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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省份已经恢复会计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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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丽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4.99
解题: 1.65w
引用 @ 蔡蔡 发表的提问:
会计学堂的会员从哪进入查看老师回复
你好,在个人中心里面点“我的提问”
226楼
2023-04-18 17: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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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mboo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9
解题: 5.32w
引用 @ 激昂的悟空 发表的提问:
金税盘数据恢复,重新下载开票软件怎么恢复
您好 最好联系航天售后服务工程师帮您恢复 不容易出错 是免费服务的
227楼
2023-04-18 17: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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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7
解题: 0.51w
引用 @ 会计 发表的提问:
公司3月份的进项勾选到4月份去了.能不能恢复到3月份去
你好,认证了都不能进行恢复
228楼
2023-04-18 18: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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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4.99
解题: 6.29w
引用 @ 眼睛大的镜子 发表的提问: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养殖业公司在10月份征地时支付植被恢复费150万,请问会计分录怎么做?摊销期限怎么定?谢谢!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 银行存款,摊销3年以上
229楼
2023-04-18 18: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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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省会计领军人才,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师
4.99
解题: 6.07w
引用 @ 仰望星空 发表的提问:
龙图和擎天软件,都是哪些省份在用
只知道辽宁和福建使用龙图,江苏省使用擎天软件
230楼
2023-04-18 18: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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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洪老师
职称:CMA,财务分析,cfa一级和二级
4.98
解题: 1.66w
引用 @ 怡然的菠萝 发表的提问: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要哪些考试
你好现在这个已经取消了
231楼
2023-04-19 17: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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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88w
引用 @ 陶陶 发表的提问:
公司从同省A市迁入B市,国税已经备案落户了,是不是可以从新建立新账 比如10月份建账 期初各会计科目按之前在A市转出来时9月份的余额设置可以吗
你好,接着进行账务处理就是了
232楼
2023-04-19 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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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zi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0.71w
引用 @ 健壮的石头 发表的提问:
公司已经税务清算了,但是又恢复了税务,请问我要如何做账,继续之前的做吗?
你好 之前的税务已经清理了 可以 重新建账做账
233楼
2023-04-19 18: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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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阿富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5.85w
引用 @ 追寻的钢笔 发表的提问: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没有备份数据怎么恢复?
没有备份没办法恢复的,要重新输入数据的
234楼
2023-04-24 16:4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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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7
解题: 20.87w
引用 @ sue 发表的提问:
请问在同一台电脑恢复备份数据是一样的吗?
是的,这个是一样的哦
235楼
2023-04-24 17: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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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子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
4.98
解题: 0.01w
引用 @ 歪歪???? 发表的提问:
请问老师,为什么是恢复10元,而不是恢复5元
原来计提跌价10,现在可变现大于成本,说明未减值,将原来计提的跌价转回。
236楼
2023-04-24 17:19:15
全部回复
吴月柳
职称:会计师,精通全盘账务处理,金碟与用友软件操作
4.98
解题: 3.57w
引用 @ 山寨叮当 发表的提问:
下月就恢复正常了 就16.09月份公司,公司董事开会临时决定分出一部分人到B公司,以后直接从B公司缴纳社保
你好,你的具体问题是?
237楼
2023-04-24 17: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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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少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9
解题: 3.47w
引用 @ N!ng 发表的提问:
广东省百望税控盘,因为电脑重装了,怎么恢复开票信息?现在无法打印发票。
你重装了,备份没有,没有的去税局找百旺给你恢复信息
238楼
2023-04-24 18: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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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g:回复吴少琴老师 怎么看有没有备份呢
2023-04-24 18:31:50
吴少琴老师:回复N!ng备份有备份文件,单独的一个文件,写着备份
2023-04-24 18:54:55
N!ng:回复吴少琴老师 我看看
2023-04-24 19:23:27
吴少琴老师:回复N!ng好的,满意请打五星好评
2023-04-24 19:51:15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0.37w
引用 @ 天天向上 发表的提问:
我的继续教育已经参加两年了, 是当时考了会计从业, 今年我领了初级证书, 我应该参加哪份继续教育啊?
您好,按以下办法处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生产建设兵团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中央主 管单位)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框架,定期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 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三条 参加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 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制定。 第十四条 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 省级财政部门、**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 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所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十八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 第十九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规定第十九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可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中央主管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13年8月27日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同时废止。
239楼
2023-04-25 17:22:10
全部回复
天天向上:回复王雁鸣老师 老师,能简洁点吗,我看的眼晕
2023-04-25 17:37:41
王雁鸣老师:回复天天向上您好,无论从业,还是初级,继续教育是一样的。现在都是在获得90学分才可以的。
2023-04-25 18:06:20
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9
解题: 37.73w
引用 @ 能干的小海豚 发表的提问:
金蝶备份账套打开方式不小心弄错咋恢复?
你好,你具体咋操作了呢 ?
240楼
2023-04-25 17:38:53
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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