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版,以下简称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一、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一)政府补助的分类
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二)取得政府补助的计量
会计准则第七条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三)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1.初始计量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说明:与2006版准则相比,2017版准则允许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2.相关资产提前处置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四)取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第九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五)取得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的处理
会计准则第十条规定,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六)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科目的选择
会计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说明:此为2017年版政府补助准则变化最大的一处。2006年版的准则,没有区分,全部是计入营业外收支。
(七)政府补助退回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 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2.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3.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