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会计核算管理要求的有
分享
王晶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4.99
解题: 4.56w
引用 @ 乐儿@~@ 发表的提问:
资金会计有前途吗?要求比核算税务会计更高吗
你好,资金会计要求的是融资,和资金的筹划这方面
16楼
2023-03-12 13:38:26
全部回复
宋生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29.32w
引用 @ 小儿 发表的提问:
会计管理师的考试要求
你好!你是说报名资格吗还是考试科目?
17楼
2023-03-12 15:01:25
全部回复
小儿:回复宋生老师 我现在刚开始准备考试初级会计的学习和备考,这个证难考吗?
2023-03-12 15:31:12
宋生老师:回复小儿你好!初级算是比较简单的了。
2023-03-12 15:53:53
小小霞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4.98
解题: 0.88w
引用 @ 优美的汉堡 发表的提问:
成本管理会计中人工费用的核算
你好,你可以参考一下的呢 按照规定,凡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生产工人工资费用,应直接记入“生产成本”的直接人工项目。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计件工资应按照规定直接计入有关的成本计算对象中去。如果企业生产多种产品,生产工人工资则应采用适当方法在各产品之间分配。工资费用的分配标准一般有按实际工时比例分配和按定额工时比例分配某产品应负担的工资费用=该产品的实际(或定额)工时×工资费用分配率 工资费用分配率=生产工人工资总额/各产品的实际工时(或定额)之和 基本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应记入“制造费用”账户;辅助生产车间人员的工资,应记入“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账户;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工资,在实际工作中,人工费用是通过编制“工资费用分配汇总表”进行分配,并据以进行账务处理。 抽取制造费用分配汇总表、按项目分列的制造费用明细账、与制造费用分配标准有关的统计资料及其相关原始记录。 ⑴审查“制造费用”账户借方发生额归集的制造费用内容是否正常,开支的标准、发生的费用是否是应归属于本期的生产费,不符合规定的应剔除计税处理。制造费用成本项目中,固定资产折旧为其中的主要内容,其审查方法在第五节中讲解。 ⑵在制造费用分配汇总表中选择一个产品,核对其分摊的制造费用与相应的成本计算单的制造费用是否相符。 ⑶制造费用的分配、计算选择的标准和计算结果是否正确,分配的方法有无变更,防止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多分配应税产品成本,相应少分配免税产品成本。审查发现此类问题应重新正确计算,作出会计调整。
18楼
2023-03-12 16:03:29
全部回复
思顿乔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4.98
解题: 2.62w
引用 @ 栗子酱༄ 发表的提问:
工会会计是核算、反映、监督工会预算执行和经济活动的专业会计。工会依法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与工会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这句话对吗?
工会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 第三条 工会会计是各级工会核算、反映、监督工会预算执行和经济活动的专业会计。工会依法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与工会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
19楼
2023-03-12 17:00:30
全部回复
思顿乔老师:回复栗子酱༄这句话是对的。请问还有什么可以帮您的
2023-03-12 17:18:56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0.37w
引用 @ kj_eTidwN1rIl2p 发表的提问:
有没有关于总分公司汇总核算,汇总缴纳税款的会计账务处理的规定和要求
您好,纳税人如满足《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条件的,应独自纳税申报。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的规定: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一)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二)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6〕48号         2006-01-1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 国税函[2009]221号 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强化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现就规范汇总纳税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凡越权自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予以纠正。        二、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      (一)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二)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五)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      (一)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二)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20楼
2023-03-12 18:01:59
全部回复

微信扫码做题

领取会员

亲爱的学员你好,微信扫码加老师领取会员账号,免费学习课程及提问!

微信扫码加老师开通会员

在线提问累计解决68456个问题

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你好,我是来自快账的齐红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您的问题已提交成功,老师正在解答~

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码,可方便地进行更多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该手机号码已注册,可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进行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会计问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