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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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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上市公司全盘账务核算及分析
4.98
解题: 7.68w
引用 @ 隐形的手链 发表的提问:
老师,为什么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可以冲回,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不可以冲回?
你好,学员,新年好 这个都可以冲回的,学员
46楼
2022-12-23 18: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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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的手链:回复冉老师 金金老师回复的不用冲,我觉得不对啊
2022-12-23 19:14:00
冉老师:回复隐形的手链要冲回的,老师接触的上市公司,前期计提坏账多了,也会冲回信用减值损失的
2022-12-23 19:41:17
隐形的手链:回复冉老师 我也觉的是要冲回为什么海老师没有说冲回,金金老师也说我说的不对
2022-12-23 19:54:43
冉老师:回复隐形的手链要冲回的,不存在减值的迹象就要冲回的,
2022-12-23 20:18:34
小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4.99
解题: 6.29w
引用 @ 发表的提问:
请问此处计提坏账为何不通过“资产减值损失”核算,而是其他费用,计提坏账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其他费用)分别有什么区别
你好,因为这个是事业单位,企业计提坏账准备是用信用减值损失,政府会计则用其他费用,计提固定资产等减值是用资产减值损失
47楼
2022-12-23 19: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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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72w
引用 @ 家园 发表的提问:
老师:请问商贸在哪种情况下需要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你好,比如资产发生了减值
48楼
2022-12-24 17: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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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回复邹老师 我的理解是 比如用先进先出法,是不是就不用计提?那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之类的是不是要计提?
2022-12-24 18:25:27
邹老师:回复家园你好,只要发生了减值,就需要计提,与你采用什么方法没有关系
2022-12-24 18:36:51
家园:回复邹老师 那么是按什么标准来计提呢?
2022-12-24 18:53:39
邹老师:回复家园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就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2022-12-24 19:14:31
叶子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初级会计师
4.99
解题: 0.13w
引用 @ 发表的提问:
资产减值损失计提我不会,老师帮我解答下好吗
这里是算的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 因为产品卖了,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要结转,。
49楼
2022-12-24 18: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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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生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29.86w
引用 @ (∩_∩) 发表的提问:
计提的坏账已经转销了,但是又收回了,,那之前的资产减值损失怎么处理呢?
您好!(1)坏账准备的计提 ①计提、补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②冲减(转回多提)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2)应收款项作坏账转销(确认坏账损失)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3) 已确认的坏账又收回 ①转回已确认的坏账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②收回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注意:对于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也可以直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坏账准备”。
50楼
2022-12-24 18: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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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回复宋生老师 谢谢老师,我的思路是这样的,那收回了坏账,那么资产减值损失也应该处理呢,不然不是要增加费用吗,老师帮我看看我哪里没理解到,想插入图片插入不了,老师能不能理解我是什么意思呢
2022-12-24 19:05:17
宋生老师:回复(∩_∩)您好!我明白你的意思。按规定可以不用冲回了。
2022-12-24 19:32:25
(∩_∩):回复宋生老师 好的,谢谢老师
2022-12-24 19:56:15
冉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上市公司全盘账务核算及分析
4.98
解题: 7.68w
引用 @ 优美的柠檬 发表的提问:
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在合并报表中的抵消分录,是计入资产减值损失,还是信用减值损失呀,为什么课本上写资产减值损失,但是做题有些题里答案给的是信用减值损失啊
你好,是信用减值损失的,学员
51楼
2022-12-24 18: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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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8w
引用 @ 悦耳的短靴 发表的提问:
您好,请问某银行年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908万元,请问年底资产减值损失是多少?怎么算?
你好 没有其他资料吗 那么仍然是908万元的
52楼
2022-12-24 19: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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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72w
引用 @ 单薄的麦片 发表的提问:
做资产减值损失,需要提供什么凭证吗?计提的损失可以由公司自己决定?
你好,就是相关文件确定货物发生了减值,是的
53楼
2022-12-25 18: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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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海老师
职称:会计中级职称
5.00
解题: 2.42w
引用 @ 发表的提问:
资产减值损失这个科目在哪种情况下用,是只计提一次还是?
资产减值损失是 损益类账户 它在利润表中 是营业利润计算的组成部分 可能你们书本还没有见到吧 在财务报表那一章你们就会学到 而且你上面的分录有些问题 确实无法收回的 借 坏账准备 200 贷 应收账款 200 望采纳
54楼
2022-12-25 18: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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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回复晓海老师 老师我没有提交分录呀,这个坏账准备就是资产减值准备吗?
2022-12-25 19:19:04
晓海老师:回复不是 ,坏账准备是指企业的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计提的,是备抵账户。企业对坏账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在备抵法下,企业每期末要估计坏账损失,设置“坏账准备”账户。实际发生坏账时,直接冲减已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余额的一种处理方法。备抵法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至少每年末)估计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并转作当期费用。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企业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
2022-12-25 19:32:28
meizi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0.71w
引用 @ ???? 发表的提问:
老师咨询一下,现在资产计提折损,进信用减值损失还是资产减值损失吗
你好 要看你是什么资产
55楼
2022-12-25 19:11:59
全部回复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72w
引用 @ 琴琴 发表的提问:
企业有笔往来借款,由于对方公司注销。确实无法收回。会计分录:计提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批准核销 借:坏账准备 贷:其他应收款 月末损益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资产减值损失是否正确?审计将资产减值损失,调到营业外支出。是否合理?新会计准则不是应该走资产减值损失吗
你好,坏账准备是通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的
56楼
2022-12-26 18: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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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mboo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9
解题: 5.32w
引用 @ 鲤鱼发带 发表的提问:
老师请以此为准:金融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几年前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当年计提时分录:借:资产减值损失贷:贷款损失准备;年底结转分录:借:本年利润贷:资产减产减值损失;现在想冲减一笔无法收回的应收贷款该怎么冲账?
您好 借 贷款损失准备 贷 应收贷款
57楼
2022-12-26 18: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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鲤鱼发带:回复bamboo老师 冲减时,影响当期利润吗?能讲的详细点吗?这一块思维不清
2022-12-26 19:23:47
bamboo老师:回复鲤鱼发带冲减的时候不影响当期利润 因为计提的时候已经影响了 资产减值损失是损益类科目 
2022-12-26 19:51:15
鲤鱼发带:回复bamboo老师 1.现在账面上的贷款损失准备是所得税前的还是税后的?现在核销呆帐需要交税吗?交哪些税?2.如果企业准备注销或转让两者在账务处理上有区别吗?3.股东退股需交税吗?牵扯哪些税种?
2022-12-26 20:12:00
bamboo老师:回复鲤鱼发带请问当年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时候有没有做汇算清缴调整处理
2022-12-26 20:26:38
鲤鱼发带:回复bamboo老师 这个我没查看,做了和没做的麻烦你都讲一下,让我有个了解。谢谢
2022-12-26 20:43:40
bamboo老师:回复鲤鱼发带如果前面汇算清缴的时候没有纳税调整的话,不需要汇算清缴调整,只要在现在准备资料备查,因为已经实际发生了;如果前面汇算清缴调增了,现在实际发生了,只要符合条件,汇算清缴的时候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条件您可以参照下面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 第二章 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八)金融企业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金融企业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对外投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核销:   1.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2.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3.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4.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金融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因连续3年以上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十三)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十四)对于余额在5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五)对于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1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抵押(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六)因借款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或因金融企业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七)金融企业对单笔贷款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其中,中小企业标准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涉农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十八)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第五条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一)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法定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金融企业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三)持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五)持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透支款项,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六)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经法院判决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按和解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款项。   (七)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持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八)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九)单户本金余额在2万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年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十)对于单户本金余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80天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第六条 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二)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三)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对于有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对于无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依法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金融企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自主确定有效追索期限,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呆账的核销   第七条 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八条 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金融企业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入(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第九至十一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 金融企业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四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四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四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五)符合第四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四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七)符合第四条第(七)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证明。   (八)符合第四条第(八)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金融企业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   (九)符合第四条第(九)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符合第四条第(十)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   (十一)符合第四条第(十一)项,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一)至(十)项的相关证明。   (十二)符合第四条第(十二)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或破产清算证明、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投资期证明等。   (十三)符合第四条第(十三)项的,提交资产处置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十四)符合第四条第(十四)项的,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五)符合第四条第(十五)项的,提交抵押情况证明,抵押物处置证明,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六)符合第四条第(十六)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十七)符合第四条第(十七)项的,提交中小企业或涉农贷款分类证明,追索记录。   (十八)符合第四条(十八)项的,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   第十条 金融企业核销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五条第(四)项的,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符合第五条第(五)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五条第(六)项的,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强制执行书、和解协议。   (七)符合第五条第(七)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相关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符合第五条第(八)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九)符合第五条第(九)项的,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符合第五条第(十)项的,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并可以采用提供客户清单方式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核销。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核销助学贷款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的,提供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二)符合第六条第(二)项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三)符合第六条第(三)项的,提供金融企业确定有效追索期限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的文件;对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对担保人追索记录。   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应提供对债务人的追索记录,无需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的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按本办法规定提供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法律证据。但因职工安置等特殊原因,法院不能出具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进行核销。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内部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金融企业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十三条 债务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并取得了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四条 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了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有关债权。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金融企业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经逐级上报,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分公司)审批,并上报总行(总公司)备案。总行(总公司)对一级分行(分公司)的具体授权额度根据内部管理水平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上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   第十九条 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金融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的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三)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者造成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四)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或者股权。
2022-12-26 21:03:33
bamboo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9
解题: 5.32w
引用 @ 唐顿庄园0 发表的提问:
老师您好,会计上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税法上承认吗
您好 会计上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税法不上承认
58楼
2022-12-26 18:49:32
全部回复
bamboo老师:回复唐顿庄园0您好 会计上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税法上不承认
2022-12-26 19:04:58
唐顿庄园0:回复bamboo老师 那信用减值损失呢
2022-12-26 19:32:06
bamboo老师:回复唐顿庄园0信用减值损失也是一样的
2022-12-26 19:43:34
郭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4.99
解题: 40.89w
引用 @ 涧泉 发表的提问:
老师,计提坏帐准备,有的借记资产减值损失,有的借记信用减值损夫,究竟是哪个啊?
你好,如果是应收账款的信用减值损失。
59楼
2022-12-26 19:08:59
全部回复
答疑苏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4.99
解题: 3.62w
引用 @ Victor???? 发表的提问:
一批货物资产减值损失计提30,那么卖掉一半的话,之前的减值损失怎么处理
你好,减值损失是不用处理额,结转成本的时候,把存货跌价准备结转一半就可以了。
60楼
2022-12-27 18:31:48
全部回复
Victor????:回复答疑苏老师 那剩下的货物的资产减值是多少
2022-12-27 19:00:11
答疑苏老师:回复Victor????你好,剩余的减值损失是15
2022-12-27 19:11:15
Victor????:回复答疑苏老师 如果第一年账价300,可变现净值240,第二年卖了一半,剩下的可变现净值90,第二年那么减值准备是多少
2022-12-27 19:36:45
答疑苏老师:回复Victor????你好,剩下150可变现净值是90吗?
2022-12-27 19:50:22
Victor????:回复答疑苏老师 是的,简直还是60
2022-12-27 20:10:24
Victor????:回复答疑苏老师 这道题资料二红色部分个别报表为什么说是结转30,不是资产减值还是60吗,不需要结转30啊
2022-12-27 20:23:54
答疑苏老师:回复Victor????你好,上面告诉卖了一半,不就是结转30吗?
2022-12-27 20: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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