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互助保险是由社会团体倡导组织,广大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所开展的一种操作成本低廉、形式灵活多样,以互助互济分散风险为目的的保险。它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承办主体不同。社会保险的承办主体是政府行政机构;互助保险的承办人是社团法人。二是指导法规不同。社会保险的指导基本是政策文件;互助保险的指导是参保会员的公约。三是金融运作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筹措基金,运作基金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是为了保值;互助保险的筹资渠道主要来源于参保者,主办者从道义上来说是义务的,非获利的志愿行为。四是所起的作用不同。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起着基础性作用,是社会的稳定器,有“雪中送炭”的作用;互助保险是依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不同群体的自愿原则,开展灵活多样的保险和各具特色的险种,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职工互助保险也即职工互助补充保险是由工会组织主办、职工自愿参加、职工个人缴费、各方集资、集资者受益的群众性互济组织,是国家法定社会保险之外的一项重要补充。对职工在发生生、老、病、死、伤、残、失业、意外灾害等风险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职工互助医疗保险属于代收款项,应计入“其他应付款”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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