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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会计的核算形式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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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7
解题: 20.58w
引用 @ 羞涩的云朵 发表的提问:
老师你好,公司的成本核算明细比较多,各种检测器材也多,所以成本的核算是不是参考工业会计成本核算比较好
同学你好 对的 这样就可以了
76楼
2023-01-04 16: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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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4.95
解题: 5.7w
引用 @ 爱听歌的电脑 发表的提问:
会计实习期满后,工作半年老板各种刁难,也没有签正式合同,没有违约责任,自离后会有什么后果?自离时以文档形式把各个工作的步骤写好交给老板,老板说会提交财务人员评测报告,要举报我,说会留下信用污点,
您好,不用听他吓唬你,信用是银行评价,他私人没有权利
77楼
2023-01-04 16: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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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9
解题: 37.73w
引用 @ 园小园 发表的提问:
员工工资如何核算?有没有相关的计算公式?
你好 企业的情况不同 这要看自己企业的情况来计算 有的公式不能通用
78楼
2023-01-04 16: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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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老师:回复园小园可以参考这个 1、正算法:工资=月薪÷21.75×月计薪天数×(出勤天数比例) 2、反算法:工资=月薪-月薪÷21.75x缺勤天数×(出勤天数比例) 3、月计薪天数=(月出勤天数 + 法定节假日天数) 4、出勤天数比例= 21.75÷(当月应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 同样举上面的案例: 1、某员工月薪2175元,7月份有23个工作日,员工缺勤1天,出勤是22天,本月月薪多少? 正算法: 2175÷21.75×22×(21.75÷23)=2080.4元 反算法: 2175—2175÷21.75×1×(21.75÷23)=2080.4元 2、某员工月薪2175元, 5月份有21个工作日,5.1为法定节假日,员工缺勤1天,出勤是20天,本月月薪多少? 正算法: 2175÷21.75×(20+1)×(21.75÷(21+1))=2076.14元 反算法: 2175—2175÷21.75×1×(21.75÷(21+1))=2076.14元 正、反算法结果都为一致了。 结论: 1、目前也有一些实行6天工作制之类的民营或私人企业不使用21.75计算月薪的,而是直接用实际出勤天数进行计算。这也可行。法律法规并不强制要求企业一定按21.75来计算月薪。 2、最普遍的算法就是用 “工资=月薪÷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这种算法错就错在没把“带薪法定节假日”天数算进去。正确的应该为 “工资=月薪÷(应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实际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 3、也有企业是使用 “工资=月薪÷30天×实际出勤天数” 此类算法来计算月薪的企业。这种算法又会出现上述所说的正、反算法结果不一致,而且这种把休息日算成带薪工作日的方式也存在着争议,如果遇到有员工月初辞职的,企业是否会将剩下的带薪休息日天数算还给员工呢?
2023-01-04 17:28:57
园小园:回复玲老师 谢谢老师!
2023-01-04 17:39:36
玲老师:回复园小园不客气的! 如果您这个问题已解决请给老师点五星好评!祝您工作学习愉快!
2023-01-04 17:53:44
园小园:回复玲老师 我还有个问题,员工工资在进行计算前是不是要先扣除个人所得税和个人负担的五险一金?这些扣除的内容是不是企业的工资会计进行计算?
2023-01-04 18:16:24
玲老师:回复园小园算工资什么也不扣 你可以找个工资表模版看一下就明白了 单位岗位分工不同 会计算的也月
2023-01-04 18:40:21
文文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7
解题: 11.45w
引用 @ 火星 发表的提问:
我想咨询一下总部在北京,在成都设立的是办事处,办事处这种组织机构可以是什么形式,比如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从会计核算上说,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
办事处可以是分公司形式,独立核算,小规模还是一般,取决于公司开票与业务情况
79楼
2023-01-05 16: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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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省会计领军人才,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师
4.99
解题: 6.07w
引用 @ 学徒 发表的提问:
会计核算方式有哪些呀?
当前会计核算形式主要有七种,即:记账凭证核算形式、记账凭证汇总表核算形式、多栏式日记账核算形式、汇总记账凭证核算形式、日记总账核算形式、通用日记账核算形式和科目汇总表核算形式。
80楼
2023-01-05 16: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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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9.02w
引用 @ 发表的提问:
电商公司有多个店铺,多个仓库(不同城市)-会产生各种费用,需要店铺跟仓库都能独立核算,会计账套辅助核算怎么设置比较好?
你好,按部门增加辅助核算就可以,
81楼
2023-01-05 16: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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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回复QQ老师 店铺跟仓库都按部门增加辅助核算?会计账套支持两项及以上的的辅助核算吗?
2023-01-05 17:27:10
QQ老师:回复你好,辅助核算是可以增加的,两项是可以的
2023-01-05 17:53:26
袁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8
解题: 7.19w
引用 @ 阿颖 发表的提问:
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是相辅相成还是相互抵触的?
是相辅相成的,所以错误选项是D啊
82楼
2023-01-06 15: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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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裕期
职称:注册会计师
4.99
解题: 0.2w
引用 @ 发表的提问:
老师能不能发一下各种折旧的方法的计算公式?
1、直线平均法(直线法) 公式:年折旧额=(原价-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原价×(1-预计净残值/原价)÷预计使用年限=原价×年折旧率 2、工作量法 公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公式: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不考虑净残值)×2/预计使用年限 注意:最后两年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 4、年数总和法 公式:年折旧额=(原价-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83楼
2023-01-06 15: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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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回复郑裕期 好的,谢谢老师
2023-01-06 16:11:51
郑裕期:回复不客气,祝您学习愉快!
2023-01-06 16:24:16
何江何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师
4.98
解题: 3.65w
引用 @ 谦让的老虎 发表的提问:
该生产成本会计核算不恰当;除了对影视剧作品摄制中的各项支出的核算,还应当包括聘请一线明星的劳务费进行核算,应对相应的机组人员或者明星的经纪人进行询问劳务报酬相关事宜,对相应的合同、发票等单据进行查验,作出正确的审计判断。
你好同学,这是一个题吗?这个是需要审计的,这些都是需要审计的,另外代扣代缴的税也要审核完税凭证。
84楼
2023-01-06 16: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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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省会计领军人才,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师
4.99
解题: 6.07w
引用 @ Αγ 发表的提问:
各种常用账务处理程序的主要相同点是(多选) A.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相同 B.登记明细账的依据和方法相同 C.登记总账的依据和方法相同 D.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和方法相同 E.适用范围相同
正确答案:A,B,D 解析:各种账务处理程序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相同,都是原始凭证;登记明细账的依据和方法相同.都是原始凭证、汇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和方法也相同,都是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不同的是登记总分类账的依据和方法。
85楼
2023-01-06 16: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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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0.36w
引用 @ 沈小y 发表的提问:
想要统计一张表格里各个同一品种的金额合计用什么公式
直接可以用数据透视,或筛选处理。
86楼
2023-01-06 16: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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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老师
职称:中级职称
4.97
解题: 7.38w
引用 @ 自然的金鱼 发表的提问:
老师,发出铝锭,黄铜锭等金属,加工成零件,有好多种,形状各不相同,加工费可知,怎么计算材料成本,分摊到各零件,大大小小数量很多,有什么好方法。
同学您好,每件产品耗用的材料是一样的是吗,具体耗用的标准有吗
87楼
2023-01-08 18: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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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的金鱼:回复文老师 不一样,根据图纸加工,形状各不相同,不规则的,大小也不相同,车床上车的
2023-01-08 18:57:41
思顿乔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4.98
解题: 2.62w
引用 @ 晓霞 发表的提问:
会计核算的折旧与税法上的折旧要求相同吗?怎么去提折旧?
您好,相同的。按照折旧的年限去计提 借: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
88楼
2023-01-08 18: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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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4.96
解题: 11.29w
引用 @ 勤恳的高跟鞋 发表的提问:
会计信息系统有哪几种开发方式 各自的优缺点
http://www.docin.com/p-752025380.html 同学,内容比较多,你看看这里对你有帮助
89楼
2023-01-08 19: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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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阿富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5.85w
引用 @ 羽琪 发表的提问: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核算方法和相关政策,有文件形式的政策能发我更好
你好,我可以提供这方面的文件文号,
90楼
2023-01-09 15: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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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阿富老师:回复羽琪你可以先看看财税〔2015〕119号文件
2023-01-09 15:47:54
徐阿富老师:回复羽琪然后,你再看看下面的材料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概述 2018-02-09  一、政策概述 (一)政策调整 与以往政策相比,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整完善。 1.放宽研发活动适用范围。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期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范围,现改为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除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外,其余企业发生的研发活动均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换言之,从操作上以及政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了反列举,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列,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2.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除原有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外,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同时放宽原有政策中要求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 3.将创意设计活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的规定精神,明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同时明确了创意设计活动的具体范围。 4.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可能没有单独设立专账核算,申报时往往不符合条件。此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辅助账比专账更为简化,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 5.减少审核程序。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享受优惠的门槛较高。调整后的程序将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申报即可享受,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另外,在争议解决机制上也进行了调整,如果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异议,不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进行鉴定,而是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见,从而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通道更加便捷高效。 (二)研发活动的概念 厘清研发活动的概念,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把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科技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 企业研发活动是指具有明确创新目标、系统组织形式和较强创造性的企业活动(见表1)。 表1:研发活动要素及内涵 研发活动要素 内涵 1.有明确创新目标 企业研发活动的目标包括知识创新、技术改进、产品开发和服务改进等,即通过研发活动形成前所未有且具有价值的客体。 2.有系统组织形式 企业研发活动以项目、课题等方式组织进行,活动围绕着具体的目标,有一定的期限,有较为确定的人、财、物等支持,因此是有边界的和可度量的。 3.有较强创造性 研发活动的结果是不能完全事先预期的,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有一定的风险并存在失败的可能。 经济合作组织(OECD)《研究与开发调查手册》《弗拉斯卡蒂手册》从研发性质维度,将研发活动分为三类(见表2) 表2:三类研发活动及具体形式 类型 研发活动 非研发活动 主要目的 具体形式 应用性研究 主要是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或寻找已有知识的实际应用途径,而开展的理论研究和实验探索。其目的是获取新知识,包括改良材料、产品、装置、工艺过程或服务。 包括辨别基础性研究成果的可应用性,或者研究出一套使企业能够完成预先设定的发展目标的新方案等。 纯粹以获取更多知识为目的,无明确应用目标的基础性、探索性研究和预研等。 试验性开发 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应用目的,通常是为了生产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开发新程序、新系统和新服务,而进行的试制、小试、中试等试验性探索。 原型样机设计、制造、测试,设计新工艺所需要的专用设备和架构,对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等。 常规测试、为生产工艺而进行的设计、试生产等。 实质性改进 利用从研究或实际经验中获得的知识,对已产生或建立的新产品、新设备、新程序和新系统进行进一步研发、设计和工程化等改良活动,使其质量、水平或效率获得显著提升而进行的系统性的研发工作。 生产机械和工具的改良、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工艺的改变、新方法和标准的开发、新产品或新工艺转到生产部门后,仍存在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其中有一些可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发工作等。 产品化后的相关技术支撑环节。 2.会计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应用指南(2006年版)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并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当根据研究与开发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将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见表3)。 表3:研发活动分阶段定义及特征 研发阶段 定义 特征 相关活动例举 研究阶段 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意在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置、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等。 开发阶段 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 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等。 《小企业会计准则》未对研发活动进行专门定义。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第一款:“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故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研究与开发活动是指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进行的活动。研究和开发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将科研成果转化为质量可靠、成本可行、具有创新性的产品、材料、装置、工艺和服务。 (三)税收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 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企业研发活动进行了界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概念 1.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如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研发费用据实扣除两者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其相同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适用对象相同。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2)研发活动特征相同。都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3)研发费用处理方式相同。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费用化与资本化处理的原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4)禁止税前扣除费用范围相同。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同样不可以加计扣除。 (5)核算要求基本相同。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发费用支出。 其不同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行业限制不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有行业负面清单的限制,而研发费用据实扣除的企业则没有行业负面清单的限制。 研发费用范围不同。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研发费用范围限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列举的6项费用及明细项,而实行税前据实扣除的企业研发费用范围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确定。 政策内容 (一)研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处理方式 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按75%加计扣除、175%摊销)。 企业的研发费用以是否形成无形资产为标准,划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方式加计扣除。两种方式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研发费用的核算无论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形成无形资产,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应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及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定的范围,同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财税部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即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也不得加计扣除。对于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其摊销年限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约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叠加享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小陈税务备注:比如按照加计扣除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三)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四条列举了6个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 97号公告将6个行业企业的判断具体细化为:以6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在判定主营业务时,应将企业当年取得的各项不适用加计扣除行业业务收入汇总确定。 在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收入总额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税收上确认的收入总额不能简单等同于会计收入,重点关注税会收入确认差异及调整情况。 收入总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计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 (四)七类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根据研发活动的定义,企业发生的以下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其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上述所列举的7类活动,仅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对什么活动属于研发活动所做的有助于理解和把握的说明,并不意味着上述7类活动以外的活动都属于研发活动。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等相关条件。 (五)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为落实国发〔2014〕10号文件的规定精神,财税〔2015〕119号文件特别规定了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值得一提的是,财税〔2015〕119号文件虽将“创意设计活动”纳入到了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范畴,但并不意味着此类“创意设计活动”就是研发活动。 (六)研发费用归集的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三个口径 目前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一是会计核算口径,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三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范。 三个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相比较,存在一定差异(见表4)。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因此政策口径最小。可加计范围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表4 :研发费用归集口径比较 费用项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会计规定 备注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会计核算范围大于税收范围。高新技术企业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是科技人员。 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1)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房屋租赁费不计入加计扣除范围。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房屋折旧费不计入加计扣除范围。 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设计试验等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符合条件的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加计扣除政策及高新研发费用范围中对其他相关费用总额有比例限制。 (七)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 研发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究开发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研发人员。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八)企业研发活动的形式 企业研发活动一般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以及以上方式的组合。 1.自主研发。是指企业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源,独立进行研发,并在研发项目的主要方面拥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 2.委托研发。是指被委托单位或机构基于企业委托而开发的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单位或机构的成果。 3.合作研发。是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同一项目的不同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等,共同完成研发项目。 4.集中研发。是指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筹管理研发的项目进行集中开发。 不同类型的研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归集的要求不尽相同,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要注意区分。 (九)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的区别  有些大型的研究开发项目,往往不是企业自身独立完成,需要与其他单位进行合作。由于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适用的加计扣除不一致,为了准确享受政策,财务人员需要明确研发项目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 委托研发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而开发的项目。委托人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人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委托项目的特点是研发经费受委托人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使用目的。 合作研发是指研发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项目的某一个关键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共同参与产生智力成果的创作活动,共同完成研发项目。合作研发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合作方应该拥有合作研发项目成果的所有权。合作各方应直接参与研发活动,而非仅提供咨询、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性活动。 除了委托指向的具体技术指标、研发时间和合同的常规条款外,最后还有一条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或规定双方共有,或规定一方拥有。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时,才可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若知识产权最后属于受托方,则不能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合作开发在合同中应注明,双方分别投入、各自承担费用、知识产权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自己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 (十)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加计扣除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一是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二是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三是许多研发项目的执行是跨年度的,在研发项目执行当年,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不是在项目执行完成并取得最终结果以后才申请加计扣除,在享受加计扣除时实际无法预知研发成果,如强调研发成功才能加计扣除,将极大的增加企业享受优惠的成本,降低政策激励的有效性。 (十一)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明确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2023-01-09 16:12:51
徐阿富老师:回复羽琪因为我们资料包是发不出的,只能这样发你
2023-01-09 16: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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