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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有什么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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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师1
职称:会计从业资格
5.00
解题: 1w
引用 @ 一天一点爱恋 发表的提问:
罚款、滞纳金、违约金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等,为什么会产生永久性差异,不是没有差异吗?
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但会计上做营业外支出的,所以是永久性差异
16楼
2023-03-05 1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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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一点爱恋:回复王老师1 这里说的差异是对所得税影响的差异,会计和税法是一致的,都对所得税产生相同的影响,应该没有差异啊
2023-03-05 10:32:48
王老师1:回复一天一点爱恋不是的,会计上罚款和滞纳金是作为费用支出的,影响利润。但所得税上,这些支出是不认的,要纳税调增,相当于这些支持并不能税前扣除,要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增这些费用,由此造成税会差异
2023-03-05 10:48:18
江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6.75w
引用 @ 发表的提问:
申报个税与计提个税时有差异,这部分差异由公司承担了,做入什么费用?
只能计入公司的管理费用了。
17楼
2023-03-05 11: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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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8
解题: 46.79w
引用 @ 干净的老师 发表的提问:
论述土地使用权的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规定的差异
 (一)税法和会计的目标存在差异   税法是以法律形式将一国的税收制度确定下来,税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企业会计的主要目的是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管理部门、股东、贷款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提供有用的信息。   因为会计和税法的目标不同,所以在一国的税法和会计准则制度设计和制定的层面,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制度内容必然存在差异。   (二)税法和会计的形式特征存在差异   由于会计和税法的目标不同,会计准则和税法将表现出不同的形式特征。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税法的强制性表现为政府依据其权力制定税法使税收具有强制性,在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之下,纳税人纳税义务法定,纳税人必须依据税法对经济事项进行税收分析,即确定纳税义务、计算应纳税额,并进行税款的缴纳;政府征税的无偿性着重考虑税收收入实现的及时和确定,并对所得税的成本范围标准和支出范围进行限制;税法的固定性表现为在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之下,税制要素确定,不需考虑适应不同经营环境和经营管理方式的个别企业揭示客观经营成果的需要。   企业经营的结果是市场竞争、经营管理的结果,对企业经营的核算应站在客观、公允的角度来加以确认和计量。因此,企业依据会计准则对企业生产经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应当一定程度表现出不确定性,从而会计准则与政府取得税收收入的目标有所偏离;同时,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按照谨慎性原则计提各项准备金,以防范潜在风险,保证企业的长期发展,从而在成本费用的确认时间及范围上与税收法规规定有所不同;此外,企业从自身的经营环境、对象、管理方式出发,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制定企业会计制度,以灵活客观的反映经营成果,与税法确定性的原则相偏离。这就造成了企业准则与税法矛盾的必然性。   (三)税法和会计的部分差异永久性存在   从税法制度设计角度,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始终会保留一些固有的差异,这里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符合具体税种计税原理。在税收实体法对具体税种设计时,从某一税种的计税原理出发,对一部分经济事项的涉税要素进行特定列举,确定某一税种的税法要件,将与会计准则中相应要素有所区别。比如,增值税征税范围确认中视同销售业务范围的列举,符合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基本原理,这一符合增值税计税原理的征税范围的税法规定,即增值税销售范围的确认就有别于会计准则对销售确认要件的规定。  第二,符合税法固定性的形式特征。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利益,体现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下课税要素明确的原则,税法对企业在税额计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要素进行控制,形成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形成这一类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目标不一致,税法是用来规范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表现税法的统一性和确定性。如在对企业所得税收入范围和纳税义务实现时间的确认上,税法从确定性原则出发,进行了列举,并有别于会计准则。   第三,符合税法应具有防范功能的要求。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防止和减少制度性税收流失的角度,税收制度设计和制订应具有防范功能。为了避免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空进行避税,税法制定了一些对会计核算结果进行调整的法规规定,形成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比如,《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再如尽管就企业经营行为来说企业的赞助支出有其合理性,但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赞助支出的扣除进行了限制,因为如果税法不设置必要的限制,就可能会被企业利用作转移利润的手段,企业通过向关联企业、关联利益者进行赞助,侵蚀所得税税基。   第四,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税法控制。企业发生的因违法性支出(如贿赂性支出)、违法性经营活动而承受政府部门的行政罚款和司法部门的罚金在企业所得税确认为扣除项目的控制。企业的财务会计可以作为损失列支,而税法不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这是因为税法虽然不是直接用来规范人们生产经营行为的法规,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所倡导的社会道德风尚、所崇尚的社会道德标准应该是统一的。而一个国家、一个时代的主流道德必然反映在各有关法规中,税法需要与国家其他法规对社会行为的导向保持一致。
18楼
2023-03-05 12: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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轶尘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4.97
解题: 4.13w
引用 @ 高大的哈密瓜 发表的提问:
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出现差异时如何调整差异
预算会计本身就是预估的 和实际有差异 只能分析原因 无法调增
19楼
2023-03-05 13: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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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9
解题: 37.73w
引用 @ 学堂用户suzpc4 发表的提问: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其账面价值什么时候会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
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会计准则规定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核算。税法对于投资资产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按购买价款或者资产的公允价值加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成本。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税法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没有权益法的概念。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持有过程中随着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的变化,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该差异主要源于以下三种情况: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取得时长期股权投资应比较其初始投资成本与按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在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按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当期收益。税法规定并不要求对其成本进行调整,计税基础维持原取得成本不变,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  二、投资损益的确认 持有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损失,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各期损益。但计税基础不随之发生变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投资企业在未来期间从被投资单位分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时因免税,在持续持有的情况下,该部分差额对未来期间不会产生计税影响。 例如,A公司于2018年1月2日以6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有表决权股份,拟长期持有并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8 000万元(假定取得投资时B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B公司2016年实现净利润2 300万元,未发生影响权益变动的其他交易或事项。A公司及B公司均为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相同。 2018年1月2日,A公司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60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60 000 000 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5 400万元(18 000×30%),其初始投资成本无须调整,但确认投资损益。其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 900 000       贷:投资收益  6 900 000(=23 000 000×30%) 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不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2016年12月31日的计税基础仍为6 000万元。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6 690万元,与计税基础差异690万元,该差异对未来期间不会产生计税影响。  三、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的变化 除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外,对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其他权益变化,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其计税基础不会发生变化。例如,A企业原持有B企业40%的股权,2018年6月20日,A企业决定出售其持有的B企业股权的1/4,出售时A企业账面上对B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构成为:投资成本12 00万元,损益调整32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200万元,出售取得价款470万元。 A企业应确认的处置损益为: 借:银行存款  4 7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4 300 000[=(12 000 000+3 200 000+2000 000)×1/4]           投资收益  400 000 同时,还应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按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0 000(=2 000 000×1/4)       贷:投资收益  500 000 税务处理:处置收入470万元,计税基础按历史成本计算为300万元(=1200×1/4)。 此外,特别关注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基本上维持其原账面价值不变,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应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部分确认为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部分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2号)规定: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0楼
2023-03-05 14: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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