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概念辨析:“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
2011-12-14 09:07 来源: 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分享到:
2011年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 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大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简称“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中“小微企业” 和“小企业”是不同的概念,其认定标准不尽相同。
税法上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
财税[2011]4号文件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