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1、营业税
关于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根据这.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个人将资金借与企业使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对纳税人的界定也包括个人。因此,个人收取资金占用费也应当适用于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取得利息收入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2、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均属于企业取得的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税前扣除问题,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