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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现金会计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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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88w
引用 @ anniezhou 发表的提问:
企业刚设立,先认定的是小规模,会计制度用小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制度呢,经营范围有服务业和销售业
公司没有上市,不涉及融资就用小企业
16楼
2023-03-08 13:15:31
全部回复
anniezhou:回复马老师 目前马上有个活动,活动数据一出来就会有融资方案
2023-03-08 13:45:37
马老师:回复anniezhou出来在变更吧!!!
2023-03-08 14:06:52
anniezhou:回复马老师 出来后变更会计制度吗
2023-03-08 14:19:40
马老师:回复anniezhou是的以后在变更,或者现在直接企业会计准则也行
2023-03-08 14:48:32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0.37w
引用 @ 123456 发表的提问:
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现金流量表怎么填写
您好,请参考: 一、确定补充资料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净增加额” 现金的期末余额=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期末余额; 现金的期初余额=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期初余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净增加额=现金的期末余额-现金的期初余额。 一般企业很少有现金等价物,故该公式未考虑此因素,如有则应相应填列。 二、确定主表的“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实收资本或股本期末数-实收资本或股本期初数)+(应付债券期末数-应付债券期初数) 2.借款收到的现金 =(短期借款期末数-短期借款期初数)+(长期借款期末数-长期借款期初数) 3.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如投资人未按期缴纳股权的罚款现金收入等。 4.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短期借款期初数-短期借款期末数)+(长期借款期初数-长期借款期末数)(剔除利息)+(应付债券期初数-应付债券期末数)(剔除利息) 5.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应付股利借方发生额+利息支出+长期借款利息+在建工程利息+应付债券利息-预提费用中“计提利息”贷方余额-票据贴现利息支出 6.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如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收购本公司股票,退还联营单位的联营投资等)、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建固定资产,除首期付款支付的现金以外的其他各期所支付的现金等。 三、确定主表的“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短期投资期初数-短期投资期末数)+(长期股权投资期初数-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数)+(长期债权投资期初数-长期债权投资期末数) 该公式中,如期初数小于期末数,则在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核算。 2.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 =利润表投资收益-(应收利息期末数-应收利息期初数)-(应收股利期末数-应收股利期初数) 3.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 =“固定资产清理”的贷方余额+(无形资产期末数-无形资产期初数)+(其他长期资产期末数-其他长期资产期初数) 4.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如收回融资租赁设备本金等。 5.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在建工程期末数-在建工程期初数)(剔除利息)+(固定资产期末数-固定资产期初数)+(无形资产期末数-无形资产期初数)+(其他长期资产期末数-其他长期资产期初数) 上述公式中,如期末数小于期初数,则在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中核算。 6.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短期投资期末数-短期投资期初数)+(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数-长期股权投资期初数)(剔除投资收益或损失)+(长期债权投资期末数-长期债权投资期初数)(剔除投资收益或损失) 该公式中,如期末数小于期初数,则在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中核算。 7.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如投资未按期到位罚款。 四、确定补充资料中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净利润 该项目根据利润表净利润数填列。 2、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本期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发生额累计数 注:直接核销的坏账损失,不计入。 3、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制造费用中折旧+管理费用中折旧 或:=累计折旧期末数-累计折旧期初数 注:未考虑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而减少的折旧。 4、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期初数-期末数) 或=无形资产贷方发生额累计数 注:未考虑因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减少。 5、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期初数-期末数) 或=长期待摊费用贷方发生额累计数 6、待摊费用的减少(减:增加) =待摊费用期初数-待摊费用期末数 7、预提费用增加(减:减少) =预提费用期末数-预提费用期初数 8、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减:收益) 根据固定资产清理及营业外支出(或收入)明细账分析填列。 9、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根据固定资产清理及营业外支出明细账分析填列。 10、财务费用 =利息支出-应收票据的贴现利息 11、投资损失(减:收益) =投资收益(借方余额正号填列,贷方余额负号填列) 12、递延税款贷项(减:借项) =递延税款(期末数-期初数) 13、存货的减少(减:增加) =存货(期初数-期末数) 注:未考虑存货对外投资的减少。 14、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 =应收账款(期初数-期末数)+应收票据(期初数-期末数)+预付账款(期初数-期末数)+其他应收款(期初数-期末数)+待摊费用(期初数-期末数)-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15、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 =应付账款(期末数-期初数)+预收账款(期末数-期初数)+应付票据(期末数-期初数)+应付工资(期末数-期初数)+应付福利费(期末数-期初数)+应交税金(期末数-期初数)+其他应交款(期末数-期初数) 16、其他 一般无数据。 五、确定主表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1+17%)+利润表中其他业务收入+(应收票据期初余额-应收票据期末余额)+(应收账款期初余额-应收账款期末余额)+(预收账款期末余额-预收账款期初余额)-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2、收到的税费返还 =(应收补贴款期初余额-应收补贴款期末余额)+补贴收入+所得税本期贷方发生额累计数 3.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营业外收入相关明细本期贷方发生额+其他业务收入相关明细本期贷方发生额+其他应收款相关明细本期贷方发生额+其他应付款相关明细本期贷方发生额+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公式一) 具体操作中,由于是根据两大主表和部分明细账簿编制现金流量表,数据很难精确,该项目留到最后倒挤填列,计算公式是: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公式二) =补充资料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4+5+6+7)} 公式二倒挤产生的数据,与公式一计算的结果悬殊不会太大。 4.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成本+(存货期末余额-存货期初余额)〕×(1+17%)+其他业务支出(剔除税金)+(应付票据期初余额-应付票据期末余额)+(应付账款期初余额-应付账款期末余额)+(预付账款期末余额-预付账款期初余额) 5.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应付工资”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累计数+“应付福利费”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累计数+管理费用中“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成本及制造费用明细表中的“劳动保护费” 6.支付的各项税费 =“应交税金”各明细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累计数+“其他应交款”各明细账户借方数+“管理费用”中“税金”本期借方发生额累计数+“其他业务支出”中有关税金项目 即:实际缴纳的各种税金和附加税,不包括进项税。 7.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营业外支出(剔除固定资产处置损失)+管理费用(剔除工资、福利费、劳动保险金、待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折旧、坏账准备或坏账损失、列入的各项税金等)+营业费用、成本及制造费用(剔除工资、福利费、劳动保险金、待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应收款本期借方发生额+其他应付款本期借方发生额+银行手续费 六、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汇兑损益
17楼
2023-03-08 14: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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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江何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师
4.98
解题: 3.65w
引用 @ 可惜没如果 发表的提问:
会计制度设计中企业无需自行设计对我报表对吗?如果对的话有相关依据吗
同学是的,报表是财政部给弄好的同学
18楼
2023-03-08 15: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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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9.02w
引用 @ 曾经的哈密瓜,数据线 发表的提问:
会计制度设计的方法是什么?
会计制度设计的方法有实地调查方法、分析研究方法、流程图法。 1、实地调查方法:实地观察、岗位访问、开座谈会、问卷测试、索要文档。 2、分析研究方法:文字说明法、表格法(表格尺寸统一、划线标准、制作控制)。 3、流程图法(框图式、符号式):业务流程图的绘制方式有纵式、横式。 设计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要点: 1、注明业务处理流程经过的部门和经办人; 2、注明凭证、报表名称和份数,用流程线反映其传递的流程; 3、反映业务处理几张个情况记账情况及凭证和报表归档保持情况。
19楼
2023-03-08 16:27:56
全部回复
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9
解题: 37.73w
引用 @ Kalen Wu 发表的提问:
你好,什么样的企业的会计制度适用于【小企业会计准备】
你好 规模小的企业用小企业准则
20楼
2023-03-08 17:32:59
全部回复
Kalen Wu:回复玲老师 【规模小的企业】具体指的是哪方面呢,某家工厂年销售2到3个亿也是用【小企业会计准则】
2023-03-08 18:02:49
玲老师:回复Kalen Wu可以参考 这标准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23-03-08 18: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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