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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的问卷调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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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9
解题: 0.53w
引用 @ 六斤四两 发表的提问:
请问,在哪里查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真伪
您好,你看下这个国税网址能不能查询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真伪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121楼
2023-01-27 14:36:11
全部回复
六斤四两:回复路老师 这个不行,查出来查无此票
2023-01-27 14:51:24
六斤四两:回复路老师 还有那些通用机打发票去哪里查真伪
2023-01-27 15:07:06
路老师:回复六斤四两你进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发票查询里面试一下,目前就这两个查询地址,如果查不出来,可以去税务大厅查。
2023-01-27 15:33:14
jossonli
职称:注册师
5.00
解题: 0w
引用 @ 李同学 发表的提问:
会计类专业具体包括哪些范围?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和理财学。
122楼
2023-01-27 15:02:51
全部回复
李同学:回复jossonli @会计学堂老师:谢谢老师
2023-01-27 15:24:58
jossonli:回复李同学希望可以帮助你
2023-01-27 15:52:05
龙枫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国际税收协会会员
4.99
解题: 1.55w
引用 @ 典雅的路灯 发表的提问:
企业收入总额的检查常见的涉税问题有哪些?
你好,有未开票收入没有申报 推迟入收入等问题
123楼
2023-01-27 15:28:21
全部回复
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9
解题: 37.73w
引用 @ JY 发表的提问:
请问老师,企业里的成本会计的工作内容有哪些,要是做好成本会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会计学堂里有没有相应的课程?
不同类型的企业成本会计工作差别很大;在同一类型的企业里,若分工不同,工作流程也会有所不同。各单位的岗位职责也可能不同,一般成本会计包括成本计算、成本分摊、成本结转、成本报表等相关工作内容。 成本会计工作包括成本核算和成本分析。 成本核算: 1.整理各项费用并进行归集和分配; 2.做记账凭证并登账; 3.月末对费用进行核算; 4.统计各项费用的指标考核结果并上报经理。 成本分析: 1.根据成本构成和历史发生情况以及计划指标进行比较; 2.成本分析报告。 可以学习学堂成本的课程 搜索成本就找到课程
124楼
2023-01-27 15:47:59
全部回复
JY:回复玲老师 短期内能通过学习相关知识做好成本会计吗
2023-01-27 16:20:13
玲老师:回复JY这要看个人基础和学习能力
2023-01-27 16:40:56
JY:回复玲老师 因为我之前做过一年的的小企业主办会计,但是现在的这个公司规模相对较大,不知道自己能否胜任这份成本会计工作
2023-01-27 17:06:35
玲老师:回复JY你那 那你专门学习一下成本 没问题 相信自己!
2023-01-27 17:18:21
JY:回复玲老师 好的,谢谢老师
2023-01-27 17:47:34
玲老师:回复JY不客气的! 如果您这个问题已解决请给老师点五星好评!祝您工作学习愉快!
2023-01-27 18:13:03
maize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5.00
解题: 18.13w
引用 @ 青藤 发表的提问:
请问老师,专项扣除有哪些?我们的会计继续教育的能用吗
链接有这个具体说明这个二、继续教育   20.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1.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该如何申报?   答: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采取凭证书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在取得证书后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证书编号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对学历继续教育,采取凭学籍、考籍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学籍、考籍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23.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可在多长期限内扣除?   答: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24.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25.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保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接受学历继续教育,不需保存相关资料。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26.没有证书的兴趣培训费用可扣除吗?   答:目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限定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上述培训之外的花艺等兴趣培训不在扣除范围内。   27.纳税人终止继续教育是否需要报告?   答:纳税人终止学历继续教育的,应当将相关变化信息告知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   28.如果纳税人在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同时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如何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是,只能同时享受一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一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因此,对同时符合此类情形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两个扣除,当年其继续教育共计可扣除8400元(4800%2B3600)。   29.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继续教育的扣除主体以纳税人本人为主。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暂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30.如果在国外进行的学历继续教育,或者是拿到了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能否享受每月400元或每年3600元的扣除?   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扣除。由于您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31.我现在处于本硕博连读的博士阶段,父母已经申报享受了子女教育。我博士读书时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可以申报扣除继续教育吗?   答:如您有综合所得(比如稿酬或劳务报酬等),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取得证书的当年,可以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3600元/年)。   32.我参加了学历(学位)教育,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按照实际受教育时间,享受每月400元的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多扣除48个月。   33.参加自学考试,纳税人应当如何享受扣除?   答: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34.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是否可以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答: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教育,所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   35.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答:对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需填报其中一个即可。但如果同时存在学历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类继续教育情形,则每一类都要填写。http://www.shui5.cn/article/f2/125408.html
125楼
2023-01-28 13: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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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ze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5.00
解题: 18.13w
引用 @ 痴货 发表的提问:
我想查会计法如何规定员工请假扣款怎么做分录,请问查哪些资料最有权威?
会计法没有规定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第三十四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五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126楼
2023-01-28 13: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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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货:回复maize老师 请问老师,我们对员工请假这个会计分录,大家做法不一致,请问这个在会计上,按什么最准确?
2023-01-28 14:07:15
痴货:回复maize老师 员工请假,扣工资
2023-01-28 14:31:42
maize老师:回复痴货这个只能去看劳动法中有没有规定 我百度劳动法没有找到请假规定
2023-01-28 14:57:36
maize老师:回复痴货我找半天没有看到相关请假的文件咋扣的,那就你们公司老板说算吧
2023-01-28 15:17:47
maize老师:回复痴货你问的是分录?分录等会我找下准则哈,
2023-01-28 15:35:27
maize老师:回复痴货准则没有这个规定,但是这个一般是工资表上面直接扣,不单独做分录,发的时候会小于你计提分录,你冲回多计提就可以
2023-01-28 15:54:09
江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0.36w
引用 @ 依然 发表的提问:
今年考的会计初级成绩,可以申请查卷吗
这个是可以申请查卷的
127楼
2023-01-28 13:52:10
全部回复
江老师:回复依然这个是可以申请查卷的
2023-01-28 14:04:12
依然:回复江老师 怎么查
2023-01-28 14:20:30
江老师:回复依然这个直接到财政局报名点申请办理
2023-01-28 14:36:37
梦瑶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5
解题: 0.2w
引用 @ 白开水8 发表的提问:
录完会计分录以后,检查科目余额表主要检查哪些东西,检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又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通用检查:损益类科目结转前贷方不能有发生额,资产负债表各项目数据不能有负数,利润表上的成本收入比率是否合理,利润表的利润与资产负债表利润是否一致
128楼
2023-01-28 14: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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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开水8:回复梦瑶老师 利润表上的成本,收入比率多少为合理呢
2023-01-28 14:20:12
梦瑶老师:回复白开水8没有固定合理比率,每个行业各有不同,根据实际情况核算
2023-01-28 14:46:48
白开水8:回复梦瑶老师 那建安行业呢
2023-01-28 15:03:19
梦瑶老师:回复白开水8没有固定比率,你只要不过高或过低就行了
2023-01-28 15:19:14
venus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5.11w
引用 @ garden 发表的提问:
老师,您好! 想问一下,哪些企业是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哪些企业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没有关于这方面的课程
上市公司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国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没有上市的公司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
129楼
2023-01-28 14:11:58
全部回复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0.37w
引用 @ 陶醉的荔枝 发表的提问:
总公司要上市,作为分公司的持股人,会被调查哪些东西?
同学你好,一、 调查目标 1、 股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 2、 公司股东变更的行为和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二、 调查程序 1、 取得公司的股东名册,查看发起人或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 调查主要的法人股东的业务和资产情况,关注其对外投资是否超出净资产的50%(此条已废止) 3、 追溯调查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并结合“关联方及其交易的调查”专题,查看其业务、资产情况是否对贵公司的供应、生产和销售以及市场竞争力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4、 检查公司自然人持股的有关情况,关注其在贵公司的任职及其亲属的投资情况;如果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较大,还应检查是否存在其他人通过此人间接持股的情况,而可能引起潜在的股权纠纷 5、 检查公司是否发行过内部职工股,或出现工会持股或职工持股会持股进行转让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2001]41号文第59条的要求进行调查 6、取得公司发起协议书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检查并确信贵公司的所有初始发起人不存在三年(新法规为一年)内转让股份的情况 7、调查发起人中战略投资者和风险投资者的有关情况 8、编制公司股本结构变化表,检查贵公司历次股份总额及其结构变化的原因及其结果 9、调查公司的股份是否由于质押或其他争议而被冻结或被拍卖而发生转移,并导致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10、查股份发生变化前公司决策层的会议记录,查看股权结构变化对公司业务、管理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11 、获取公司与股本结构变化有关的验资、评估和审计报告,审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变化以及股本结构的变化的程序是否合乎法律规范
130楼
2023-01-29 12:33:16
全部回复
3号直播
职称:初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4.96
解题: 0.54w
引用 @ 花路漫漫 发表的提问:
请问民营医院最新税收优惠有哪些?涉及到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请列举说明。烦请专业医院会计老师回答。不专业的不要回复!
同学你好,上述问题暂无老师能解答,非常抱歉!
131楼
2023-01-29 12:50:58
全部回复
meizi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31.76w
引用 @ 郭子 发表的提问:
老师好,申请提高专票开票限额,税管员下户核查一般会提问哪些问题?
你好;    有可能会看你们的合同  和 往期的 收入销售额 和税负率情况的  
132楼
2023-01-29 13: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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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子:回复meizi老师 老师好 ,我们是建筑单位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一般多少呢?
2023-01-29 13:28:48
meizi老师:回复郭子 你好;  增值税税负率在3.5%左右的   
2023-01-29 13:49:52
文文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7
解题: 11.45w
引用 @ ? ? 发表的提问:
老师,收到商会给的钱我们做什么收入?我们是做安防设备的,汇款用途写着调查问卷费
可计入营业外收入核算。
133楼
2023-01-29 13:45:36
全部回复
? ?:回复文文老师 谢谢老师
2023-01-29 14:11:29
文文老师:回复? ?不用谢,有帮到你就好。请五星好评!
2023-01-29 14:36:30
紫藤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9
解题: 13.37w
引用 @ 清爽的小蜜蜂 发表的提问:
我不是会计等相关经济专业,现在想改行从事审计会计行业,请问我还有机会吗?该考哪些证书才能从事审计工作?
你好,有机会的,你可以考下初级证书,然后考下注会
134楼
2023-01-29 14:09:00
全部回复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54w
引用 @ 爱笑的流沙 发表的提问:
卷烟批发企业从生产卷云企业购进卷烟的会计分录
卷烟批发企业从生产卷云企业购进卷烟的会计分录
135楼
2023-01-30 12:39:45
全部回复
邹老师:回复爱笑的流沙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023-01-30 13: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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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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