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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及会计相关专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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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慧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7
解题: 0.11w
引用 @ 星期八dee 发表的提问:
关于进口增值税会计分录有哪些?
在付款时:借:应交税金-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在稽核比对通过后:借: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211楼
2023-03-15 17:01:26
全部回复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7
解题: 20.79w
引用 @ 清~ 发表的提问:
老师,企业民间借贷的相关税务规定及相关处罚制度有哪些,能发一下吗
 第一,民间借款分两种情况,一是向个人借款,二是向企业借款。   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主要涉及三方面税收问题。   1.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借款利息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借款用途不同,借款利息的列支途径及税前扣除标准不同。   (1)如果借款用于经营,可直接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如果是用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2)如果用于房地产开发,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3)如果用于对外投资,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今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借款利息费用作了相关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据此分析,个人借款因不属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将不再能税前扣除。   3.取得利息收入方要到地税局申请开具发票,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   向企业借款支付利息,除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其他与以上所述一致。但需要注意一点,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用于经营活动,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第二,对于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注意两方面规定:一是要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 》(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据此,企业的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收入,应按利息收入总额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二是利息收入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12楼
2023-03-15 17:06:32
全部回复
朴老师:回复清~之前是营业税的,现在交增值税,是6%
2023-03-15 17:43:24
清~:回复朴老师 老师,你发的这些应该是营改增之前的了,我想要最新的规定条文
2023-03-15 18:04:22
朴老师:回复清~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从事金融业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和其他部门实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以及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其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融资服务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其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是指从事债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权益类交易以及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   第三条 地方金融工作应当遵循分类管理、稳妥审慎、防控风险、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完善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属地金融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以及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应当就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协作与配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领导,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采取措施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动金融产业发展,按照规定承担属地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的具体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风险防范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从业单位应当开展金融风险防范公益性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公布统一受理方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八条 地方金融组织开展金融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控制风险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其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其他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金融监督管理规定,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或者办理备案。   民间融资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并及时更新地方金融组织名单及其相关许可、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执行业务合规和风险管理制度,形成有效内部制衡和风险防控机制。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持股行为,并按照规定将股权集中到符合条件的股权托管机构托管。股权托管的具体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地方金融组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关联方提供与本组织利益相冲突的服务,为关联方提供服务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服务的条件。   地方金融组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组织章程约定执行关联交易事项表决回避。   第十三条 地方金融组织可以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业务创新。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和风险情况,实施审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外注册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经营范围内业务的,应当定期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需要报告的具体业务范围和具体程序,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国家对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经营活动有区域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材料,并报告主要股东经营困难、主要负责人失联、发生流动性风险等严重影响经营的重大事项。报送的材料和报告的事项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要求接入信息系统,并可以通过信息系统报送或者报告前款规定的材料或者事项。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派出机构报送金融业综合统计信息。   第十六条 地方金融组织发行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投资者或者消费者提示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   地方金融组织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地方金融组织为债务性融资业务产品发行提供服务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保障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   第十八条 民间借贷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和借款交付凭证报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   (一)单笔借款金额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计借款金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   (二)借款本息余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   (三)累计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   出借人有权督促借款人履行前款规定的备案义务,也可以自愿履行。   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提供民间借贷信息备案服务的,应当将备案信息按季度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民间借贷备案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民间借贷备案信息可以通过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查询窗口进行查询。查询备案信息的,应当提供查询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借款人授权证明。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向查询人提供备案信息的,应当隐去出借人信息。   第十九条 民间借贷当事人持民间借贷合同、借款交付凭证和备案证明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金融机构应当将民间借贷当事人履行备案义务的情况作为重要信用信息予以采信;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作为良好信用证明材料使用。经依照本条例备案的民间借贷,金融机构不得将其视为影响借款人信用等级的负面因素,但是借款人超出自身还款能力大额借款,以及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依法认定构成不良信息的除外。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履行民间借贷备案义务的当事人予以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督管理需要,依法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工作人员;   (二)约谈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经营管理人员;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先行登记保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   (五)检查有关业务数据管理系统;   (六)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可以对存在金融风险隐患的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并有权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对相关业务承接和债务清偿作出明确安排。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地方金融组织清算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二十二条 参与金融活动的各类组织应当审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责任追究制度,落实金融风险处置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协调配合,牵头依法打击取缔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活动、非法金融机构等,及时稳妥处置金融风险。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防范系统,整合利用各类金融监测数据信息、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排查信息以及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数据信息,对金融风险进行实时监测、识别、预警和防范。   第二十四条 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风险处置相关工作。   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提示风险;   (二)向股东会(成员大会)提示相关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经营管理人员的任职风险;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扣押财物,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二)协调同类地方金融组织接收存续业务或者协调、指导其开展市场化重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机构,其业务活动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协助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处置工作,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国家对金融机构风险防范与处置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金融机构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注册地人民政府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法人治理结构失衡;   (二)控股权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三)董事会(理事会)或者经营管理层发生重大调整;   (四)业务模式发生重大变化;   (五)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发生变更;   (六)发生重大诉讼事项;   (七)其他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的情况。   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法人金融机构,注册地人民政府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防范。   第二十七条 非金融企业存在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资不抵债情况,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由非金融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风险处置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支持前款规定的企业开展资产重组,协调债权人达成债务处置共识,指导债权人成立债权人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对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的其他重大金融风险,国家未明确风险处置责任单位的,由风险发生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风险处置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置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政府予以协调。   第三十条 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应当遵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共同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风险排查和处置等方面的协作,共同做好社会稳定维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根据风险情况,可以建议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限制地方金融组织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经营管理人员出境;   (二)依法限制地方金融组织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第三十二条 发布金融类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不得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保收益或者无风险。   非公开募集资金,不得以广告、公开劝诱等方式开展资金募集宣传。 第四章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上级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制定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所在地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金融对外开放和区域协同发展,推进与国际金融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建设新兴金融中心,增强金融资源集聚和辐射能力。   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金融改革创新总体布局,申报各类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和试点项目时,应当一并报送相应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 鼓励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制,支持企业上市、并购重组,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引导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股票债券发行等方式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改善融资结构。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应当引导鼓励证券服务机构增强规范诚信意识、提高企业上市服务效率。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金融要素投向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积极推进普惠金融、绿色金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和完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风险补偿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持续补充机制,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和担保责任风险分担机制。   探索建立企业金融顾问制度,发挥金融顾问专业优势,为企业合理运用金融工具、优化融资结构、防范金融风险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相关抵(质)押融资业务提供便利,及时为其办理抵(质)押登记;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股权登记对接机制;可以将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享受的相关政策给予地方金融组织。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立足服务当地实体经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组织融资。   人民银行派出机构依法为地方金融组织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支持。金融机构依法为地方金融组织提供资金托管、存管和结算等业务支持。   第三十八条 支持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科技在金融服务和金融监督管理领域的运用,推动金融科技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的合规创新,建立健全与创新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新型金融风险防控机制。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将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纳入人才支持政策体系,在户口登记、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金融信用环境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对其认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在贷款授信、费率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因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非法集资等严重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认定为犯罪的,应当依法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第四十一条 鼓励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行业自律组织应当提供行业通用信息系统、风险防范机制等公共性、基础性支撑服务,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行业发展研究、诚信体系建设、行业标准化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和会员权益保护等工作,并接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业务指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相关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行为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未依照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未依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民间融资服务企业、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不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民间融资服务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为企业、其他组织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可以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   (一)未执行业务合规和风险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示风险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四)披露的信息不符合要求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省外注册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规定报告业务开展情况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报送相关材料或者报告相关事项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执行相关风险处置措施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处罚的,实施处罚的部门可以对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地方金融组织罚款处罚的,可以对责任人员处地方金融组织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本条例规定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规则以及本条例规定,就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重大金融风险判定标准等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2023-03-15 18:24:43
小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4.99
解题: 6.29w
引用 @ 怡然的盼望 发表的提问:
初级考试中,政府会计核算,涉及常用的财务会计科目和预算会计科目有哪些
你好,差不多就是这样 财政直接支付 1. 收到“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财务会计下: 借:固定资产 / 应付职工薪酬 / 业务活动费用 / 库存物品等   贷:财政拨款收入 同时,预算会计下: 借:行政支出 / 事业支出等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2.年末,本年度预算指标数与当年实际支付数的差额 财务会计下: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拨款收入 同时,预算会计下: 借: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3.下年度,恢复额度后发生实际支出时 财务会计下: 借:业务活动费用 / 单位管理费用 /库存物品等固定资产 / 应付职工薪酬 / 库存物品等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同时,预算会计下: 借:行政支出 / 事业支出等   贷: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 财政授权支付 1.收到“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 财务会计下: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拨款收入 同时,预算会计下: 借: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2.按照规定支用额度 财务会计下: 借:库存物品 / 固定资产 / 应付职工薪酬/ 业务活动费用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同时,预算会计下: 借:行政支出 / 事业支出等 贷: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3.【未使用】年末,根据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注销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务会计下: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同时,预算会计下: 借: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未下达】年末,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 财务会计下: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贷:财政拨款收入 同时,预算会计下: 借: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5.下年初,恢复上年未使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务会计下: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同时,预算会计下: 借: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 资产和负债 固定资产 (资产) 取得固定资产,财务会计下: 借:固定资产 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同时,预算会计下 借:事业支出 贷:资金结存一货币资金 计提折旧时,财务会计下: 借:业务活动费用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注意】无预算会计处理 应缴财政款(负债) 1.单位取得或应收按规定应缴纳财政的款项时,财务会计中: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应缴财政款 单位上缴应缴财政的款项时,按照实际上缴的金额, 借:应缴财政款 贷:银行存款 【解释】由于应缴财政的款项不属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现金收支,因此不进行预算会计处理。 应付职工薪酬 (负债) (1)计算应付职工薪酬时,财务会计中 借:业务活动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 ——其他个人收入 (2)代扣个人所得税时,财务会计中 借: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 贷:其他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实际支付职工薪酬,财务会计中 借:应付职工薪酬一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 ——其他个人收入 贷:银行存款 同时,预算会计中: 借:事业支出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4)上缴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时,财务会计中 借:其他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同时,预算会计中: 借:事业支出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非财政拨款收支业务 事业(预算)收入 1.在实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事业收入时,财务会计中: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应缴财政款 向财政专户上缴款项时: 借:应缴财政款 贷:银行存款 收到从财政专户返还的事业收入时,财务会计中: 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收入 同时,在预算会计中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事业预算收入 2.实际收到预收款项时,财务会计中: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同时,在预算会计中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事业预算收入 以合同完成进度确认事业收入时,按照基于合同完成进度计算的金额,财务会计中: 借:预收账款 贷:事业收入 3.采用应收款方式确认的事业收入,根据合同完成进度计算本期应收的款项,财务会计中: 借:应收账款 贷:事业收入 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同时,在预算会计中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事业预算收入 4.其他方式下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财务会计中: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事业收入 同时,在预算会计中 借:资金结存一货币资金 贷:事业预算收入 5.增值税 财务会计中,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之后的金额入账; 预算会计中,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6.期末 单位应当将“事业收入”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财务会计中: 借:事业收入 贷:本期盈余 同时,在预算会计中, ①按照专项资金收入金额, 借:事业预算收入 贷:非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 ②按照非专项资金收入金额, 借:事业预算收入 贷:其他结余 捐赠(预算)收入和支出 1.捐赠(预算)收入 接受捐赠的货币资金,财务会计中 借:银行存款 / 库存现金等   贷:捐赠收入 同时,在预算会计中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其他预算收入——捐赠预算收入 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财务会计中 借:库存物品 / 固定资产等   贷:银行存款【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     捐赠收入  【差额】 同时,在预算会计中 借:其他支出【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支出】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2. 捐赠(支出)费用 对外捐赠现金资产,财务会计中 借:其他费用   贷:银行存款 / 库存现金等 同时,在预算会计中 借:其他支出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对外捐赠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财务会计中 借:资产处置费用   贷:固定资产等 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如未支付相关费用,不作账务处理 净资产业务 专用基金 年末,事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从本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专用基金的,按照预算会计下计算的提取金额, 借:本年盈余分配 贷:专用基金 本期盈余 1.期末: 借:财政拨款收人 、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人、其他收入 贷:本期盈余 借:本期盈余 贷: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所得税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其他费用 2.年末,完成上述结转后: 借:本期盈余(或贷) 贷:本年盈余分配(或借) 累计盈余 1.年末: 借:本年盈余分配(或贷) 贷:累计盈余(或借) 借:无偿调拨净资产(或贷) 贷:累计盈余(或借) 2.单位将“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盈余”科目, 借:以前年度盈余调整(或贷) 贷:累计盈余(或借) 无偿调拨净资产 1.单位按照规定取得无偿调入的资产: 借:库存物品、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调入方相关费用) 无偿调拨净资产(差额) 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归属于调入方的费用金额,在预算会计中 借:其他支出 贷:资金结存 2.单位按照规定经批准无偿调出资产: 借:无偿调拨净资产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 贷:库存物品、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 权益法调整 年末,被投资单位发生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财务会计中: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或贷方) 【应享有(分担)的份额】 贷:权益法调整(或借方)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财务会计中: 借:权益法调整(或贷方)【原计入净资产的相应部分金额】   贷:投资收益(或借方) 以前年度盈余调整 单位对相关事项调整后,应及时作账务处理: 借:累计盈余(或贷方)   贷:以前年度盈余调整(或借方)
213楼
2023-03-15 17: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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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生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14.66w
引用 @ 紫气东来 发表的提问:
做专项资金会计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有哪些风险?
您好!最主要就是所有的支出都要有票据证明。 风险最主要就是挪用资金。
214楼
2023-03-15 17: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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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4.98
解题: 2.4w
引用 @ 002 发表的提问:
做环保设备的,会计科目涉及哪些?公司做环保设备的,就是处理污水,喷漆之类的。业务生产涉及哪些会计核算科目
主要业务是购进后销售设备吗
215楼
2023-03-19 18: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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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静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7
解题: 1.25w
引用 @ 寶貝シ錿 发表的提问:
老师咱们会计学堂 有没有介绍年底要做的一些工作的会计视频 年底企业决算啥的相关工作
你好!目前没有,https://www.acc5.com/demand可以提出申请的。
216楼
2023-03-19 18: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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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nus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5.11w
引用 @ 邱磊一 发表的提问:
成本会计与材料会计,会涉及到哪些部门及怎样的一个流转过程?
企业成本核算过程:   (一)归集分配要素费用。指:生产领用原材料、工人工资及福利费、折旧等等等等。   1、材料费   (1)直接耗用的材料: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某产636f70797a6431333332636365品   借: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某车间   借:制造费用   贷:原材料-某材料   (2)共耗材料   分配率=共耗材料费/分配标准   分配标准通常选用定额消耗量。   分配后做上述相同分录。   2、人工费   (1)工资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某产品   借: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某车间   借:制造费用   贷:应付工资   如果工人做两种以上产品,则   分配率=生产工人工资/分配标准   分配标准通常选用生产工时   (2)福利费   工资的14%。计算与分录同上。   3、其他要素费用分配的会计分录,如计提折旧、车间发生的各项杂费等。   (二)归集分配各项间接费用   1、辅助生产费用   将第一步骤中记入“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账户的成本进行归集,将总额按受益对象分配至相应的账户中。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某产品(如果受益对象为产品的话)   借:制造费用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某车间   需要说明的是,在企业只有一个辅助生产车间的时候只需这样即可。当企业有两个以上辅助生产车间的时候,则必须选择直接分配法、交互分配法、代数分配法等等方法进行分配后再做账务处理。此略。   2、基本车间的制造费用。   首先归集凡是记入“制造费用”账户的所有总额。   当车间有两种以上产品的时候:   分配率=制造费用总额/分配标准   分配标准通常选用生产工时或机器工时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某产品   贷:制造费用   (三)归集分配“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先将记入“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某产品”账户的所有金额进行归集,然后选择一定的方法,月末结转完工产品。   借:产成品-某产品   贷: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某产品 ...
217楼
2023-03-19 19: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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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磊一:回复venus老师 我的意思是会涉及到哪些部门?然后这些部门之间会有哪些的业务单据?
2023-03-19 20:20:17
venus老师:回复邱磊一主要就是生产部门需要涉及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及其明细下的子科目的。必须要对工厂的每copy个生产环节十分了解,且每个环节需要那些料(光一种产品有时就需要几百种料),会发生哪些费用等等,这和后面做账务处理有密切的关系。另外对那些单据,特别是领料单等先要百做统计表(算料的平均价),然后需要做分配表(这个个人感觉是最烦的,先度算分配率再算分配到每个车间应承担的)
2023-03-19 20:35:36
佟老师
职称: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3.68w
引用 @ Rose 发表的提问:
老师,哪些行业的总账会计工作相对来说没有那么复杂呢?
你好,服务行业是比较简单的
218楼
2023-03-19 19: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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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回复佟老师 我想找总账会计工作,但是没有做过总账,不知道是否可以?金蝶软件会使用,大学是专科会计专业,我专业知识都还行,只是实操没有真正接触过,不知道会遇到什么问题?
2023-03-19 20:17:20
Rose:回复佟老师 之前做过出纳,现在做的应收会计
2023-03-19 20:36:27
佟老师:回复Rose做过一套公司的整套j账务处理吗?包括报税
2023-03-19 20:59:14
Rose:回复佟老师 在会计学堂软件上有学习,但是实际上没有操作过
2023-03-19 21:17:38
佟老师:回复Rose最好找一个小公司先学习着,大公司恐怕有些问题,需要经验比较多
2023-03-19 21:32:58
Rose:回复佟老师 好的,谢谢老师
2023-03-19 21:50:49
佟老师:回复Rose不客气,祝您学习愉快!
2023-03-19 22:05:16
蒋飞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考试(83分),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7.05w
引用 @ 秦歌 发表的提问:
企业的溢余收入有哪些?主要想知道初级会计职称涉及的。
你好! 企业资产溢余收入指企业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物资、现金及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的溢余收入,体现在盘点过程中,企业发生的资产多于账面数额的资产。
219楼
2023-03-19 20: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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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9
解题: 0.12w
引用 @ Rebecca 发表的提问:
面试物业公司会计,一般会被问哪些专业知识点呢?
一般情况下会涉及水电暖物业费的相关问题。比如收入确认时点,费用如何确认,以及税收如何申报。
220楼
2023-03-20 17: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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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ecca:回复窦老师 能提供这些问题的答案吗,还有水电费差额征收是怎么处理
2023-03-20 17:39:57
窦老师:回复Rebecca水费是差额,电费是全额,物业费按照月转收入,税收按照实际情况来申报就可以。
2023-03-20 18:00:19
Rebecca:回复窦老师 好的,谢谢
2023-03-20 18:24:15
窦老师:回复Rebecca不客气同学,祝你面试顺利。
2023-03-20 18:43:39
雷蕾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9
解题: 0.22w
引用 @ 多情的鞋垫 发表的提问:
注册会计考试条件,什么算是相关专业
其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是指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会计师(通过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才可获得)、高级会计师 (需通过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等。 会计的相关专业包括审计、财务会计、工业会计、财务管理、注册会计师等专业。
221楼
2023-03-20 17: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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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9
解题: 37.73w
引用 @ 发表的提问:
老师,2020年注会会计这一课相对于2019年会变的章节有哪一些
你好, 注会现在教材还没有出来,还不好预测具体的变化。
222楼
2023-03-20 17: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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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4.54
解题: 2.04w
引用 @ jossonli 发表的提问:
刚进入会计行业,不是会计专业的,没工作经验,帮忙推荐下相关的书籍。
【超全汇总】电子书系列下载大全,持续更新ing(7.15)!
-550957-1-1.html
(出处: 会计科普论坛)
223楼
2023-03-20 18: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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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7
解题: 20.79w
引用 @ 别随便给我昵称 发表的提问:
小规模的房租收入,印花税需要计提吗?涉及相关事项的分录有哪些?
你好,可以计提的,计入税金及附加
224楼
2023-03-21 16: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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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随便给我昵称:回复朴老师 能否不计提,直接缴纳?
2023-03-21 17:22:48
别随便给我昵称:回复朴老师 另外涉及的分录。老师能否举个例子呢?
2023-03-21 17:35:11
朴老师:回复别随便给我昵称你好,这个都是要计提的。借:税金及附加——印花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2023-03-21 18:02:31
郭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4.99
解题: 40.89w
引用 @ 斯文的香菇 发表的提问:
不是财经类专业,能考会计相关证书吗
初级没有限制,你可以看一下你当地报名要求。
225楼
2023-03-21 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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