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递延收益的核算
根据新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应区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核算时,应借记“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分期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科目。
例1:某粮食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每6个月下达的轮换计划出售陈粮,同时购入新粮,为弥补该企业发生的轮换费用,财政部门按照轮换计划中规定的轮换量支付该企业0.06元/斤的轮换补贴。该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需要在20X8年10月至20X9年3月轮换储备粮2亿斤(每月转换储备粮量相同),款项于20X9年3月收到。
(1)20X8年10月份应根据轮换量2亿斤和规定的补贴额0.06元/斤,确认其他应收款1200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 12,000,000.00
贷:递延收益 12,000,000.00
(2)20X8年10月将补偿10月份的补贴计入当期收益
借:递延收益 2,00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利得 2,000,000.00
(3)以后每月份的分录同(2),同时20X9年3月份收到政府补助金,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2000,000.00
贷:其他应收款 12,000,000.00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未非货币性资产的,应首先确认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