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属于原资本溢价部分可以转增资本且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规定,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税务上不确认收入,自然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会计账务处理: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贷:实收资本(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