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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中红墨水适用于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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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枫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国际税收协会会员
4.99
解题: 1.55w
引用 @ 若兰 发表的提问:
哪些企业适用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会计准则呢?
你好,一般是上市企业的呢啊
286楼
2023-07-12 17: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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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兰:回复龙枫老师 哦,那就是非上市企业一般都不会适用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会计准则了?
2023-07-12 17:51:16
龙枫老师:回复若兰你好,以后会实行的呢
2023-07-12 18:08:26
若兰:回复龙枫老师 好的,谢谢老师
2023-07-12 18:21:14
龙枫老师:回复若兰感谢提问,能给五星吗啊
2023-07-12 18:45:19
meizi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0.71w
引用 @ 欣欣子 发表的提问:
车间彩喷机购买墨水,是记低值易耗品吗
你好 ; 可以计入低值易耗品的
287楼
2023-07-16 18: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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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江何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师
4.98
解题: 3.65w
引用 @ 浩瀚星辰 发表的提问:
初创企业的流动资金和非流动资金分别适用于哪些领域
同学,您好。流动用于日常办公,备用,人员工资,购买材料,非流动用于购买设备
288楼
2023-07-16 18: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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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江何老师:回复浩瀚星辰我这么讲明白了吗?如果还有疑问 可以留言哦 ,看到后会及时答复 。如果没有疑问了, 请帮老师点结束哦 ,记得好评哟,老师好退出?。
2023-07-16 19:24:49
五条悟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4.98
解题: 0.57w
引用 @ 谨慎的乐曲 发表的提问:
会计法律制度适用那些组织
您好,不同的会计法律制度适用不同的组织,会计法律制度适用哪些组织?要看是哪个具体的会计法律制度,麻烦您明确具体会计法律制度,以方便老师理解和解答,谢谢。
289楼
2023-07-16 19: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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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9w
引用 @ 有魅力的高跟鞋 发表的提问:
老师员工聚餐费计入什么科目?墨水和彩旗可以合并计入办公费吗?
员工聚餐费计入福利费 墨水和彩旗可以合并计入办公费
290楼
2023-07-17 15: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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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秦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6
解题: 0.09w
引用 @ 程辰 发表的提问:
酒店经营中哪些属于销售费用呢?
广告宣传费、推广费用、销售部门人员工资及办公费用都属于销售费用
291楼
2023-07-17 16: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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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辰:回复大秦老师 客房和餐厅员工的工资属于什么呢?
2023-07-17 16:31:55
大秦老师:回复程辰也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2023-07-17 17:00:17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9w
引用 @ 墨明棋妙 发表的提问:
房地产企业预交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入哪些会计科目?
你好,借;应交税费——水利建设基金,贷;银行存款
292楼
2023-07-17 16: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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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明棋妙:回复邹老师 老师,能否计入税金及附加?
2023-07-17 16:58:20
邹老师:回复墨明棋妙你好,预交计入 应交税费——水利建设基金借方,计提的时候才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借方的
2023-07-17 17:17:07
彩丽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4.99
解题: 1.65w
引用 @ ???? 미쳤어 发表的提问:
打印机换墨盒进管理费用的哪个二级科目
可以计入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 科目
293楼
2023-07-17 16: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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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미쳤어:回复彩丽老师 办公费可以吗 ???
2023-07-17 17:01:09
彩丽老师:回复???? 미쳤어也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 科目
2023-07-17 17:27:18
宋生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14.66w
引用 @ 旋律 发表的提问:
老师,您好,我想问一下房地产的三道红线中的第二道红线:房企的净负债率不得大于100% 中的净负债率具体涉及哪些科目,如何计算。
你好!净资产负债率的计算公式:净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100﹪
294楼
2023-07-17 16: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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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律:回复宋生老师 净负债率=(有息负债-现金)/(股东权益-永续债)*100% 老师,我查到房企净负债率的公式是这个,这两个公式有什么联系吗
2023-07-17 17:57:49
宋生老师:回复旋律你好!这2个不一样。主要就是这个分支,一个是负债总额,一个是有息负债-现金
2023-07-17 18:23:24
小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4.99
解题: 6.29w
引用 @ 隔壁王老二 发表的提问: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适用的情况是有哪些情况可以适用?
你好,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295楼
2023-07-18 16: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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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飞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考试(83分),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7.05w
引用 @ 上善若水 发表的提问:
老师,我现在在学金融会计,我可以看哪些书合适?会计学堂里可有?
你好! 可以到书店买金融会计方面的书籍看一下。
296楼
2023-07-18 16: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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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9w
引用 @ 晴空 发表的提问:
挖机租赁公司成本主要有哪些,配件些属于?用什么会计科目核算?
你好,主要是折旧,维修支出 通过主营业务成本
297楼
2023-07-18 16:34:10
全部回复
晴空:回复邹老师 直接在主营业务成本下面设置二级科目?
2023-07-18 17:01:19
邹老师:回复晴空你好,比如折旧,维修支出
2023-07-18 17:28:25
晴空:回复邹老师 购买挖机配件也是入维修支出?
2023-07-18 17:55:17
邹老师:回复晴空你好,是的,需要把配件看做是维修的支出
2023-07-18 18:24:15
晴空:回复邹老师 好的,谢谢老师
2023-07-18 18:37:09
邹老师:回复晴空不客气,祝你学习愉快,工作顺利! 希望对我的回复及时给予评价。谢谢
2023-07-18 19:02:52
张艳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省会计领军人才,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师
4.99
解题: 6.07w
引用 @ 曼陀罗 发表的提问:
公司刚成立,是做酒水批发的,会计建帐都有哪些
总账明细账,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298楼
2023-07-18 16: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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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陀罗:回复张艳老师 报税用哪个帐
2023-07-18 17:00:46
张艳老师:回复曼陀罗报税用财务报表就可以了
2023-07-18 17:11:10
venus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5.11w
引用 @ 小葵花_007 发表的提问:
请问会计常用的公式有哪些?类似于毛利率这种的
毛利率=毛利/营业收入×100%=(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299楼
2023-07-18 16: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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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葵花_007:回复venus老师 请问是利润总额/主营收入x100%,这样对吗?
2023-07-18 17:41:31
venus老师:回复小葵花_007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跟我的公式不一样
2023-07-18 18:02:58
苳苳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4.98
解题: 0.25w
引用 @ victoria 发表的提问: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况有哪些?
你好! 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分为以下三种: 一、按照5%征收率 1、出租、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财税〔2016〕36号附件2,16号公告,14号公告) 2、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 3、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 4、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 5、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财税〔2016〕47号 ) 6、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 7、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8、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财税[2016]68号) 二、按照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1、一般纳税人提供城市电影放映服务。(财教〔2014〕56号) 12、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财税〔2015〕97号) 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告2015年第90号) 14、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15、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财税〔2016〕36号 附件2) 16、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财税〔2016〕36号 附件2) 17、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8、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 附件2 19、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 附件2) 20、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 附件2) 21、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 附件2) 22、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 附件2,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23、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 附件2) 24、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5、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26、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 27、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8、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9、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30、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32、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33、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34、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3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6、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三、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 附件2)
300楼
2023-07-19 17:02:59
全部回复
victoria:回复苳苳老师 非常详细全面,感谢!
2023-07-19 17:31:21
苳苳老师:回复victoria不谢,希望可以帮助到你,麻烦给个评价
2023-07-19 18: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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