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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务制度及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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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曦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4.91
解题: 0.71w
引用 @ Guocoooa 发表的提问:
有没有医院财务制度,就是不用小企业会计准则?
医院财务制度 颁布单位: 文号: 颁布时间: 1900.01.01 实施时间: 1900.01.01 时效性: 全部 效力级别: 未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医院财务行为,加强医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卫生院等。 第三条 医院是承担一定福利职能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 第五条 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医院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医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符合条件的医院应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医院的财务活动在主管院长或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医院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 医院预算是指医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定项补助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可根据各级各类医院不同的特点和业务收支状况以及财力可能进行确定。大中型医院一般以定项补助为主,小型医院一般以定额补助为主。 第十条 医院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业务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制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医院要逐步采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预算。 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医院财会部门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在医院预算执行过程中,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由于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医院须报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小时,由医院自行调整,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医院收入是指医院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四条 医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从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取得的财政性事业经费(包括定额和定项补助)。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医院从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三)医疗收入,即医院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化验收入、护理收入和其他收入。 (四)药品收入,即医院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取得的中、西药品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培训收入、救护车收入、废品变价收入、不受用途限制的捐赠和对外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五条 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凭证格式附后),并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医药费用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门诊、住院的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十六条 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核定收入、超收上缴”的管理办法,财政和主管部门核定医院药品收入总额(包括药品成本、加成收入、折扣等各项收入),超出核定部分的收入按规定上交卫生主管部门。 第四章 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 医院支出包括: (一)医疗支出,即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卫生材料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二)药品支出,即医院在药品采购、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具体内容与医疗支出相同。 (三)其他支出,即医疗、药品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被没收的财物支出、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损失、与医院医疗业务无关的基础性科研支出、医疗赔偿支出等。 (四)财政专项支出,即财政专项补助支出。 第十九条 医院实行成本核算,包括医疗成本核算和药品成本核算。成本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即医院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可以直接计入医疗支出或药品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科室和药品部门开支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修缮费、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辅助科室中能明确为医疗或药品服务的科室或班组的费用支出,如一般医院的营养食堂、洗衣房等的支出,基本上是为医疗业务服务的,可直接计入医疗支出。 提取修购基金应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分别计入医疗支出、药品支出。 (二)间接费用,即不能直接计入医疗支出或药品支出的管理费用。包括医院行政管理部门和后勤部门发生的各项支出,以及职工教育费、咨询诉讼费、坏账准备、科研费、报刊杂志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利息支出、银行手续费、汇兑损益等。 间接费用按医疗科室和药品部门的人员比例进行分摊,并按支出明细项目逐项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医院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医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医院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医院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条 收支结余是指医院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业务收支结余和财政专项补助结余应分别计算。 收支结余的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收支结余=财政补助收入中经常性补助+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其他支出 药品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财政专项补助结余=财政专项补助上年结余+财政补助收入中专项补助-财政专项支出第二十三条 年末业务收支结余首先支付超收上缴款。支付超收上缴款后的收支结余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不得进行其他分配;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保留待分配结余;为正数的,按规定提取职工集体福利基金,记入专用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 财政专项补助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医院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库存物资、药品等。 第二十五条 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医院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医疗款、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和其他应收款等。 医院对应收款项应及时清理,应收住院病人医药费要及时结算。 对期限超过三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应作为坏账处理,坏账损失经过清查,报经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批准后,在坏账准备中冲销。 年度终了,医院应按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科目余额的3%-5%计提坏账准备。 第二十七条 库存物资是指医院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而储存的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购入的库存物资按实际购入价计价,自制的库存物资按制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盘盈的按同类品种价格计价。 库存物资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办法进行管理。库存物资要合理确定储备定额,定期进行盘点,年终必须进行全面盘点清查,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盘盈的以其价值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的,属于正常损失部分,扣除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盘亏、毁损中属于非正常损失部分,经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批准后,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其他支出。 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辅助账,反映在用低值易耗品分布、使用以及消耗情况。低值易耗品领用实行一次性摊销,个别价值较高或领用报废相对集中的可分期摊销。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作为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药品是指医院为了开展医疗活动而储存的各类药品。 药品管理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价格政策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并遵循“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 医院药品按零售价进行核算,其实际购进价与零售价的差额为进销差价。月末按当月药品销售额和药品综合加成率(或综合差价率)计算药品销售成本。 药品必须建立健全出入库制度。药房要正确计算处方销售额并与药品收款额核对相符。使用计算机进行药品管理的,应做到“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没有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必须做到“金额管理、重点统计、实耗实销”。 医院自制药品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进行成本核算。自制药品按规定的零售价入库,成本与零售价的差额计入药品进销差价。有条件的医院应设置分类账分类分批核算制剂成本。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医院固定资产分为五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购入固定资产,按购入价格、包装费用、运输装卸费用、安装调试费用和进口设备的进口税金等计价。 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按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物,按其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拆除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 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借款利息也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市场同类固定资产的价格计价。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无偿调拨或由于医院撤并转入的固定资产,按原单位账面原值记价。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的一定比率提取修购基金(详见附件3:医院专用设备修购基金提取年限表),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具体的比率由医院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和使用年限核定,报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后执行。比率一经确定,除有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二条 医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固定资产盘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同类固定资产价值或重置完全价值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固定资产盘亏及毁损,在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冲减固定基金。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清理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经有关部门鉴定,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其变价净收入(包括保险公司和过失人的赔偿)转入修购基金。 第三十四条 医院应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专人,使用部门应指定人员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三账一卡制度,即:财会部门负责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账,财产管理部门负责二级明细分类账,使用部门负责建卡(台账)。 大型贵重设备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核实,按期报废,并与财会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 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要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章 无形资产及开办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支出计价,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捐赠方提供的资料或同类无形资产估价计价;商誉除合作外,不得作价入账。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没有规定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 转让无形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计入其他收入。医院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摊余价值),应计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七条 开办费是指医院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其他支出。 开办费从医院开业的下一个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第九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医院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或院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投资和购买国家债券。 对外投资按照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投资回收期一年以上的为长期投资,不足一年的为短期投资。 第三十九条 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报经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批准。 第四十条 医院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确认的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事业基金。 医院认购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价。 第四十一条 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收回的对外投资与投资账户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其他收入。 第十章 负债管理第 四十二条 医院负债是指医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的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医疗预收款、预提费用和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超收款等。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第四十三条 医院实行住院病人预交金制度。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四十四条 医院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还的负债,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计入其他收入。 第十一章 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医院净资产是指医院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 (一)事业基金,即未限定用途的基金。包括滚存结余资金、主办单位以国有资产形式投入医院未限定专门用途的资金、资产评估增值等转入形成的基金。 (二)固定基金,即单位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其主要来源于国家基建拨款、专项经费拨款,单位事业基金和专项基金。 (三)专用基金,即医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 修购基金,即医院按固定资产一定比率提取的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大型修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即医院按规定提取的和结余分配形成的用于职工福利的资金。 其他基金,即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设置的住房基金、留本基金等其他专用资金。 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专项基金使用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转入固定基金。 (四)财政专项补助结余,即需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未完工项目的财政专项补助。 (五)待分配结余,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第十二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医院撤消时,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各级政府授权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组成清算机构。清算机构负责制订清算方案,对医院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清理,对现有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债权清单、债务清单,通知所有的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清算机构申报债权,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处理医院财产。 医院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或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四十七条 在宣布医院终止前六个月至宣布终止之日,下列行为无效: 1.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应属于医院的债权。 第四十八条 医院清偿的顺序为: 1.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 2.应付未付的医院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障费等; 3.债权人的各项债务; 4.剩余资产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并入接收单位或上交主管部门。 医院被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应按按照比例进行清偿。 第四十九条 医院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验证后,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主办单位审查备案。 第五十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医院划转时,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下列办法办理: 1.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医院,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2.转为企业管理的医院,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3.合并的医院,全部资产移交接受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五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医院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医疗收支明细表、药品收支明细表、基金变动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医院的业务开展情况、结余实现与分配、资金增减与周转、财务收支、财产变动、财务分析评价等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医院财务分析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医院业务开展情况分析、财务状况分析、医院结余情况分析、劳动生产率分析、医院效益分析和财产物资利用分析等。 医院财务分析指标一般包括:人员经费占总费用的比例、管理费用占总费用百分比、人均门诊人次、人均住院床日、人均业务收入、平均每门诊次收费水平、平均每住院床日收费水平、病床使用率和周转次数、出院病人平均住院日、流动资金周转次数、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百元固定资产业务收入等。 第五十二条 医院应当按月份、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三条 医院在办理年度决算前,应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应按本制定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 医院要以国家有关政策和财政法规制度、财经纪律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对单位的财务收支、财产物资管理以及收费制度执行情况,加强检查监督。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医院举办的非独立核算分院的收支是医院财务收支的一部分,必须纳入预算管理,应与医院合并编制财务报告。 第五十六条 医院必须在取得行医资格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向卫生主管部门进行财务登记,并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国家对医院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向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变更时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修订。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有关制度规定同时废止。
91楼
2023-04-18 20: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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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9
解题: 37.73w
引用 @ Zmj 发表的提问:
请问物管企业适用于什么会计制度一或准则呢
您好 企业规模大的选企业准则 规模小的就选小企业准则。
92楼
2023-04-18 20: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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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mj:回复玲老师 准则的选择与会计科目的选择不相冲突吧
2023-04-18 20:52:18
玲老师:回复Zmj您好 选哪个准则就用哪个准则里的科目做账
2023-04-18 21:03:38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9w
引用 @ 兔子小姐 发表的提问:
一般纳税人适用什么财务会计制度,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吗
你好,这个是自己根据单位核算情况选择的,可以是小企业会计准则
93楼
2023-04-19 19: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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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子小姐:回复邹老师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有什么区别啊
2023-04-19 19:30:56
邹老师:回复兔子小姐你好,就是个别科目的区别,比如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023-04-19 19:51:31
郭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4.99
解题: 40.97w
引用 @ 缥缈的斑马 发表的提问:
老师好,会计制度名称小企业会计准则指的是财务报表吗
你好,对的是的财务报表。
94楼
2023-04-19 19: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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缥缈的斑马:回复郭老师 好的,谢谢郭老师
2023-04-19 20:09:24
郭老师:回复缥缈的斑马不用客气,新年快乐。
2023-04-19 20:32:41
缥缈的斑马:回复郭老师 郭老师,新年快乐!虎年吉祥!
2023-04-19 20:52:12
郭老师:回复缥缈的斑马新年快乐,非常感谢。
2023-04-19 21:11:17
沈家本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
4.99
解题: 0.6w
引用 @ AA????会计学堂-蒋老师 发表的提问:
有没有财务会计制度备案里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资料呀
《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编辑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第四条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章编辑 资 产 第五条 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六条 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七条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八条 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 (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九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发生额入账。 第十条 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第十一条 存货,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以及小企业(农、林、牧、渔业)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消耗性生物资产。 小企业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等。 (一)原材料,是指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二)在产品,是指小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产品。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以及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三)半成品,是指小企业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四)产成品,是指小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 符合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五)商品,是指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六)周转材料,是指小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且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小企业(建筑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 (七)委托加工物资,是指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 (八)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林、牧、渔业)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第十二条 小企业取得的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存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在外购存货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存货的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经过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也计入存货的成本。 前款所称借款费用,是指小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三)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确定。 (四)提供劳务的成本包括:与劳务提供直接相关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五)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2.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3.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4.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六)盘盈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第十三条 小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在领用时按其成本计入生产成本或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也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出租或出借周转材料,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应当进行备查登记。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营业成本。 第十四条 小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成本管理的要求,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 小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 (一)属于材料费、人工费等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 (二)属于辅助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提供的动力等直接费用,可以先作为辅助生产成本进行归集,然后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基本生产成本;也可以直接计入所生产产品发生的生产成本。 (三)其他间接费用应当作为制造费用进行归集,月度终了,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产品的成本。 第十五条 存货发生毁损,处置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盘亏存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十六条 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 第十七条 长期债券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在1年以上,下同)持有的债券投资。 第十八条 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的成本。 第十九条 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发生的应收利息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 (一)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确认为应收利息,不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二)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三)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第二十条 长期债券投资到期,小企业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冲减其账面余额。处置长期债券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一条 小企业长期债券投资符合本准则第十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作为长期债券投资损失。 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 第二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 第二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第二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六条 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一)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第三节 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等,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 小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或试车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 (五)盘盈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确定。 第二十九条 小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得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前款所称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成本)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预计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小企业从该项固定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已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第三十条 小企业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下同)计提折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一条 小企业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处置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价(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后的金额。 盘亏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五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林、牧、渔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第三十六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确定。 (二)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2、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前款所称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进入正常生产期,可以多年连续稳定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 第三十七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小企业(农、林、牧、渔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小企业(农、林、牧、渔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下月起按月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四节 无形资产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小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相关的其他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 (三)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成本,由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 第四十条 小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 第四十二条 处置无形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等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前款所称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无形资产的成本扣减累计摊销后的金额。 第五节 长期待摊费用 第四十三条 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第四十四条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管理费用,并冲减长期待摊费用。 (一)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四)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下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得低于3年。 第三章编辑 负 债 第四十五条 负债,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小企业的现时义务。 小企业的负债按照其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第一节 流动负债 第四十六条 小企业的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清偿的债务。 小企业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等。 第四十七条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 小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四十八条 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第四十九条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小企业的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 第五十条 小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项目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其他职工薪酬(含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节 非流动负债 第五十一条 小企业的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小企业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第五十二条 非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 长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财务费用。 第四章编辑 所有者权益 第五十三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小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小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下同)、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五十四条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或相关规定投入到小企业、构成小企业注册资本的部分。 (一)小企业收到投资者以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投入的资本,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计入实收资本,超出的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 (二)投资者根据有关规定对小企业进行增资或减资,小企业应当增加或减少实收资本。 第五十五条 资本公积,是指小企业收到的投资者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小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当冲减资本公积。小企业的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第五十六条 盈余公积,是指小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小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小企业的盈余公积还可以用于扩大生产经营。 第五十七条 未分配利润,是指小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本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第五章编辑 收 入 第五十八条 收入,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 第五十九条 销售商品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或产成品、材料,下同)取得的收入。 通常,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一)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二)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三)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四)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的,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五)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六)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处理,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七)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在分得产品之日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第六十条 小企业应当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前款所称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商业折扣,是指小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六十一条 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的销售),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前款所称销售退回,是指小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发生的退货。销售折让,是指小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第六十二条 小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是指小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三条 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的金额为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 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应当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本年度的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估计的提供劳务成本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营业成本后的金额,结转本年度营业成本。 第六十四条 小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含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第六章编辑 费 用 第六十五条 费用,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小企业的费用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一)营业成本,是指小企业所销售商品的成本和所提供劳务的成本。 (二)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 (三)销售费用,是指小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商品维修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展览费等费用。 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也构成销售费用。 (四)管理费用,是指小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等)、业务招待费、研究费用、技术转让费、相关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财产保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等费用。 (五)财务费用,是指小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银行相关手续费、小企业给予的现金折扣(减享受的现金折扣)等费用。 第六十六条 通常,小企业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 小企业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已予确认的,应当将已销售商品和已提供劳务的成本作为营业成本结转至当期损益。 第七章编辑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六十七条 利润,是指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加上投资收益(或减去投资损失)后的金额。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总额。投资收益,由小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债券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处置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取得的处置价款扣除成本或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三部分构成。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三)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净额。 第六十八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 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通常,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应当在实现时按照其实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九条 政府补助,是指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含政府作为小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一)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 收到的其他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发生亏损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政府提供了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计量;政府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计量。 (三)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七十条 营业外支出,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出。 小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 通常,小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一条 小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确认所得税费用。 小企业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额。 第七十二条 小企业以当年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剩余的税后利润,可用于向投资者进行分配。 小企业(公司制)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第八章编辑 外币业务 第七十三条 小企业的外币业务由外币交易和外币财务报表折算构成。 第七十四条 外币交易,是指小企业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小企业的外币交易包括: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和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小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记账本位币,是指小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 第七十五条 小企业应当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小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小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除外。 小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 前款所称即期汇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 第七十六条 小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交易当期平均汇率折算。 小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交易当期平均汇率折算。 第七十七条 小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会计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前款所称货币性项目,是指小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货币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七十八条 小企业对外币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对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所有项目进行折算。 第九章编辑 财务报表 第七十九条 财务报表,是指对小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附注。 第八十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小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货币资金; 2.应收及预付款项; 3.存货; 4.长期债券投资; 5.长期股权投资; 6.固定资产; 7.生产性生物资产; 8.无形资产; 9.长期待摊费用。 (二)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短期借款; 2.应付及预收款项; 3.应付职工薪酬; 4.应交税费; 5.应付利息; 6.长期借款; 7.长期应付款。 (三)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实收资本;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未分配利润。 (四)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负债类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第八十一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报表。 费用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分为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四)销售费用; (五)管理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所得税费用; (八)净利润。 第八十二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的报表。 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 前款所称现金,是指小企业的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八十三条 经营活动,是指小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小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二)购买原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三)支付的职工薪酬; (四)支付的税费。 第八十四条 投资活动,是指小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的购建和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小企业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收回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三)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四)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 (五)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支付的现金。 第八十五条 筹资活动,是指导致小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小企业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二)吸收投资者投资收到的现金; (三)偿还借款本金支付的现金; (四)偿还借款利息支付的现金; (五)分配利润支付的现金。 第八十六条 附注,是指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遵循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二)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项目的说明。 (三)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项目的说明。 (四)利润分配的说明。 (五)用于对外担保的资产名称、账面余额及形成的原因;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以及对外提供担保所涉及的金额。 (六)发生严重亏损的,应当披露持续经营的计划、未来经营的方案。 (七)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项目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 (八)其他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事项。 第八十七条 小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按月或者按季编制财务报表。 第八十八条 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前款所称会计政策,是指小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前期差错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应用会计估计错误等。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差错发生或发现的当期更正差错的方法。 第十章编辑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九十条 本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附录: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略)
95楼
2023-04-19 19:5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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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飞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考试(83分),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7.05w
引用 @ 吴海玲 发表的提问:
怎么才知道我公司适合用什么样会计准则还是会计制度,在填财务制度备案
你好!填写企业会计准则就可以了
96楼
2023-04-19 20: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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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玲:回复蒋飞老师 那财务制度填什么,我们是做护肤品,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注册资金3千万,还有一家同样是卖特产类,投资资金是2百万,这2家要填什么财务制度,可以选企业财务通则吗
2023-04-19 20:49:30
蒋飞老师:回复吴海玲你好! 选择“企业会计准则”
2023-04-19 21:18:21
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9
解题: 37.73w
引用 @ 兔小白 发表的提问:
老师,学堂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模板么?
你好 去学堂的下载中心搜索关键找
97楼
2023-04-24 19: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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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文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7
解题: 11.54w
引用 @ 发表的提问:
老师 我公司2019年是企业会计制度 2020年我改成小企业会计准则了 那我填年财务报表是选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制度
填年财务报表是选 企业会计制度
98楼
2023-04-24 19: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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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王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4.96
解题: 0.03w
引用 @ 七秒的记忆 发表的提问:
要去税务局备案财会制度,是企业会计准则,如何备案
可以去税务大厅备案,也可以在税务网站提交申请。
99楼
2023-04-24 20: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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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9w
引用 @ 超越平凡 发表的提问:
小规模纳税人,在金蝶财务软件建帐是,选择的会计制度是哪个呢?小企业会计制度,还是2013年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新会计准则啊?
你好,这个是单位自己选择的,比如企业会计制度
100楼
2023-04-25 19:09:01
全部回复
宋生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14.66w
引用 @ 价值观 发表的提问:
老师,软件选择新会计准则,需要做财务制度备案,是不是就是第二张图里的会计准则。
你好!对的,就是这个。
101楼
2023-04-25 19: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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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观:回复宋生老师 老师,小企业会计准则有显示2013这个新会计准则是2016年出来的吗
2023-04-25 19:45:04
宋生老师:回复价值观您好!他系统选定的是什么时候出来的,我真不确定
2023-04-25 20:01:34
小黎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0.06w
引用 @ 向幸福出发 发表的提问:
老师,报财务报表提示报表报送类型,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选哪个呢?
你好,选择企业会计制度可以的
102楼
2023-04-25 19:43:28
全部回复
向幸福出发:回复小黎老师 这是根据什么选了?报表都一样吗?
2023-04-25 20:02:36
小黎老师:回复向幸福出发你好,这个根据您报表申报的类型 以及您之前在税务局的备案 现在大多数都是选择企业会计制度
2023-04-25 20:24:21
向幸福出发:回复小黎老师 好的
2023-04-25 20:38:20
小黎老师:回复向幸福出发好滴,祝您学习愉快
2023-04-25 21:05:55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7
解题: 20.9w
引用 @ 萌@T 发表的提问:
老师,国家税务总局网里面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这个里面的备案期填什么时间到什么时间呢?还有会计制度名称:我选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那财务制度选什么呢?
你好,就是你的营业期间的,财务制度选择第一个就额可以了
103楼
2023-04-25 19:48:33
全部回复
钟存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CMA,法律职业资格
4.98
解题: 3.91w
引用 @ 暖心& 发表的提问:
税务立户时选的会计制度是会计准则
一般的单位 选择的是企业会计准则
104楼
2023-04-25 20:11:59
全部回复
董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0.61w
引用 @ 张先生 发表的提问:
老师好,我公司是小规模企业,在报税填写财务报表我选择的是会计准则,后来我看到财务制度报备是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我都报了一年,我问下这个要紧吗,19年12月报表我变成会计制度合适还是又用原来的那个准则
您好,这个没有问题,主要就是让您选择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本身就是配套的,除非您是金融企业
105楼
2023-04-26 19: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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