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A国的年工资、薪金收入折合人民币120000元,已在A国缴纳了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0000元。现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其税额抵免限额如下:
境外工资、薪金应纳税额 = 【(120000/12-4000)×20%-375】×12=9900(元)
从上述公式的计算可知,来源于A国所得的税额抵免限额为9900元。
从上例中可以看出,该纳税人在A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超过了可以在中国抵免的限额,其差额为100元,不得抵免。如果第二年情况发生了变化,该居民个人来源于A国的所得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折合人民币9000元,而在中国依照规定计算出的税额抵免限额为人民币9200元,除了可以抵免本年度在A国缴纳的税额9000元以外,还可以补抵扣上年度没有得到抵免的100元。补扣之后,仍有低于限额的差额100元,即: 9200 - (9000 %2B 100) = 100 元,该差额即为应在中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