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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规范性文件由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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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晗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专家顾问
4.98
解题: 3.57w
引用 @ Allison404 发表的提问:
下列对会计科目的论述正确的选项是()A会计科目是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设和合并 B会计科目是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子细目是由企业自行制定的 C会计科目是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企业不得自行增设或合并有关会计科目 D除财政部制定的子细目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增设子细目 E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的空号,是为以后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DE 你好,你参考一下,同学
76楼
2023-05-24 20: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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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水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初级会计师
4.99
解题: 0.29w
引用 @ 彪壮的方盒 发表的提问:
必须交工会会员会费吗?文件只是说收入范围包括,但没有明确说强制交
学员你好, 每个单位都要交。 1、《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同时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 另外总工办发〔2004〕29号规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2、工会法没有规定以前年度没交的需要补交,但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一些省市出台了逾期或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应当及时补缴,并按日加收逾期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譬如安徽省。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 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备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77楼
2023-05-24 20: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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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4.95
解题: 5.88w
引用 @ 唯伟的海角 发表的提问:
老师,印花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在哪个文件可以找到?
这个在税金及附加里核算
78楼
2023-05-29 19: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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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伟的海角:回复暖暖老师 老师,我需要找这个文件,文件号是哪儿个呢?
2023-05-29 20:17:56
暖暖老师:回复唯伟的海角通知(财会[2016]22号)等有关规定:
2023-05-29 20:36:45
文文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7
解题: 11.54w
引用 @ 小小马 发表的提问:
您好,会议费有什么文件规定吗
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428597207535050652.html 你好,可以参考下该链接
79楼
2023-05-29 20: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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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老师在线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7
解题: 0.04w
引用 @ 田田的生活 发表的提问:
使用财务软件,凭证录入由谁做?是现金会计还是记账会计
同学:您好。这个看各公司岗位责任的划分,正常来说,现金和银行是由现金会计做,其他由记账会计。
80楼
2023-05-29 20: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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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晨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4.98
解题: 2.2w
引用 @ 飞舞的蝴蝶 发表的提问:
有财务报销的具体规范文件吗?
你好,财务报销没有规范性的文件的。
81楼
2023-05-30 19: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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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zi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0.71w
引用 @ 燕子 发表的提问:
老师有没有最新的发票规范文件?
你好 这个是关于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 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局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第二十三条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局规定。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发票。   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82楼
2023-05-30 19: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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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子:回复meizi老师 有没有哪些行业需要写备注
2023-05-30 19:51:58
meizi老师:回复燕子你好 只有以下几种发票需备注: 1 货物运输 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 2 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 3 销售不动产 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 4 出租不动产 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4号 5 保险公司收取交强险保费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1号 6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 7 单/多用途卡业务中,收到销售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 8 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发票业务 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45号 9 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差额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 10 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YD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 11 地税机关代开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发票 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税总函(2016)145号 12 地税机关代开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发票,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 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税总函(2016)145号 13 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办退税专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2023-05-30 20:10:42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7
解题: 20.91w
引用 @ 胖三斤 发表的提问:
老师,非全日制用工规定是什么?哪份文件的?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1、概念 第68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合同形式及兼职规定 第69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试用期规定 第70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解除及补偿 第71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工资标准及支付周期 第72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6、社会保险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83楼
2023-05-30 19: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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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ze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5.00
解题: 18.13w
引用 @ 菲童牛宝 发表的提问:
如果企业有文件,规定出差或者福利费报销金额多少,不超过文件范围的金额是不是可以不用发票入账?
需要发票,你要是没发票需要并入工资代扣个税
84楼
2023-05-30 19: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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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丽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4.99
解题: 1.65w
引用 @ 细腻的手链 发表的提问:
工会经费上缴比例的文件规定
1、工会经费按实工资总额的2%计提; 2、成立工会组织的,按工会经费按40%上缴上级工会组织。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按全额上缴上级工会组织。
85楼
2023-05-30 20: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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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zi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0.71w
引用 @ Miss陈 发表的提问:
代理记账内部规范文件有参考的吗
你好; 你是要代理记账的 ;内部规范要求 比如1、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专业会计人员,非会计专业人员,不得从事代理记帐工作; 2、代理记帐人员未得到客户认可,公司必须根据客户要求另行委派至用户满意为止; 3、定期向客户了解代理记帐人员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加以改进; 4、依法制止客户示意作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如阻止无效即向公司汇报或向主管财政部门汇报。 5、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单位; 6、承接代理记帐业务时,必须向客户说明代理范围、代理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擅自收费; 7、不得在委托单位或通过委托单位获取代理收费以外的任何利益; 8、代理记帐人员定期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9、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86楼
2023-05-31 18: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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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陈:回复meizi老师 嗯嗯,谢谢老师,有具体的参考文件吗?
2023-05-31 19:03:01
meizi老师:回复Miss陈你好; 文件的话这个没有的; 有关于代理记账方法的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9-10/17/content_5440989.htm 
2023-05-31 19:17:31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7
解题: 20.91w
引用 @ 笨女人 发表的提问:
工会入会人员有限制么?退休的和劳务派遣想入工会能否?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么?
你好,试用期和退休人员不可以加入工会的
87楼
2023-05-31 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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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女人:回复朴老师 没有明文文件对么
2023-05-31 19:31:15
朴老师:回复笨女人这个工会法有规定的,你可以搜一下工会法
2023-05-31 19:41:43
方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4.98
解题: 2.4w
引用 @ 项波 发表的提问:
注会报考条件是不是出新政了,19年是不是注会报名条件有限制了,非会计专业不能报考了吗,有没有这样的相关条文规定
目前还没有出相关的新政策,目前跨专业是可以报考的,你可以在出新政策之前先争取通过一两门,只要有考过的科目是不影响后续报名的。
88楼
2023-05-31 19:32:25
全部回复
项波:回复方老师 嗯嗯,谢谢
2023-05-31 20:04:55
王晶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4.99
解题: 4.56w
引用 @ 小冉 发表的提问:
公司税审可以找会计师事务所做吗?有文件规定没
你好,可以的呢,出审计报告是一定要事务所出具的
89楼
2023-05-31 19: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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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冉:回复王晶老师 审计报告我晓得要会计师事务所出,我问的是税审报告,以前不是说要税务师事务所出的吗?现在税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出对吧
2023-05-31 20:05:56
王晶老师:回复小冉呃呃,可以的呢,可以
2023-05-31 20:24:01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49w
引用 @ 努力的小白 发表的提问:
财税(2017)58号文四种主材甲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请问根据文件规定是“必须适用”简易计税还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同学你好,根据文件规定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90楼
2023-05-31 20: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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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的小白:回复王雁鸣老师 文件上原话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这个“适用”难道不是“必须”的意思吗。?
2023-05-31 20:48:16
王雁鸣老师:回复努力的小白同学你好,这个“适用”不是“必须”的意思。
2023-05-31 21: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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