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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残疾福利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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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晗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专家顾问
4.98
解题: 3.57w
引用 @ wukunxiu 发表的提问:
下列各项有关职工薪酬确认和计量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的,应当适用职工薪酬准则关于设定提存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B.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C.长期残疾福利水平取决于职工提供服务期间长短的,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应付长期残疾福利义务 D.长期残疾福利水平与职工提供服务期间长短无关的,企业应当在导致职工长期残疾的事件发生的当期确认应付长期残疾福利 选项CD是不是矛盾了
不矛盾 c说的是长期福利主要的划分看的是职工服务时间 d说的是确认的期间
1楼
2023-01-11 08: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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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mboo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9
解题: 5.32w
引用 @ 倒计时安享晚年 发表的提问:
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是( )。 A.长期带薪缺勤 B.长期残疾福利 C.长期利润分享计划 D.离职后福利 老师你好,为什么D不是呢
您好 离职后福利是指在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之前,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而辞退员工,根据劳动合同,企业需要提供一笔资金作为对被辞退员工的补偿。不在企业任职了 当然不算长期职工福利了
2楼
2023-01-11 09: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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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4.99
解题: 6.29w
引用 @ 金鱼3546 发表的提问:
多选下列各项中,企业应作为职工薪酬核算的有( ) A 累积带薪缺勤 B 职工教育经费 C 非货币性福利 D 长期残疾福利
你好,企业应作为职工薪酬核算的有 A 累积带薪缺勤 B 职工教育经费 C 非货币性福利 D 长期残疾福利
3楼
2023-01-11 11: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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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鱼3546:回复小云老师 下列关于职工薪酬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一定要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B 企业发生的职工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短期薪酬,应当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C 我国企业职工休婚假期间的工资通常属于累积带薪缺勤 D 非累积带薪缺勤应当在缺勤期间计提应付工资时一并处理
2023-01-11 11:47:17
金鱼3546:回复小云老师 也是多选题。
2023-01-11 12:12:26
小云老师:回复金鱼3546A 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一定要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B 企业发生的职工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短期薪酬,应当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023-01-11 12:32:43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75w
引用 @ 爱笑的流沙 发表的提问:
残疾人福利企业清退残疾人补偿金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100%
4楼
2023-01-11 12: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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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mboo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9
解题: 5.32w
引用 @ 发表的提问:
招聘残疾人就岗对于公司来说会有什么福利
您好 公司有残疾人员工的话可以抵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工资可以加计100%扣除
5楼
2023-01-11 13: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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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惠老师
职称:会计师
4.23
解题: 0.15w
引用 @ 传统的冬日 发表的提问:
单位有残疾人,对于,单位有什么福利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加计扣除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1倍,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10000元,可以按20000元加计扣除计入税前扣除额。
6楼
2023-01-11 14: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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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惠老师:回复传统的冬日有残疾人可以减少缴纳残保金,
2023-01-11 15:29:37
悠然老师01
职称:高级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
4.99
解题: 2.81w
引用 @ 生动的海燕 发表的提问:
福利企业残疾人所的税是多少
你好,所得税前按照发放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7楼
2023-01-11 15: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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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静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7
解题: 1.25w
引用 @ D 发表的提问:
职工薪酬(多选): 下列各项中,企业应作为职工薪酬核算的有: A 累积带薪缺勤 B 职工教育经费 C 非货币性福利 D长期残疾福利
你好,ABCD全选 ,全都都包括的。
8楼
2023-01-11 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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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江何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师
4.98
解题: 3.65w
引用 @ 冷傲的铃铛 发表的提问:
福利企业一个残疾人返多少给公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7]92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2007-6-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三)在除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以外的其他地区,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上述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2007年10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七、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四)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八、对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定 (一)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二)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条规定的退税、减税限额和第二条规定的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九、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十、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通知第二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九)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十二、各地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加强领导,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政府的理解与支持,并密切与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衔接、沟通。税务部门要牵头建立由上述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将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好。财政、税务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省级税务部门每半年要将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的减免(退)税数据及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省级财政部门。 十三、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目前还是这样的文件 同学不是返钱而是很多优惠
9楼
2023-01-11 18: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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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傲的铃铛:回复何江何老师 收到,问得不专业
2023-01-11 19:01:17
何江何老师:回复冷傲的铃铛同学,懂了记得点五星好评
2023-01-11 19:12:58
冷傲的铃铛:回复何江何老师 老师我第一次做会计,我们公司有65个人员,其中有20人是残疾人,那每位残疾人员返多少优惠给公司
2023-01-11 19:25:55
何江何老师:回复冷傲的铃铛同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规定,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者是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限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不适用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享受营业税优惠的,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同一单位既是增值税纳税人,又是营业税纳税人的,不能同时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只能由单位自行选择是享受增值税优惠还是营业税优惠,并且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单位既有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也有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且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福利企业后,方可申请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二)单位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并且在企业当期亏损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作为允许税前扣除的基数,在以后年度继续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组成“各项扣除”内容之一,应允许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明确规定: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根据新所得税法规定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计入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也就是说,无论企业是否有所得,加计扣除数额都可以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在以后年度依法弥补。 与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相比,单位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门槛要低得多。企业所得税优惠,一是不论是否为福利企业,均可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不需事前申请。而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福利企业后,方可申请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受安置残疾人数、比例的限制。但享受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仍然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是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是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至于增值税或营业税退税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视各地具体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对单位雇佣残疾人而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随着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正式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所以,对单位取得的增值税或营业税退税收入,从原则上,应当是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也有个别省份明确规定该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125号)规定:对单位因安置残疾人员而按照政策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房产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21日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但享受该优惠政策的单位,是否必须是经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福利企业,文件中并未明确。根据法无规定不得执行的原则,只要符合所说的条件,不论是否为福利企业,应当都可以享受该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而在此前,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的规定,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方可免税。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减免房产税。所以,各地对安置残疾人也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出台。如根据《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第七条的规定,单位雇佣聋、哑、盲、残人员占人员总数的35%以上的工厂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四)单位安置残疾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6]483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所以,各地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也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残疾人达到从业人员总数规定比例的企业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以上回答你满意么?
2023-01-11 19:49:53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75w
引用 @ 爱笑的流沙 发表的提问:
国家对残疾人的补助?残疾人在福利企业最低月工资是多少
国家对残疾人最低工资没有明确规定
10楼
2023-01-11 20:06:11
全部回复
陈诗晗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专家顾问
4.98
解题: 3.57w
引用 @ 开朗的鲜花 发表的提问:
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发的配捐卷买网上没有的东西
什么意思?同学没太明白你的意思,这个基金会正常的发出这个捐赠就正常,放到基金会的捐赠支出就可以了。
11楼
2023-01-11 21: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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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朗的鲜花:回复陈诗晗老师 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发放的配捐卷 卖调和油原价130 说优惠一半65元的卷 是真的吗?
2023-01-11 21:36:42
陈诗晗老师:回复开朗的鲜花什么意思?不管是发的这个实质性的福利还是优惠券都是真实的。
2023-01-11 21:53:53
开朗的鲜花:回复陈诗晗老师 吃油能吃饱吗这么贵的油
2023-01-11 22:22:03
开朗的鲜花:回复陈诗晗老师 你家残疾人这么有钱吗
2023-01-11 22:41:23
开朗的鲜花:回复陈诗晗老师 假心假意
2023-01-11 23:07:06
陈诗晗老师:回复开朗的鲜花这个东西你可以向你当地相关部门反映一下。
2023-01-11 23:29:54
开朗的鲜花:回复陈诗晗老师 调和油网上还没有的油
2023-01-11 23:56:01
开朗的鲜花:回复陈诗晗老师 你以为谁都像你这么好骗吗
2023-01-12 00:22:47
陈诗晗老师:回复开朗的鲜花你这是什么意思啊同学?这个油又不是我给你发的,你对我发脾气有什么用?
2023-01-12 00:45:41
暖暖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4.95
解题: 5.81w
引用 @ 杨妞妞 发表的提问:
计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会计分录如何处理
借:管理费用-残保金 贷:银行存款
12楼
2023-01-11 22:01:02
全部回复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75w
引用 @ 爱笑的流沙 发表的提问:
国家对残疾人的补助?残疾人在福利企业最低月工资是多少
国家对残疾人工资没有规定最低多少
13楼
2023-01-11 23:09:25
全部回复
暖暖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4.95
解题: 5.81w
引用 @ 行っている 发表的提问:
老师好,我公司是《社会性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每月会退回来残疾人工资六倍的收入,这个怎么做会计分录呢,J银行存款D:?谢谢
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
14楼
2023-01-12 00:15:43
全部回复
行っている:回复暖暖老师 那这个收入还要缴纳所得税得
2023-01-12 00:32:38
行っている:回复暖暖老师 增值税免了,所得税不免
2023-01-12 00:57:26
暖暖老师:回复行っている是的,增值税免,所得税不免
2023-01-12 01:25:31
贺汉宾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4.93
解题: 0.7w
引用 @ Iceheart 发表的提问:
公司给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捐赠汇算清缴怎么填写
你好同学, 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三捐赠支出。 仅供参考,纯手打,希望可以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如满意,请给予五星好评以便更好地进行服务,谢谢!
15楼
2023-01-12 01:15:19
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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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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