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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货物捐赠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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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老师
职称:
中级职称
4.97
解题:
7.38w
引用 @
薄薄
发表的提问:
甲将一枚钻戒赠与乙,这个法律行为中,不需要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吧 是不是?
赠与如果是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16楼
2023-03-10 03:22:22
全部回复
薄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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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老师
赠与和遗赠是一样的吧,如果是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这个和赠与钻石不是一个意思吗?
2023-03-10 04:11:38
文老师:
回复
薄薄
馈赠
2023-03-10 04:23:41
薄薄:
回复
文老师
??没看明白
2023-03-10 04:52:43
文老师:
回复
薄薄
通常情况下的赠与行为是单方面的,如果需要受赠人需要承担相应义务的就是双方的
2023-03-10 05:10:27
meizi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31.76w
引用 @
赵高松
发表的提问:
购进货物进行捐赠也要做收入?不是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
你好 如果你们买来货物 最开始就打算的是捐赠 你要做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这样来做分录
17楼
2023-03-10 04:14:19
全部回复
maize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5.00
解题:
18.13w
引用 @
金智慧捷
发表的提问:
疫情期间捐赠货物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18楼
2023-03-10 05:34:44
全部回复
金智慧捷:
回复
maize老师
老师,那和收入没关系
2023-03-10 05:47:43
maize老师:
回复
金智慧捷
https://mp.weixin.qq.com/s/rkPPdwaGW1XHcb40KzJGOg
2023-03-10 06:16:17
maize老师:
回复
金智慧捷
这个汇算清缴做视同销售 ,增值税这个,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免增值税,填写减免表,不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023-03-10 06:45:49
金智慧捷:
回复
maize老师
购这批物资有进项发票,作捐赠是的作销售税
2023-03-10 07:06:27
maize老师:
回复
金智慧捷
你这个要是满足上面这个免税,不做销项税额,这个进项税额转出就可以,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3-03-10 07:35:50
maize老师:
回复
金智慧捷
要是不是上面这个,你做视同销售,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023-03-10 08:02:00
暖暖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4.98
解题:
14.65w
引用 @
强健的凉面
发表的提问:
王老师,你好!实物捐赠的话,会计上怎样处理?
你好,需要知道价值做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销项税额
19楼
2023-03-10 06:50:52
全部回复
maize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5.00
解题:
18.13w
引用 @
文艺的曲奇
发表的提问:
公司直接对医院捐赠的物质如何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20楼
2023-03-10 08:15:00
全部回复
文艺的曲奇:
回复
maize老师
这批货物税金是不是可以抵扣的
2023-03-10 08:39:29
maize老师:
回复
文艺的曲奇
享受这个就不能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字体: 大中小】 打印本页 .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03-10 09: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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