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是指与企业筹建有关的费用,其范围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因此,筹建期交际应酬费是开办费的项目,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应据实列入管理费用”。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按企业当年收入情况计算确定扣除限额。但是,对于在筹办期间没有取得收入的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未作具体规定。考虑到以上费用属于筹办费范畴,15号公告第五条明确、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