我是你繁哥 发表的提问:
老师收回核销的坏账准备的分录是这样吗? 1、计提坏账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 贷:坏账准备 10 2、发生坏账损失时: 借:坏账准备 10 贷:应收账款 10 3、收回已冲销的应收账款时: 借:应收账款 10 贷:坏账准备 10 借:银行存款 10 贷:应收账款 10 这样坏账准备贷方不是还挂着10吗?
这个分录这样列是会挂10的余额的,但是公司核算是动态的,坏账准备余额会变化冲减增加的。
185楼
2023-02-12 14: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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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mboo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9
解题: 5.21w
引用 @ 鲤鱼发带 发表的提问:
老师请以此为准:金融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几年前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当年计提时分录:借:资产减值损失贷:贷款损失准备;年底结转分录:借:本年利润贷:资产减产减值损失;现在想冲减一笔无法收回的应收贷款该怎么冲账?
您好 借 贷款损失准备 贷 应收贷款
186楼
2023-02-12 1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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鲤鱼发带:回复bamboo老师 冲减时,影响当期利润吗?能讲的详细点吗?这一块思维不清
2023-02-12 15:07:18
bamboo老师:回复鲤鱼发带冲减的时候不影响当期利润 因为计提的时候已经影响了 资产减值损失是损益类科目 
2023-02-12 15:31:38
鲤鱼发带:回复bamboo老师 1.现在账面上的贷款损失准备是所得税前的还是税后的?现在核销呆帐需要交税吗?交哪些税?2.如果企业准备注销或转让两者在账务处理上有区别吗?3.股东退股需交税吗?牵扯哪些税种?
2023-02-12 15:54:21
bamboo老师:回复鲤鱼发带请问当年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时候有没有做汇算清缴调整处理
2023-02-12 16:06:30
鲤鱼发带:回复bamboo老师 这个我没查看,做了和没做的麻烦你都讲一下,让我有个了解。谢谢
2023-02-12 16:28:26
bamboo老师:回复鲤鱼发带如果前面汇算清缴的时候没有纳税调整的话,不需要汇算清缴调整,只要在现在准备资料备查,因为已经实际发生了;如果前面汇算清缴调增了,现在实际发生了,只要符合条件,汇算清缴的时候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条件您可以参照下面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 第二章 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八)金融企业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金融企业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对外投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核销:   1.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2.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3.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4.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金融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因连续3年以上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十三)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十四)对于余额在5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五)对于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1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抵押(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六)因借款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或因金融企业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七)金融企业对单笔贷款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其中,中小企业标准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涉农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十八)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第五条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一)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法定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金融企业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三)持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五)持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透支款项,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六)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经法院判决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按和解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款项。   (七)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持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八)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九)单户本金余额在2万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年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十)对于单户本金余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80天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第六条 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二)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三)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对于有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对于无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依法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金融企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自主确定有效追索期限,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呆账的核销   第七条 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八条 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金融企业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入(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第九至十一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 金融企业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四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四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四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五)符合第四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四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七)符合第四条第(七)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证明。   (八)符合第四条第(八)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金融企业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   (九)符合第四条第(九)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符合第四条第(十)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   (十一)符合第四条第(十一)项,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一)至(十)项的相关证明。   (十二)符合第四条第(十二)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或破产清算证明、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投资期证明等。   (十三)符合第四条第(十三)项的,提交资产处置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十四)符合第四条第(十四)项的,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五)符合第四条第(十五)项的,提交抵押情况证明,抵押物处置证明,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六)符合第四条第(十六)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十七)符合第四条第(十七)项的,提交中小企业或涉农贷款分类证明,追索记录。   (十八)符合第四条(十八)项的,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   第十条 金融企业核销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五条第(四)项的,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符合第五条第(五)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五条第(六)项的,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强制执行书、和解协议。   (七)符合第五条第(七)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相关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符合第五条第(八)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九)符合第五条第(九)项的,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符合第五条第(十)项的,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并可以采用提供客户清单方式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核销。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核销助学贷款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的,提供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二)符合第六条第(二)项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三)符合第六条第(三)项的,提供金融企业确定有效追索期限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的文件;对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对担保人追索记录。   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应提供对债务人的追索记录,无需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的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按本办法规定提供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法律证据。但因职工安置等特殊原因,法院不能出具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进行核销。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内部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金融企业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十三条 债务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并取得了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四条 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了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有关债权。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金融企业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经逐级上报,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分公司)审批,并上报总行(总公司)备案。总行(总公司)对一级分行(分公司)的具体授权额度根据内部管理水平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上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   第十九条 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金融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的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三)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者造成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四)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或者股权。
2023-02-12 16:40:31
bamboo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9
解题: 5.21w
引用 @ 南言 发表的提问:
去税局备案,对方让提供财务会计制度,例如准则和核算方法,这是自己写就行了吗?
您好 企业财务制度 自己单位写就行了
187楼
2023-02-13 1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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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言:回复bamboo老师 一般的企业就是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吧?
2023-02-13 11:50:14
bamboo老师:回复南言一般的企业就是小企业会计准则 是的
2023-02-13 12:04:02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0.37w
引用 @ 发表的提问:
老师好 请问 新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在建账和核算上有什么根本区别
您好,新会计准则,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在建账和核算上的区别如下: 一、新会计准则与会计准则的区别 "新企业会计准则除了对原有的16条准则进行修订之外,此次新增22条准则。原有的的16条具体准则偏重工商企业,新准则扩展到横跨金融、保险、农业、石油等众多领域。覆盖了存货、债务重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企业年金等项经济业务,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经济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空白。 (1)存货准则。这是对原准则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 新企业会计准则取消后进先出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原先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较多、存货周转率较低的公司,采用新的存货记账方法后,其毛利率和利润将可能出现不正常的波动。 对于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再直接计入损益,也就是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准则。主要变化是在确定净残值时,引入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概念。取消了后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增加了资产减值准则,其明确规定,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 (3)生物资产准则。本准则主要规范农垦企业对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将生物资产划分为生产性、消耗性、公益性三类,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该准则的可操作性较强,其规定与农垦企业的现行会计实务也比较接近(另一项与相关企业的会计实务比较接近的是《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该准则不引进公允价值计量,其原因是农林主管部门持反对意见。 (4)资产减值准则。明确了若干项资产减值迹象,以及可收回金额为协议销售价格减去处置成本后的净额或者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中的较高者。同时明确所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5)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该准则是一项新准则,用于规范土地、房产中专门用于投资(而不是自用)项目的处理。在会计报表中将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会计处理可以采用成本模式(与固定资产差异不大)或者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同时规定如有活跃市场,能确定公允价值并能可靠计量,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不计提折旧或者减值准备。 (6)职工薪酬准则。主要取消计提应付福利费的规定,而改为所有企业一律据实列支,职工福利类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限额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7)债务重组准则。改变现行将由于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而是恢复最初债务重组准则的原状(但规定限制条件),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 (8)所得税准则。该准则是新准则体系中实施难度最大的准则之一。与现行的应付税款法相比,该准则的理念有重大变化,强调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以利润总额为基础调整若干项目后求得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基础(按资产负债表观调整利润总额)。 (9)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和评估作价。如没有活跃市场,则非关联的交易双方在无第三方干预的情况下协商作价,也可视为公允价值。 (10)企业合并准则。本准则的影响较大。企业合并在法律形式上有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按照合并双方是否处于同一控制下,分为处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目前在中国的企业合并中为大多数)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控股合并不取消法人资格,实质是股权投资,在投资准则中规范;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是本准则所规范的内容。目前中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例如中央、地方国资委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或者同一企业集团内两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合并,这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避免利润操纵。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商誉的减值问题在资产减值准则中单独予以规定,只减值不摊销。 (11)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该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以控制的存在为基础,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准则排除了比例合并方法,但要求业务与母公司差异较大的子公司也应纳入合并范围。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 (12)每股收益准则。该准则为新制定的披露准则,不涉及确认和计量问题。重点是解决可转债、期权性质的认股权证等问题。 (13)关联方披露准则。本准则基本维持现状,无重大变化。但与IAS24相比存在实质性差异。IAS24中已取消了“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不能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这一豁免规定,但中国的国有企业,其性质不同于西方,国有经济规模大,取消该豁免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对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的确定延续目前的规定,即国有企业之间只有当存在投资纽带或者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时才认定为存在关联方关系。 (14)政府补助准则。IFRS对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采用全面收益法,但中国有所不同,准则规定对研发拨款等文件明确会计处理方法的,应从其规定(例如将专项拨款视同国家投资,计入资本公积);没有特殊规定的才计入收益。这是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的第三项实质性差异。 (15)金融工具准则。这些准则对金融企业的影响较大,例如将金融资产分为四大类。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从表外移到表内反映。 二、会计准则与 企业会计制度的区别如下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均属于行政法规性的规范性文件,均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等作出规定,均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所以同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组成部分。 但会计制度是以特定部门、特定行业的企业或所有的企业为对象,着重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和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其编制加以详细规范;会计准则是以特定的经济业务(交易或事项)或特定的报表项目为对象,它详细分析各项业务或项目的特点,规定所引用概念的定义,然后以确认与计量为中心并兼顾披露,对围绕该业务或项目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做出处理的规范。 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适用范围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多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适用于其他企业。而《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   第二,侧重点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范。侧重于确认和计量,重点规范会计决策过程。而会计制度则侧重于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可操作性规范,确认和计量的内容只是有机在体现在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中。即会计制度重点规范会计的行为与结果。   第三,结构体系不同,统一的会计制度自成体系,它由三个层次构成:《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为第一层次;在此基础上,分别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小企业建立各自操作性较强的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具体账务处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对外提供办法;对于各个行业、企业专业性较强的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将陆续制定专业会计核算办法。而各具体准则之间相互独立,分别就企业的某项业务或某一方面核算内容作出规定。 第四,规范形式不同,会计准则的规范形式、语言表述比较符合国际通用形式,并已构成国际通用会计惯例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会计制度的科目、报表式的规范形式则符合我国广大会计人员长期形成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188楼
2023-02-13 11: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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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老师
职称:中级职称
4.97
解题: 7.38w
引用 @ 壮观的身影 发表的提问:
老师您好,请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也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吗?公司在税务机关登记会计核算制度属于小规模企业会计制度,如果调整为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制度是否有问题?谢谢
您好,这个是不可以随意调整的啊,选定的企业会计制度不可以随意调整
189楼
2023-02-13 11: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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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飞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考试(83分),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7.05w
引用 @ 晚秋、冬至 发表的提问:
老师坏账的原始凭证是什么计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贷:坏账准备 2、转销坏账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你好! 计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贷:坏账准备 …可以做个计提表做为做账依据,体现应收款项多少,计提比例多少,计提坏账准备多少 2、转销坏账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做账表格,列示:
190楼
2023-02-13 12: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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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飞老师:回复晚秋、冬至应收款项多少,并说明转销原因和依据。
2023-02-13 12:46:17
晚秋、冬至:回复蒋飞老师 我是要转销员工预支的差旅费,员工离职了,老板说预支的费用不要了,那原始凭证应该怎么做呢
2023-02-13 13:10:53
蒋飞老师:回复晚秋、冬至可以直接做分录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其他应收款 (这个情况说明,老板签字就可以了)
2023-02-13 13:37:52
晚秋、冬至:回复蒋飞老师 不用计提了是吗老师
2023-02-13 14:05:28
蒋飞老师:回复晚秋、冬至你好! 不用的,直接做上面的分录就可以了
2023-02-13 14:24:50
晚秋、冬至:回复蒋飞老师 好的谢谢老师
2023-02-13 14:35:37
蒋飞老师:回复晚秋、冬至不客气,祝您学习进步,工作顺利,麻烦给个五星评价,老师回答您的问题将会更加用心,谢谢。
2023-02-13 14:46:38
晚秋、冬至:回复蒋飞老师 老师我的软件里面只有坏账损失可以放到那里吗
2023-02-13 15:09:56
蒋飞老师:回复晚秋、冬至你好! 可以的
2023-02-13 15:33:40
江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0.33w
引用 @ 爱雪 发表的提问:
财务制度备案表中,财务、会计制度,填 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准则?
大多数企业是填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是上市公司或大型企业填写的
191楼
2023-02-13 12: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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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雪:回复江老师 备案期一般要填是一年的吗
2023-02-13 13:04:47
江老师:回复爱雪备案期至少是一年。
2023-02-13 13:21:34
爱雪:回复江老师 好的,谢谢
2023-02-13 13:44:39
江老师:回复爱雪有不明白的问题再咨询
2023-02-13 13:56:16
爱雪:回复江老师 财务报表,年报的,报送期限,有三个选项45日、4个月、5个月,要选哪个呢
2023-02-13 14:22:53
江老师:回复爱雪财务报有应该是30日吧,就是月报,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是三个月,就是季度申报
2023-02-13 14:42:00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39w
引用 @ 池筱塘 发表的提问:
为什么说 “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应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不会引起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发生增减变动” 应收账款应该是减少了啊
你好,是内部变动,因为坏账准备是应收账款的备抵科目
192楼
2023-02-14 12:34:32
全部回复
暖暖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4.95
解题: 5.63w
引用 @ 0然然0 发表的提问:
第五题我认为不应该减去62400,因为计提坏账准备是借:信用减值准备 贷:坏账准备,所以应收款项保持不变
坏账准备是应收账款的备抵科目,计提了肯定要从应收账款里扣除
193楼
2023-02-14 12:46:27
全部回复
0然然0:回复暖暖老师 坏账准备的计提不涉及应收帐款啊
2023-02-14 13:30:38
暖暖老师:回复0然然0是的,但是在资产负债表上填写应收账款需要减去坏账准备的金额
2023-02-14 13:43:38
0然然0:回复暖暖老师 明白了,谢谢老师
2023-02-14 13:55:48
暖暖老师:回复0然然0不客气,麻烦给予五星好评
2023-02-14 14:07:18
袁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8
解题: 7.19w
引用 @ 会计学堂刘老师 发表的提问:
维杰的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怎样备案啊 要上传《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这个是什么文件啊
公司财务制度即可
194楼
2023-02-14 13:14:59
全部回复
刘之寒老师
职称:税务师
4.98
解题: 0.24w
引用 @ 靓丽的白开水 发表的提问:
甲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显示为737654元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2%甲公司账面显不已经计想坏那命额为13535.08元如账务处理为 A.借:信用减佰损失1218 贷:坏账准备1218 B.借: 坏账准备1218 贷信用减值损失1218 C.借:信用减值损失13535.08 贷:坏账准备13535.08 D.借:坏账准备13535.08 贷:信用减值损失13535.08
题目描述不清,推测为“坏账准备已计提13535.08”,则需补提处理: 借:信用减值损失 1218 贷:坏账准备 1218
195楼
2023-02-15 11: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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