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会计行政责任的追究标准
分享
三宝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税务师
4.99
解题: 1.19w
引用 @ 海绵 发表的提问:
社会团体执行的企业会计标准类别a.企业会计制度 b.事业单位会计制度c.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d.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e.其它
d.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196楼
2023-04-26 18:03:48
全部回复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7
解题: 20.89w
引用 @ 梦醒时分 发表的提问:
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了怎么销账
(1)提取分录: 借:营业费用-----提取担保赔偿准备 贷:担保赔偿准备 (2)代偿发生:  借:应收代偿款--- 贷:银行存款 (3)收回代偿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代偿款 (4)担保业务代偿发生损失:  借:担保赔偿准备 担保赔偿支出 贷:应收代偿款
197楼
2023-04-26 18:21:49
全部回复
杨伟器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5.00
解题: 0.01w
引用 @ 彩色的雨 发表的提问:
下列各项中,属于审计报告要素的有( )。 A、责任方 B、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C、标题 D、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标题;收件人;审计意见;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其他报告责任(如适用);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报告日期。
198楼
2023-04-26 18:41:59
全部回复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7
解题: 20.89w
引用 @ 廖**文 发表的提问:
融资担保行业里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啥意思?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亦称“未到期保险费准备金”。责任准备金的一种形式。保险责任尚未届满,把应属于下年度的部分保险费提存起来,用作赔偿准备金。保险合同的年度与会计年度通常是不一致的,故保险人在年底决算时,不能把所收取的保险费全部当作营业收益处理。对保险责任尚未届满、属于下年度的部分保险费,有必要以准备金的形式提存起来形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经营其他保险业务,应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50%。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99楼
2023-05-03 19:10:40
全部回复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88w
引用 @ Bonnie 发表的提问:
执行会计标准类别,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是什么意思
你好,就是单位执行的是哪种准则
200楼
2023-05-03 19:21:25
全部回复
袁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8
解题: 7.19w
引用 @ 龍哥 发表的提问:
公司出现税务问题,会计人员会有什么责任,是企业所有的会计人员都会承担责任么?
不是的,是作假参与者才有责任的
201楼
2023-05-03 19:41:38
全部回复
龍哥:回复袁老师 领导安排会计人员开虚假发票,开票的会计人会承担什么责任呢,发票系统里的开票人名称跟实际开票人不是本人,实际开票人跟系统里的开票人都会承担责任么
2023-05-03 20:05:47
袁老师:回复龍哥这个会找实际开票人的啊
2023-05-03 20:17:01
龍哥:回复袁老师 实际开票人会承担什么相关的法律责任呢?
2023-05-03 20:27:18
袁老师:回复龍哥看金额大小吧,如果很大,可能涉及刑法
2023-05-03 20:54:32
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9
解题: 37.73w
引用 @ 一粒沙 发表的提问:
企业银行贷款还不上,会计有什么责任吗?
你好 还款这个企业的义务 和会计没有什么关系
202楼
2023-05-03 19:51:03
全部回复
一粒沙:回复玲老师 财务报表是会计做的,如果到时候还不上,银行追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会计也没有责任吗?
2023-05-03 20:12:18
玲老师:回复一粒沙如果做贷款报表时,会计作假了,会计是有责任的,前段时间还有一个会计做银行贷款报表作假坐牢的案例,你可以百度一下。
2023-05-03 20:37:07
陈诗晗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专家顾问
4.98
解题: 3.57w
引用 @ 友好的仙人掌 发表的提问:
行政事业单位向单位内部员工购买慰问品,员工开发票,领导审核后会计付款,符合规定吗,会计需要承担责任吗
领导审核,出纳付款、会计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入账。这是正规操作
203楼
2023-05-03 20:15:00
全部回复
萱萱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2.54w
引用 @ 京京 发表的提问:
下列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会计政策变更只需调整变更当年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B.会计政策变更不违背会计政策前后各期保持一致的原则 C.会计政策变更可任意选择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D.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后的累积影响数
B.会计政策变更不违背会计政策前后各期保持一致的原则
204楼
2023-05-04 17:53:11
全部回复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88w
引用 @ 王思雨 发表的提问:
请问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要请会计吗?
你好,是的
205楼
2023-05-04 18:12:21
全部回复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88w
引用 @ 发表的提问:
老师,报考会计初级,我上班的单位是有限责任公司是选择填企业类吗?
你好,是的,有限公司是选择企业类
206楼
2023-05-04 18:29:59
全部回复
萍:回复邹老师 好的
2023-05-04 18:47:56
邹老师:回复祝你学习愉快,工作顺利!
2023-05-04 19:08:32
立红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5.00
解题: 8.41w
引用 @ qiaohongyan108 发表的提问:
老师您好,如果红十字会无偿取得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后转让背书支付款项,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红十字会承担责任吗?为什么?
同学你好,是需要承担责任的;票据的背书人要承担票据责任;
207楼
2023-05-07 20:02:58
全部回复
许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经济师,审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
4.99
解题: 3.72w
引用 @ metoo 发表的提问:
公众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会计分录怎么做?
同学你好!这些都是计入管理费用-保险费的哦
208楼
2023-05-07 20:21:54
全部回复
冉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上市公司全盘账务核算及分析
4.98
解题: 7.68w
引用 @ 能吃八碗饭 发表的提问:
(1)甲公司2018年开始计提坏账准备,2018年年末计提坏账准备10000元。 (2)2019年实际发生坏账15000元。 (3)2019年已经确认坏账又收回3000元。 (4)2019年年末,经测算“坏账准备”账户余额应为7000元。 (5)如果2019年实际发生坏账6000,收回已核销坏账4000元。 要求:编制(1)-(3)相关会计分录. (4)、(5)先计算,再编制年末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分录。
你好,学员,具体哪里不清楚的
209楼
2023-05-07 20:29:59
全部回复
郭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4.99
解题: 40.96w
引用 @ 纯真的大地 发表的提问:
老师,留底退税,现在究竟涉及哪些行业可以退?退的标准是什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3-21 打印本页 字体: 【大】 【中】 【小】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同时废止。
210楼
2023-05-08 17:10:43
全部回复
郭老师:回复纯真的大地这个没有行业限制的,所有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退税的
2023-05-08 17:26:04

微信扫码做题

领取会员

亲爱的学员你好,微信扫码加老师领取会员账号,免费学习课程及提问!

微信扫码加老师开通会员

在线提问累计解决68456个问题

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你好,我是来自快账的齐红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您的问题已提交成功,老师正在解答~

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码,可方便地进行更多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该手机号码已注册,可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进行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会计问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