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恰当。项目合伙人应当对项目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复核政策和程序实施的复核负责。
(2)不恰当。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薪酬或业绩评价不得与其向审计客户推销的非鉴证服务直接挂钩。
(3)不恰当。在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除对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必须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外,还可以自行建立判断标准,确定对那些涉及公众利益的范围较大,或已识别出存在重大异常情况或较高风险的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4)不恰当。对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业务报告日起,对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如果法律法规有更高的要求,还应保存更长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