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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中及时性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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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老师
职称:中级职称
4.97
解题: 7.38w
引用 @ maymay82 发表的提问:
我想问一下,就是在那个税局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里的会计制度名称是小企业会计准则,那么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折旧方法和成本核算方法要怎么选择啊?
您好,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一般可以是一次性摊销、折旧方法一般是直接法,成本核算方法您是什么行业,一般可以加权平均法
211楼
2023-08-10 18: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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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may82:回复文老师 一次性摊销,是不是把前期开办费一次性摊销完毕?
2023-08-10 19:11:07
maymay82:回复文老师 折旧方法还分了大类和小类
2023-08-10 19:37:17
文老师:回复maymay82低值易耗品摊销和开办费不是一回事,您选择小企业会计准则,开办费就可以一次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
2023-08-10 20:02:51
maymay82:回复文老师 还想问下,那些报表的报送期限怎么填?
2023-08-10 20:27:03
maymay82:回复文老师 季报的选15日,那年报的选45日,还是4个月,5个月啊??
2023-08-10 20:45:03
文老师:回复maymay82季报的选15日,年报是5个月的,
2023-08-10 21:11:35
克江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4.96
解题: 0.33w
引用 @ 高大的羽毛 发表的提问:
老师:我利润表中有资产减值损失,在做企业汇算时发现税务局申报表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而我公司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已经核实税务局不能改。我现在要怎么来填企业所得税汇算表
你好,建议在填申报时候,资产减值损失如果是计提的话,就直接不要填,当作没有。资产减值损失没有实际发生时不能税前扣除的
212楼
2023-08-10 18: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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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7
解题: 0.51w
引用 @ 嘻嘻 发表的提问:
一般纳税人工业,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财务制度选 企业财务通则 可以吗?
你好,企业一般选择小企业会计准则
213楼
2023-08-16 17:5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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嘻嘻:回复阳老师 第一个是会计制度名称,我选了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个是财务制度,里面的选项我给你说,1、财务通则,2、金融企业财务规定,3、运输企业财务规定,,,最后是其他,中间都是一些特殊的行业没得选。怎么办
2023-08-16 18:16:55
阳老师:回复嘻嘻你好,你选择其他
2023-08-16 18:36:47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9w
引用 @ 单薄的镜子 发表的提问:
在谨慎性原则下财产物资应该按什么原则计价
你好,比如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214楼
2023-08-16 18: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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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上市公司全盘账务核算及分析
4.98
解题: 7.68w
引用 @ yy 发表的提问:
4、关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支出中,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在成本模式计量下当月增加的房屋当月计提折旧 B在成本模式计量下当月增加的土地使用权当月进行摊销 C在公允模式计量下当月增加的房屋下月开始计提折旧 D在成本模式计量下当月增加的土地使用权当月不进行摊销 参考答案 B 解析纠错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属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按照固定资产的核算原则处理,属于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核算原则处理。 老师!无形资产的核算原则是什么?
您好,无形资产当月增加当月计提折旧
215楼
2023-08-16 18: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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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回复冉老师 那当月减少,当月就不提了吗
2023-08-16 18:56:37
冉老师:回复yy您好是的,,祝你工作顺利
2023-08-16 19:18:43
小宝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4.97
解题: 2w
引用 @ 陶醉的铃铛 发表的提问:
集团《财务管理制度》中制定了会计核算相关要求,但是其中没有对不同业务类型/业务操作的账务处理规则进行书面规定。 新入职财务人员接受区域经理的口头培训,容易导致新入职财务人员账务处理效率及准确性降低。建议集团制定书面账务处理规则。 请问:这确实是一个问题吗?一般实务中,公司会有书面的账务处理规则吗?
你好,这个集团的制度基本没啥大用,对于下属公司,下属公司要根据自己的业务类型制定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即可
216楼
2023-08-17 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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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醉的铃铛:回复小宝老师 谢谢!如果下属公司如果没有书面的账务处理规则,都是口头的,口口相传,是不是需要书面规范下来?
2023-08-17 18:19:34
小宝老师:回复陶醉的铃铛是的,口口相传不便于执行,需要落实到纸质上
2023-08-17 18:37:42
袁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8
解题: 7.19w
引用 @ 会敏 发表的提问:
金蝶专业版会计科目中的原材料核算项目是选供应商还是材料
是选择材料的了,这个是材料
217楼
2023-08-17 18: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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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枫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国际税收协会会员
4.99
解题: 1.55w
引用 @ 李传英 发表的提问:
我公司是建筑企业,在选择会计制度时,是选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还是选企业会计准则,二者有什么区别?谢谢
你好,选择施工企业基本上一样的呢,只不过施工有些科目更仔细,跟建筑有关的
218楼
2023-08-17 18: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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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海老师
职称:会计中级职称
5.00
解题: 2.42w
引用 @ 薄薄 发表的提问:
20. 工会会计制度应当遵循( )原则。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A. 相关性 B. 独立性 C. 重要性 D. 实质重于形式 21. 工会会计应当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不包括( )。 A. 半年报 B. 季报 C. 月报 D. 周报
20、a 21、d
219楼
2023-08-17 18: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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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4.99
解题: 40.98w
引用 @ 相信自己 发表的提问:
老师总分公司是不是只能用企业会计准则?我现在只有一个分公司且是独立核算
你好 集团性质的是的
220楼
2023-08-18 17: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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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自己:回复郭老师 那我现在的总公司还是用的小企业准则,那是否要进行修改?
2023-08-18 17:55:20
相信自己:回复郭老师 且我两个月前注册的这个分公司也选择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税局还核定通过了,那现在是否也要修改?
2023-08-18 18:06:44
郭老师:回复相信自己你好,最好还是修改一下, 一般集团上市公司的选择,企业会计准则。
2023-08-18 18:35:53
相信自己:回复郭老师 我们目前还是小微
2023-08-18 18:45:54
郭老师:回复相信自己你好,你可以不用修改。
2023-08-18 19:02:07
郭老师:回复相信自己不管小型微利企业还是非小型微利企业。
2023-08-18 19:16:45
相信自己:回复郭老师 就是说,国家是这样规定要用企业会计准则,但其实并没有那么要求严格,也可以都选择小企业会计准则?
2023-08-18 19:39:54
郭老师:回复相信自己税法没有规定是准则规定的。
2023-08-18 20:08:56
相信自己:回复郭老师 就其实现在用哪个都不会有相关部门去强行监督是对了还是错了,是吧?
2023-08-18 20:35:51
郭老师:回复相信自己你好,没有哪个部门专门去管,你用哪个准则做账?
2023-08-18 20:46:46
相信自己:回复郭老师 好嘞,感谢老师
2023-08-18 21:12:07
郭老师:回复相信自己不用客气,工作愉快。
2023-08-18 21:23:19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9w
引用 @ 淡然 发表的提问:
老师:投资性房地产期末计量由成本模式更改为公允模式,是不是遵循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原则 ?
你好,不是的
221楼
2023-08-18 18: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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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然:回复邹老师 请问老师这是遵循的什么原则呢?
2023-08-18 18:18:35
邹老师:回复淡然可靠性
2023-08-18 18:31:18
程小峰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CMA,高级会计师,税务师
4.98
解题: 0.21w
引用 @ 迪恩 发表的提问:
原材料入库也要进行会计核算吗?要进行核算的原因是什么
您好!原材料入库需要进行核算呀,原因就是会计法规规定的。
222楼
2023-08-18 18: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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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税务师,建造师
4.96
解题: 0.01w
引用 @ 坚持 发表的提问:
请问,新办一个营利性学校,名称是某某学校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应怎么核算?是选择小企业制度吗?是按公司性质的方式进行会计核算吗?
其实都可以,公办是参照事业单位,民办建议参照公司性质。
223楼
2023-08-18 18: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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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回复季老师 那么相应的优惠政策呢?希望老师详细解答,谢谢!
2023-08-18 19:20:47
季老师:回复坚持具体有以下政策,各地可能不一,供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3.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关于关税   1.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   2.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   五、取消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其中因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仍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应归中央财政的补偿资金,列中央教育专项,用于改善全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归地方财政的补偿资金,列省级教育专项,主要用于改善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   2.《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二月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一)“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三)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   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二、关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一)“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二)“提供养育服务”是指上述托儿所、幼儿园对其学员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三)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四)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五)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三、关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问题   1.“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   2.“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   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   四、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9日
2023-08-18 19:46:55
陈艺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审计师
4.96
解题: 0.2w
引用 @ Wendy 发表的提问:
请教老师:境外的工程项目,该如何核算? 有没有类似的会计核算准则可以学习的? 财务上需要注意什么?
会计学堂有课程,。
224楼
2023-08-19 17:23:01
全部回复
Wendy:回复陈艺老师 你好,可否具体告诉一下课程名称或者是哪一个老师讲的,方便我搜索
2023-08-19 18:21:51
陈艺老师:回复Wendy关于课程您咨询下主页面右侧客服帮您推荐
2023-08-19 18:38:45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7
解题: 20.9w
引用 @ 感性的自行车 发表的提问:
你企业尚未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或原备案不准确,请及时通过电子税务登记界面,报备案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进行备案
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是什么
225楼
2023-08-19 17:49:13
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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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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