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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会计证申请表上行政区域写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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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静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4.97
解题:
1.25w
引用 @
开朗的鼠标
发表的提问:
你好,请问跨区域事项报告表区域写错了,怎么更改
你好,那只能从去当地税务局大厅更改,如果审核通过
1楼
2022-11-21 11: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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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8w
引用 @
健壮的汽车
发表的提问: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地区写错了,提交了作废申请,审核需要多久,时间比较急\\
你好同学,正常情况下,最快当天就可以审核好的了
2楼
2022-11-21 12:2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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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江何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师
4.98
解题:
3.65w
引用 @
淡定
发表的提问:
老师,跨区域外管证申请了报验,发现申请申请错了,在哪里可以作废
你好同学 如外管证是省内的,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删除报验登记信息,再删除跨区报告之后重新申请即可; 如外管证是省外的,在未核销的情况下,需去本地税务机关作废,在本地税局申请后,在外出经营地手工录入信息。
3楼
2022-11-21 13:22:11
全部回复
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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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江何老师
好的,谢谢老师
2022-11-21 13:43:43
淡定:
回复
何江何老师
好的,谢谢老师
2022-11-21 14:06:41
淡定:
回复
何江何老师
好的,谢谢老师
2022-11-21 14:17:21
淡定:
回复
何江何老师
好的,谢谢老师
2022-11-21 14:38:01
淡定:
回复
何江何老师
好的,谢谢老师
2022-11-21 14:59:31
淡定:
回复
何江何老师
好的,谢谢老师
2022-11-21 15:24:53
何江何老师:
回复
淡定
不客气满意记得五星好评
2022-11-21 15:38:49
宋生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29.26w
引用 @
木棉
发表的提问:
开了一个外管证,但是行政区域错误,这个外管证不能使用,如何撤销这个错误的外管证,
您好!这个你要拿回原开具的税务局,让税务局的人帮你注销。
4楼
2022-11-21 14: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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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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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生老师
可是原税局答复不能注销?现在有没有别的办法?
2022-11-21 14:57:56
宋生老师:
回复
木棉
你好!我之前也有发生过一次这样的,就是1月发生的。是可以注销的了。这个最终还是只能你这边税务局注销。没有别的办法。
2022-11-21 15:20:05
江老师
职称:
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6.75w
引用 @
欢喜的毛豆
发表的提问:
主管本行政区域会计工作
如本市内的销售门店的销售会计,就是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会计工作。
5楼
2022-11-21 1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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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zi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31.76w
引用 @
11876948484884
发表的提问:
老师,跨区域报告表内容填错了,又申请了一份,填错的那份咋处理呀
你好; 你是电子税务局去申请填写错误的吗
6楼
2022-11-21 16:27:30
全部回复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4.98
解题:
45.89w
引用 @
土里兔兔找我默默
发表的提问:
请问大家,养老开户区域选错了,可以自行修改吗?或是自己可以打网上打印转入转出申请表吗?
你好,要做转出申请表的
7楼
2022-11-21 17:48:44
全部回复
凡凡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经济师
4.99
解题:
0.42w
引用 @
故意的小懒虫
发表的提问:
请问跨区域涉税申请表上外出经营地填写的是合同地址吗
你好,应该填写的是工程地址。
8楼
2022-11-21 18:39:12
全部回复
马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88w
引用 @
挽之、
发表的提问:
老师,请问在做新企业套餐时,写银行三方协议信息,行政区划指的是公司所在区域,还是银行所在区域?
你们填的信息肯定指的是你们这面的区域
9楼
2022-11-21 20:00:41
全部回复
挽之、:
回复
马老师
老师,是这个,有个个体户,他人不在本地,他想试一试签异地三方协议,就是个体户在这边,银行在另一个区域,这时的行政划分应该选哪个的所在地?
2022-11-21 20:13:05
马老师:
回复
挽之、
个体或注册地在哪就写哪里
2022-11-21 20:31:48
挽之、:
回复
马老师
好的,谢谢老师
2022-11-21 20:50:26
马老师:
回复
挽之、
不客气 麻烦给老师五星好评 谢谢
2022-11-21 21:05:34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4.98
解题:
45.89w
引用 @
寂寞的早晨
发表的提问:
我现在在上大学,考点也是在大学城这边的区域,我填写的行政区域应该我大学这里的区还是户口上的呢
同学你好 填写在大学这里的
10楼
2022-11-21 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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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4.99
解题:
3.69w
引用 @
独特的樱桃
发表的提问:
建筑服务发票上的备注区域写错了的话影响大么,比如上海市长宁区写成了上海市徐汇区等等?
你好,错了,应当冲红,重新开具
11楼
2022-11-21 22:17:26
全部回复
独特的樱桃:
回复
微微老师
如果没有处理呢,有什么风险
2022-11-21 22:43:47
微微老师:
回复
独特的樱桃
您好,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2022-11-21 23:08:54
独特的樱桃:
回复
微微老师
发票管理办法可以发我下么
2022-11-21 23:21:22
微微老师:
回复
独特的樱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一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22-11-21 23:39:16
小宝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4.97
解题:
2w
引用 @
学堂用户vrhdpj
发表的提问:
我现在在上大学,考点也是在大学城这边的区域,我填写的行政区域应该我大学这里的区还是户口上的呢
你好,这个问题非财务问题,无法正确答案
12楼
2022-11-21 23:20:47
全部回复
易 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4.96
解题:
11.29w
引用 @
传统的大山
发表的提问: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里的合同名称写错了一个字,会影响后续操作吗?
你好,有影响的哦,重新开
13楼
2022-11-22 00:31:48
全部回复
meizi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31.76w
引用 @
默默的微笑
发表的提问:
财政局结算票据,收款项目小写区域错写为大写,又在下面重新写了一条正确的。请问还能使用吗?
你好 这个 最好是重新开票
14楼
2022-11-22 01:49:15
全部回复
小菲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7
解题:
9.35w
引用 @
鑫雨
发表的提问:
老师,信息采集的行政区域是指身份证在哪个区吗?还是指户口在哪个区?还是指自己住哪个区?什么是行政区域?
同学,你好 是会计信息采集吗? 如果没有工作,一般是指户口所在的区域
15楼
2022-11-22 03:01:59
全部回复
鑫雨:
回复
小菲老师
有工作,是会计信息采集,行政区域是指户口还是身份了?身份证和户口不在一个区,签过户口
2022-11-22 03:32:19
小菲老师:
回复
鑫雨
同学,你好 那就按照工作地址填
2022-11-22 03: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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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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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你好,我是来自
快账的齐红老师
,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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