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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中关于发票丢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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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0
解题: 0.64w
引用 @ 菜园子 发表的提问:
老师,请问我的发票丢了,要怎么办啊.供应商开的发票
有没有认证
286楼
2023-10-09 16: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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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老师
职称:中级职称
4.97
解题: 7.38w
引用 @ 舒老师 发表的提问:
我们这里的税务部门说的发票的丢失必须要登报才行,呜呜,写说明都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税函[1995]292号)第二项规定,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专用发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三项规定,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而普通发票丢失,在日常税务管理中,对开具发票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报刊或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即普通发票丢失,也可在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
287楼
2023-10-10 15: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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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枫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国际税收协会会员
4.99
解题: 1.55w
引用 @ 安详的小蝴蝶 发表的提问:
老师,发票丢失,什么情况下要遗失声明?我看有的发票要遗失声明,有的不要吗?
你好,现在都不用了复印件盖章就行
288楼
2023-10-10 15: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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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4.99
解题: 3.69w
引用 @ 青青 发表的提问:
老师好,我想问下,发票丢失了,对方给过来这样的发票,说让我直接抵税,可以吗?我记得应该是是用记账联复印后盖章寄给我,章不是红色的,这样也可以吗
您好,用记账联复印后盖章寄给你,章要是红色 的
289楼
2023-10-10 1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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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9
解题: 37.73w
引用 @ 鱼鱼 发表的提问:
老师,发票申领本丢失,怎么办?
 纳税人丢失发票领购簿,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发发票领购簿的手续: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最后一次领购发票的存根联及未用完的发票。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纳税人确认《发票领购簿》遗失需办理《发票领购簿》补发的应提供)。  三、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并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持刊登“遗失声明”时取得的发票(发票的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到税务机关查验。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  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厅申请补办发票领购簿,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290楼
2023-10-10 16: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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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9w
引用 @ 刘泳杉 发表的提问:
我们内勤丢失了一张我们租房的发票,这怎么处理呀?
你好,需要登报,声明遗失,让税局出具遗失声明
291楼
2023-10-11 15: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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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阿富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5.85w
引用 @ 小鱼儿 发表的提问:
现在发票丢失还要登报处理吗?
你好,不用,直接永发票复印件盖开票方发票专用章就可以
292楼
2023-10-11 1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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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阿富老师:回复小鱼儿用不是永,写错字了
2023-10-11 16:21:34
maize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5.00
解题: 18.13w
引用 @ 我要学会计 发表的提问:
老师,客户问丢失这一个发票要不要登报,登报要罚钱吗
这个需要问下你税局,各地不一样,下面这个可以去参考下丢失空白发票的处理   1、书面报告、登报作废。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来源福建国税):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2、接受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丢失普通发票的处理   1、书面报告、登报作废。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参考《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第四条关于丢失发票作废申明规定,我省国税系统管辖的纳税人发生发票遗失和被盗等丢失情形时,必须选择在市州级以上(含市州级)正式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在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补充提供已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等资料。   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来源福建国税):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2、接受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凭证处理。   各地的执行口径有区别,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具体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第十七条规定,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已开具发票或已接收发票丢失时,应自纳税人发现丢失发票当日,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对丢失已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开具红字发票对已丢失发票进行冲销,在红字发票票面注明已丢失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再重新补开发票。   对丢失已接收发票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根据需要向纳税人出具丢失证明,纳税人持此证明向对方单位重新索取发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十九条规定,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开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在县级以上报刊登报声明作废、接受行政处罚后,作废该份发票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   (二)受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可持县级以上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和主管国税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请求重新开具发票。开票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后,为其重新开具发票。   辽宁省:依据辽宁省的文件规定,普通发票开具后丢失的,在取得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丢失发票开具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后,允许入账。(来源:大连市国税局网上资料)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书面报告、登报作废。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法规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法规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参考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第四条关于丢失发票作废申明规定,我省国税系统管辖的纳税人发生发票遗失和被盗等丢失情形时,必须选择在市州级以上(含市州级)正式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在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补充提供已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等资料。   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来源福建国税):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2、接受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凭证处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机动车销售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293楼
2023-10-11 1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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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9w
引用 @ 爱笑的流沙 发表的提问:
请问可以开以前日期的发票,不是丢失补开,是新开一年多以前的发票
不行,必须按照销售货物的情况据实及时开具发票
294楼
2023-10-11 16: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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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9
解题: 18.18w
引用 @  发表的提问:
老师,对方开给我放的发票丢失怎么办?
你好,可以让对方提供盖章的复印件。
295楼
2023-10-12 16:02:58
全部回复
家权老师
职称:税务师
4.97
解题: 19.92w
引用 @ 实操学堂 发表的提问:
现在发票丢失了是可以用复印件以 我们财务说会罚款
专票丢失了可以凭复印件做账,不受影响的
296楼
2023-10-12 16:15:28
全部回复
贺汉宾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4.93
解题: 0.7w
引用 @ 学堂用户52mfjq 发表的提问:
发票本一本一百的丢失处罚多少
您好!罚款这个问题没有一定的,每个地方会有具体的规定,而且更多的时候掌握在管理的手里。
297楼
2023-10-12 16:26:59
全部回复
贺汉宾老师:回复学堂用户52mfjq丢失、损毁手工发票的(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以100元为处罚基数,每份加收罚款1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 看你有多少张,一张10块
2023-10-12 16:49:28
贺汉宾老师:回复学堂用户52mfjq希望帮到您!如满意请给予五星好评谢谢
2023-10-12 17: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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