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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资产减值损失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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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zi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0.71w
引用 @ 葵花籽 发表的提问:
老师,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资产减值损失,这个计提坏账要怎么做分录
你好 计入营业外支出
166楼
2023-02-23 18: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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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
4.99
解题: 0.6w
引用 @ 奔奔 发表的提问:
“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分别适用于哪些资产的合算?
资产减值损失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
167楼
2023-02-23 18: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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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老师:回复奔奔信用前值损失主要是适用于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的处理。
2023-02-23 19:22:26
答疑小王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4.96
解题: 0.2w
引用 @ 清晨的阳光@ 发表的提问:
2018年度A公司资产发生的相关减值情况如下:存货减值损失合计25万元,坏账损失合计10万元,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合计200万元,无形资产减值损失合计100万元,则A公司2018年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项目"本期金额"中列报的金额为(  )万元课本上223页的例6-17,把坏账损失➕在了资产减值损失里面,这道题答案里面为什么不加坏账准备
你好,同学,这道题让你算的是资产减值损失在利润表中列报的金额多少,跟坏账损失没有关系的。坏账损失是应收账款的备抵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核算,损失的坏账: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不涉及资产减值损失这个科目。
168楼
2023-02-23 18: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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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飞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考试(83分),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7.05w
引用 @  多瑙河 发表的提问:
2016年计提坏账借资产减值损失/坏账准备减值损失,当年资产减值损失数额也做了纳税调整; 2019年收回当时计提坏账的款项冲回资产减值损失/坏账准备减值损失,年末资产减值损失/坏账准备减值损失为负数; 请问:资产减值损失/坏账准备减值损失的负数要不要做纳税调整,假如做是做调增负数还是调减?!
你好, 收回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169楼
2023-02-27 18: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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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6
解题: 1.7w
引用 @ 心有小懒猫 发表的提问:
债权投资实际发生减值时候,比如说我已经通过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了50W,但是确认了100W。我分录应该是 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50 信用减值损失50 贷什么呢?
你说的确认100万,实际确认损失100万?
170楼
2023-02-27 18: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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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有小懒猫:回复罗老师 甲公司于2×20年1月1日变更了债券管理的业务模式,将其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至2×20年12月31日,甲公司该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但未发生减值,由此确认的预期信用损失准备余额为50万元。 至2×21年12月31日,甲公司该债券投资已发生减值,由此确认的预期信用损失准备余额为100万元。
2023-02-27 19:13:36
罗老师:回复心有小懒猫2020年12月31日确认了50万 所有2021年12月31日再确认50万,合计100万
2023-02-27 19:28:33
赵英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财税实操讲师
4.97
解题: 0.53w
引用 @ 静丫头 发表的提问:
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怎么理解
资产减值损失是指存货等资产的减值,信用减值损失是指应收账款不能收回。
171楼
2023-02-27 18: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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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英老师:回复静丫头资产处置损失是固定资产处置的损失
2023-02-27 19:11:58
文老师
职称:中级职称
4.97
解题: 7.38w
引用 @ 健忘的裙子 发表的提问:
贷款发生减值,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当终结该项贷款时,贷方有余额,是记“资产减值损失”,表示减值提多了。为什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同样的情况,就是记“投资收益”呢?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发生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172楼
2023-02-27 19: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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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飞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考试(83分),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7.05w
引用 @ 安心 发表的提问:
资产减值损失说的是科目发生额,是不应该选b
你好! 好的,我看一下。
173楼
2023-02-28 18: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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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飞老师:回复安心理理思路: 2020年年初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4万元,2020年上半年度售出该项存货时结转存货跌价准备2万元,冲减主营业务成本2万元,同时,中期末又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万元;2020年下半年度售出该项存货时又结转存货跌价准备2万元,冲减主营业务成本2万元,而至年末时,由于存货不再减值,则尚应冲减存货跌价准备1万元,故2020年累计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的发生额是-5 余额为0
2023-02-28 19:16:53
安心:回复蒋飞老师 老师,你好,发生额不应该是-4么,期初是4期末余额才能是0
2023-02-28 19:33:27
蒋飞老师:回复安心4是19年的期末余额或者说是20年的期初余额。
2023-02-28 19:45:57
蒋飞老师:回复安心这题实际上是考会计记账业务(考的是明细账)
2023-02-28 20:09:15
朱小慧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21w
引用 @ 美满的羽毛 发表的提问:
2017年7月1日,甲公司以720万元的价格购入一项自用的无形资产,该无形资产与特定产品的生产无关。其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企业按月进行无形资产摊销。2020年年末企业判断该无形资产减值。经减值测试,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240万元,以及尚可使用4年。要求:(1)计算2020年年某企业为该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 (2)计算2020年年末无形资产摊销金额并编制会计分录 (3)编制计提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分录(4)计算2021年1月无形资产摊销金额并编制会计分录
您好,计算过程如下 1.无形资产2020年的账面价值=720-720/10*3.5=540 无形资产减值金额=540-240=300 2. 无形资产2020年摊销金额=720/10=72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72 贷:累计摊销72 3. 借:资产减值损失300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300
174楼
2023-02-28 18: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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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慧老师:回复美满的羽毛4. 无形资产2021年1月摊销 240/4/12=5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5 贷:累计摊销5
2023-02-28 19:12:18
小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4.99
解题: 6.29w
引用 @ Smile 发表的提问:
信用减值损失,适用所有企业吗,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也从资产减值损失,改为信用减值损失了吗?
你好,现在都是用信用减值损失
175楼
2023-02-28 18: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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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mboo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9
解题: 5.32w
引用 @ 鲤鱼发带 发表的提问:
老师请以此为准:金融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几年前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当年计提时分录:借:资产减值损失贷:贷款损失准备;年底结转分录:借:本年利润贷:资产减产减值损失;现在想冲减一笔无法收回的应收贷款该怎么冲账?
您好 借 贷款损失准备 贷 应收贷款
176楼
2023-03-01 17: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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鲤鱼发带:回复bamboo老师 冲减时,影响当期利润吗?能讲的详细点吗?这一块思维不清
2023-03-01 18:28:08
bamboo老师:回复鲤鱼发带冲减的时候不影响当期利润 因为计提的时候已经影响了 资产减值损失是损益类科目 
2023-03-01 18:45:49
鲤鱼发带:回复bamboo老师 1.现在账面上的贷款损失准备是所得税前的还是税后的?现在核销呆帐需要交税吗?交哪些税?2.如果企业准备注销或转让两者在账务处理上有区别吗?3.股东退股需交税吗?牵扯哪些税种?
2023-03-01 19:04:38
bamboo老师:回复鲤鱼发带请问当年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时候有没有做汇算清缴调整处理
2023-03-01 19:22:53
鲤鱼发带:回复bamboo老师 这个我没查看,做了和没做的麻烦你都讲一下,让我有个了解。谢谢
2023-03-01 19:34:58
bamboo老师:回复鲤鱼发带如果前面汇算清缴的时候没有纳税调整的话,不需要汇算清缴调整,只要在现在准备资料备查,因为已经实际发生了;如果前面汇算清缴调增了,现在实际发生了,只要符合条件,汇算清缴的时候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条件您可以参照下面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 第二章 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八)金融企业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金融企业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对外投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核销:   1.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2.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3.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4.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金融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因连续3年以上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十三)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十四)对于余额在5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五)对于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1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抵押(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六)因借款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或因金融企业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七)金融企业对单笔贷款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其中,中小企业标准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涉农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十八)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第五条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一)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法定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金融企业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三)持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五)持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透支款项,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六)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经法院判决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按和解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款项。   (七)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持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八)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九)单户本金余额在2万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年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十)对于单户本金余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80天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第六条 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二)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三)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对于有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对于无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依法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金融企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自主确定有效追索期限,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呆账的核销   第七条 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八条 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金融企业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入(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第九至十一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 金融企业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四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四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四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五)符合第四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四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七)符合第四条第(七)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证明。   (八)符合第四条第(八)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金融企业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   (九)符合第四条第(九)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符合第四条第(十)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   (十一)符合第四条第(十一)项,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一)至(十)项的相关证明。   (十二)符合第四条第(十二)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或破产清算证明、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投资期证明等。   (十三)符合第四条第(十三)项的,提交资产处置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十四)符合第四条第(十四)项的,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五)符合第四条第(十五)项的,提交抵押情况证明,抵押物处置证明,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六)符合第四条第(十六)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十七)符合第四条第(十七)项的,提交中小企业或涉农贷款分类证明,追索记录。   (十八)符合第四条(十八)项的,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   第十条 金融企业核销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五条第(四)项的,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符合第五条第(五)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五条第(六)项的,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强制执行书、和解协议。   (七)符合第五条第(七)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相关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符合第五条第(八)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九)符合第五条第(九)项的,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符合第五条第(十)项的,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并可以采用提供客户清单方式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核销。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核销助学贷款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的,提供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二)符合第六条第(二)项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三)符合第六条第(三)项的,提供金融企业确定有效追索期限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的文件;对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对担保人追索记录。   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应提供对债务人的追索记录,无需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的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按本办法规定提供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法律证据。但因职工安置等特殊原因,法院不能出具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进行核销。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内部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金融企业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十三条 债务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并取得了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四条 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了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有关债权。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金融企业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经逐级上报,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分公司)审批,并上报总行(总公司)备案。总行(总公司)对一级分行(分公司)的具体授权额度根据内部管理水平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上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   第十九条 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金融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的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三)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者造成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四)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或者股权。
2023-03-01 19:47:06
袁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8
解题: 7.19w
引用 @ 2.20 发表的提问:
发生坏账时的分录:借记:资产减值损失 贷记:坏账准备 对不?应收账款的需要减掉吗?
是的,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
177楼
2023-03-01 18:19:16
全部回复
职称:
解题: 
引用 @ 无语的牛排 发表的提问: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及会计处理
资产可收回金额确定后,如果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人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或累计推销)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资产减值损失的账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商誉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
178楼
2023-03-01 18:26:40
全部回复
郭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4.99
解题: 40.89w
引用 @ lhk 发表的提问:
没有资产减值损失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坏账,怎么计提,冲销,分录怎么写
做营业外支出,借营业外支出贷应收账款,
179楼
2023-03-01 18:37:55
全部回复
lhk:回复郭老师 其实是质量问题的扣款,尾款无法上收回,是不是可以做,借管理费用一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
2023-03-01 19:04:11
郭老师:回复lhk你好,二级科目可以写折让
2023-03-01 19:20:21
lhk:回复郭老师 为什么不写坏账
2023-03-01 19:48:52
郭老师:回复lhk坏账记营业外支出
2023-03-01 20:04:32
张艳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省会计领军人才,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师
4.99
解题: 6.07w
引用 @ 韦园园 发表的提问:
46. [单选题] A公司2018年度\"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如下所示:存货减值损失合计25万元,坏账损失合计10万元,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合计200万元,无形资产减值损失合计100万元,则A公司2018年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项目\"本期金额\"的列报金额为(  )万元。 A.300 B.325 C.35 D.335 请问下坏账损失为什么不是呢?为什么呢?
因为现在坏账损失是要计入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核算的。
180楼
2023-03-01 18: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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