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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企业怎样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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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晗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专家顾问
4.99
解题: 17.93w
引用 @ 学堂用户t2qfb3 发表的提问:
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会计核算,符合会计信息质量哪一条要求 为什么?
你好,可靠性,让数据反应更加真实准确
91楼
2023-01-10 18: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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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晗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专家顾问
4.99
解题: 17.93w
引用 @ 透心凉心飞扬 发表的提问:
我是一名经验不多的会计,刚进入一家环境工程的企业,不知道成本核算是怎样的
成本是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计入当期成本
92楼
2023-01-11 17: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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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1
解题: 0.74w
引用 @ i money 发表的提问:
小企业会计核算中,需要计提的都有些什么?
计提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注意发票是含税的金额,计提时将含税金额先转化成不含税的金额,然后正常计提即可。
93楼
2023-01-11 17: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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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money:回复张伟老师 如果是免税的,含税和不含税就是一样的了吗?
2023-01-11 18:07:48
紫藤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9
解题: 13.37w
引用 @ ???? 芬???? 发表的提问:
建筑行业分公司独立核算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准则
建筑行业分公司独立核算采用企业会计准则
94楼
2023-01-11 17: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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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芬????:回复紫藤老师 小企业会计准则不可以吗?
2023-01-11 18:21:02
紫藤老师:回复???? 芬????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看你选择
2023-01-11 18:33:08
???? 芬????:回复紫藤老师 两个会计科目是不是不一样,填的报表一样吗?一般是选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
2023-01-11 19:01:54
紫藤老师:回复???? 芬????一般是选企业会计准则
2023-01-11 19:27:00
天涯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4.98
解题: 0.02w
引用 @ 鹏鹏考会计 发表的提问:
商品流通企业,商品库存按照销价进行核算,进销差价用商品进销差价核算,为什么要这样核算呢,实际也是这样的么?
实际工作中,不一定需要的, “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企业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法进行日常核算时,商品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 比如百货公司,比如超市等,由于经营的商品种类、品种、规格等繁多,而且要求按商品零售价标价,采用其他成本计算均较困难,因此广泛采用售价金额核算法。平时商品的购进、储存、销售均按售价记账,售价与进价的差额通过“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期末计算进销差价率和本期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并据以调整本期销售成本的一种方法。
95楼
2023-01-11 18: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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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鹏考会计:回复天涯老师 就比如说超市吧,标价是卖价,但是成本按照实际成本,也就是购入价格进行核算,非得弄个商品进销差价不更麻烦么?
2023-01-11 18:21:06
天涯老师:回复鹏鹏考会计麻烦是为了精确管理啊,当有了计算机程序,很多东西就变得不麻烦了
2023-01-11 18:42:33
meizi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31.76w
引用 @ ʚ阿块ɞ 发表的提问:
小规模企业核算方式选择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适用会计制度选择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你好 选择独立核算 。 选择小企业会计准则
96楼
2023-01-11 18: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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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经济师,审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
4.99
解题: 3.72w
引用 @ 岳耀 发表的提问:
公司要成立事业部,怎么进行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
成立的事业部,应当相对独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和账务处理。 当然,如果事业部没有法人资格的话,建立的账目等,是不用对外提供的哦
97楼
2023-01-27 18: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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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耀:回复许老师 好的,谢谢老师!
2023-01-27 18:45:12
许老师:回复岳耀不客气。如果对回答满意,请五星好评,谢谢!
2023-01-27 19:07:15
李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5.00
解题: 0.73w
引用 @ 清爽的橘子 发表的提问:
老师,我刚入职一家建筑企业,他们的业务涉及销售、服务、劳务。但是之前的会计在核算时都没有分别核算,我后期怎么进行分别核算?
就按你刚才说的收入,分别设置明细收入科目
98楼
2023-01-27 18: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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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爽的橘子:回复李老师 比如总的是100W,后期我怎么给他分别划入这几个篮子里呢?
2023-01-27 19:17:38
李老师:回复清爽的橘子意思是你不知道具体明细???看合同哦
2023-01-27 19:43:58
清爽的橘子:回复李老师 公司是12年破产以后重组起来的,那我如果重新核算的话有3.5年。这么多 怎么重新区分呢?
2023-01-27 20:02:19
李老师:回复清爽的橘子不用重新去核算的啊,你从你现在经手,分开合算吧
2023-01-27 20:17:57
小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4.99
解题: 6.29w
引用 @ 务实的背包 发表的提问:
老师,村办企业会计和一般企业会计核算及会计科目是否一样呢,有什么区别呢
你好,如果你们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是一样的
99楼
2023-01-27 1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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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实的背包:回复小云老师 那村办企业应该用什么会计准则呢
2023-01-27 19:19:02
小云老师:回复务实的背包如果你们是企业就用企业会计准则或者小企业会计准则
2023-01-27 19:37:51
务实的背包:回复小云老师 那村委的投资是实收资本吗
2023-01-27 20:03:19
小云老师:回复务实的背包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2023-01-27 20:28:07
务实的背包:回复小云老师 给村委的分红怎么做呢
2023-01-27 20:40:09
小云老师:回复务实的背包借利润分配 贷应付股利
2023-01-27 21:04:34
务实的背包:回复小云老师 给村委的利润要代扣税金吗
2023-01-27 21:29:41
小云老师:回复务实的背包企业之间的分红免税,分给个人交个人所得税
2023-01-27 21:59:09
蒋飞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考试(83分),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7.05w
引用 @ 梦有多远 发表的提问:
园林企业,领化肥给某种苗木施肥的会计分录
你好! 借:农业生产成本(或消耗性生物资产) 贷:原材料…化肥
100楼
2023-01-27 19: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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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有多远:回复蒋飞老师 谢谢老师这么晚了还回复,消耗性生物资产要分明细吗?就是发生的各种养护费用按一定的方法分配到不同的苗木中吗?
2023-01-27 19:37:49
蒋飞老师:回复梦有多远消耗性生物资产要分明细吗? …需要明细的
2023-01-27 19:48:45
蒋飞老师:回复梦有多远是发生的各种养护费用按一定的方法分配到不同的苗木中吗? …对的
2023-01-27 20:13:21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67w
引用 @ FengQian 发表的提问:
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累计摊销这个科目,怎样核算无形资产?
你好,先计入无形资产,然后按月摊销就是了
101楼
2023-01-27 19: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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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Qian:回复邹老师 借:管理费用 贷:无形资产-累计摊销这样对嘛?报表中没有累计摊销这个科目
2023-01-27 19:56:30
邹老师:回复FengQian没有累计摊销就无法计提无形资产摊销了
2023-01-27 20:17:04
冉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上市公司全盘账务核算及分析
4.98
解题: 7.68w
引用 @ 慕小暖的小小梦想 发表的提问:
各位老师好,要写一个关于中小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题目的论文,麻烦各位老师提供一些现实企业存在的问题
你好, 1、人员身兼多职务; 2、流程规范化; 3、人员专业性
102楼
2023-01-28 17: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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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税务师,建造师
4.95
解题: 0.42w
引用 @ 坚持 发表的提问:
请问,新办一个营利性学校,名称是某某学校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应怎么核算?是选择小企业制度吗?是按公司性质的方式进行会计核算吗?
其实都可以,公办是参照事业单位,民办建议参照公司性质。
103楼
2023-01-28 17: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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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回复季老师 那么相应的优惠政策呢?希望老师详细解答,谢谢!
2023-01-28 18:17:25
季老师:回复坚持具体有以下政策,各地可能不一,供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3.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关于关税   1.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   2.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   五、取消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其中因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仍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应归中央财政的补偿资金,列中央教育专项,用于改善全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归地方财政的补偿资金,列省级教育专项,主要用于改善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   2.《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二月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一)“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三)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   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二、关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一)“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二)“提供养育服务”是指上述托儿所、幼儿园对其学员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三)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四)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五)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三、关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问题   1.“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   2.“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   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   四、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9日
2023-01-28 18:44:42
陈诗晗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专家顾问
4.99
解题: 17.93w
引用 @ 倚楼听雨 发表的提问:
工业企业(砂厂)按计划成本法核算,可以用计划成本核算产成品吗?怎样计算
你好,同学可以采用计划成本法,但是实际工作当中绝大多数企业用的是实际成本法,因为核算起来比较直观简单。
104楼
2023-01-28 17: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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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67w
引用 @ 爱笑的流沙 发表的提问:
炒瓜子的小企业怎么会计核算
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就是了
105楼
2023-01-28 17: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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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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