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1)
依据:教材P55
通常,在针对账户余额的存在认定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询证函中列明相关信息,要求对方核对确认。但在针对账户余额的完整性认定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则需要改变询证函的内容设计或者采用其他审计程序。
例如,在函证应收账款时,询证函中不列出账户余额,而是要求被询证者提供余额信息,这样才能发现应收账款低估错报。
原因分析:不恰当,不列明余额是应对低估的,而本题的题干部分说是列明余额,那么是无法对低估起到作用的,所以是不恰当。
事项(2)
依据:教材P61
与函证程序有关的舞弊风险迹象的例子包括:
(10)不正常的回函率,例如,银行函证未回函;与以前年度相比,回函率异常偏高或回函率重大变动;向被审计单位债权人发送的询证函回函率很低;
针对舞弊风险迹象,注册会计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实施的审计程序的例子包括:
(4)要求与被询证者相关人员直接沟通讨论询证事项,考虑是否有必要前往被询证者工作地点以验证其是否存在;
易混易错点提示:对于不正常的情况,需要进行调查。
事项(3)
依据:教材P57-58
(2)通过跟函的方式发出询证函时采取的控制措施。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跟函的方式(即注册会计师独自或在被审计单位员工的陪伴下亲自将询证函送至被询证者,在被询证者核对并确认回函后,亲自将回函带回的方式)能够获取可靠信息,可以采取该方式发送并收回询证函。如果被询证者同意注册会计师独自前往被询证者执行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可以独自前往。如果注册会计师跟函时需有被审计单位员工陪伴,注册会计师需要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对询证函的控制,同时,对被审计单位和被询证者之间串通舞弊的风险保持警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