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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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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存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CMA,法律职业资格
4.98
解题: 3.86w
引用 @ 1979942195 发表的提问:
某公司为获得一项工程合同,拟向工程发包的有关人员支付好处费10万元。公司市场部人员持公司董事长的批示到财务部领取该笔款项时,财务部经理小王认为该项支出不符合有关规定,但考虑到公司主要领导已作了同意的批示,遂支付了此款项。对小王做法的下列认定中,正确的是( )。 A.小王违反了爱岗敬业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B.小王违反了参与管理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C.小王违反了客观公正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D.小王违反了坚持准则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D.小王违反了坚持准则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151楼
2023-01-11 05: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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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晨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4.98
解题: 2.2w
引用 @ 370650599 发表的提问:
管理会计,职业道德规范题库里面真题模拟考试,为什么进不去,做不了题
你好,这个咨询客服专员的。
152楼
2023-01-11 05: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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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650599:回复汪晨老师 客服专员,只会收钱报名,其它问题问了也反应
2023-01-11 06:09:51
370650599:回复汪晨老师 报名咨询回答积极,其他问题直接沉默
2023-01-11 06:21:43
370650599:回复汪晨老师 太无语了
2023-01-11 06:43:52
汪晨老师:回复370650599你好,老师来帮你问
2023-01-11 07:06:31
370650599:回复汪晨老师 好的,谢谢
2023-01-11 07:34:19
汪晨老师:回复370650599不客气,满意请给五星好评。
2023-01-11 07:45:42
三宝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税务师
4.99
解题: 1.19w
引用 @ 小幸运考霸 发表的提问:
目前选用什么会计制度呢?是小企业会计制度还是2013会计制度?速达的会计制度选择,做账后期能从小企业会计制度转为2013会计制度吗?
如果业务比较简单的话,可以选用小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选择好以后,再想转为其他会计制度的话,难度非常大。因为会计科目代码和科目都不一致。相当于新建账套
153楼
2023-01-11 06: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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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4.96
解题: 11.29w
引用 @ 清脆的钻石 发表的提问:
成本会计 ,有关于道德问题
道德责任就是要实事求是,独立客观。
154楼
2023-01-12 05: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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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菲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7
解题: 9.42w
引用 @ 银翘花 发表的提问:
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税务师, 。 请问下,做好专业的财务,是不是这三证必考呢? 法律职业资格证 怎样报考呢?
同学,你好 一般有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职称就可以了
155楼
2023-01-12 05: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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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7
解题: 1.05w
引用 @ 朱圆圆 发表的提问:
正在学会计零基础课程,怎样才能提高学习效率呢?还有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电算化三门课程是一门课程学完了再学下一门课程号,还是三门课程同时学习好呢?
看各人情况,如果能力强可以三门课程同时学习
156楼
2023-01-12 05: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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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9
解题: 37.73w
引用 @ 英俊的汉堡 发表的提问:
企业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各适用于什么样的企业
你好 现在大的企业都用新企业准则 小点的企业用小企业准则
157楼
2023-01-12 05: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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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9
解题: 37.73w
引用 @ Kalen Wu 发表的提问:
你好,什么样的企业的会计制度适用于【小企业会计准备】
你好 规模小的企业用小企业准则
158楼
2023-01-12 06: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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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len Wu:回复玲老师 【规模小的企业】具体指的是哪方面呢,某家工厂年销售2到3个亿也是用【小企业会计准则】
2023-01-12 06:34:15
玲老师:回复Kalen Wu可以参考 这标准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23-01-12 06: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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