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1.会计处理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取得的收入需分为限定性收入与非限定性收入。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相应的,如果资产或者资产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和处置受到资源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
期末,需将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转为限定性净资产,将非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慈善组织较常用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取得捐赠收入
借: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限定用途)
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未限定用途或是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解除)
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捐赠,如果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因无法满足捐赠所附条件而必须将部分捐赠款退还给捐赠人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2)取得会费收入
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会费收入(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
(3)提供服务收入
指慈善组织根据章程等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杂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预收账款
借:预收账款
贷:提供服务收入(一般为非限定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根据规定,在预收环节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此分录计入预收环节)
(4)销售商品收入
指组织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所形成的收入。
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业务活动成本
贷:存货
(5)政府补助收入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政府补助收入
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政府补助,如果慈善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因无法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而必须退还部分政府补助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6)对外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
投资收益
(7)筹资费用
核算慈善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借:筹资费用
贷: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长期借款
期末,需将“筹资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借:非限定性净资产
贷:筹资费用
(8)受托代理资产
指慈善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
①收到受托代理资产
借:受托代理资产
贷:受托代理负债
②转赠或转出受托代理资产
借:受托代理负债
贷:受托代理资产
2.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
慈善组织取得的收入可以分为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税务处理如下:
第一,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①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②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④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⑤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⑥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明确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②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④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⑤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⑥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⑧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⑨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该文件同时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具体范畴,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①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③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此外,财税[2008]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