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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违法会计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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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存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CMA,法律职业资格
4.98
解题: 3.91w
引用 @ 梦里不知身是客 发表的提问:
19. 甲公司正在招聘会计主管,下列人员中符合要求的有( )。 A.已取得中级会计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2年8个月的小赵,可以聘任会计主管 B.已取得初级会计资格并且从事会计工作3年2个月的小周,可以聘任会计主管 C.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2年的小李,可以聘任会计主管 D.大专毕业从事会计工作4年的小王,可以聘任会计主管 题目笔记 纠错 隐藏答案 收藏 参考答案:ABD 我的答案:BCD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AC?
c工作时间不满三年
106楼
2022-12-28 08: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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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里不知身是客:回复钟存老师 研究生也要满3年吗
2022-12-28 08:30:51
钟存老师:回复梦里不知身是客对呢,一个是职职称。另一个是工作年限
2022-12-28 08:43:37
立红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5.00
解题: 8.41w
引用 @ 梦里不知身是客 发表的提问:
5. 根据相关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属于非经营性的处以1 000元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A.正确 B.错误 题目笔记 纠错 隐藏答案 收藏 参考答案:A 我的答案:B 参考解析: B?
你好,这个说法是对的,您认为哪是不对的呢
107楼
2022-12-28 08: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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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里不知身是客:回复立红老师 伪造、变造,不是5 10 3 5 吗
2022-12-28 09:00:31
立红老师:回复梦里不知身是客你好,不是的,这个内容在20年初级教材115页,您可以看一下。
2022-12-28 09:25:19
meizi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31.76w
引用 @ 学员 发表的提问:
逃税被抓,是五年内被抓第三次要坐牢吗,这个次数是怎么样规定的,怎么样情况下不坐牢?那假如第一次被抓后就注销公司,会追究法人开的第二个公司吗?还是说这个是追究法人五年内的责任的,不因公司变化而变化的
你好;  你们这个是企业逃税,然后法人 和财务负责人 以及会计被抓  还是什么情况。  
108楼
2022-12-28 09: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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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回复meizi老师 就是疑惑,逃税应该是公司法人财务都有的吧
2022-12-28 09:41:53
meizi老师:回复学员你好;  是的。都会有责任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二、“偷税漏税罪”(逃税罪)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逃税罪的处罚方式如下:   1、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公司偷税漏税的处罚是:   1、由税务机关追缴公司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2、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5、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7、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8、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9、税务、海关、银行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本罪犯罪人相勾结,构成本罪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10、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022-12-28 10:01:30
学员:回复meizi老师 第一次被抓后就注销公司,会追究法人开的第二个公司吗?还是说这个是追责法人五年内的责任的,不因公司变化而变化的
2022-12-28 10:20:16
meizi老师:回复学员你好;     如果你  偷漏税 被查到了。 你去 在规定时间补税后;     可以注册新公司。 就不影响了  
2022-12-28 10:32:54
学员:回复meizi老师 那就是说注册新公司,新公司又偷税了,就还是按照第一次处理是吗
2022-12-28 10:54:56
meizi老师:回复学员你好;  是的。   你们 不能老是 偷漏税的; 到时   法人有可能不让你注册公司的   
2022-12-28 11:24:32
学员:回复meizi老师 好的,就是好奇这种情况,不会偷税的
2022-12-28 11:51:59
meizi老师:回复学员你好;  嗯。 那你以后注意这些就行了。    
2022-12-28 12:15:39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8
解题: 47.48w
引用 @ 学员 发表的提问:
逃税被抓,是五年内被抓第三次要坐牢吗,这个次数是怎么样规定的,怎么样情况下不坐牢?那假如第一次被抓后就注销公司,会追究法人开的第二个公司吗?还是说这个是追究法人五年内的责任的,不因公司变化而变化的
同学你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109楼
2022-12-29 08: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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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回复朴老师 我问得第二个问题没回答呢
2022-12-29 08:34:08
学员:回复朴老师 还有我问的是被抓几次,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坐牢只交罚金
2022-12-29 09:02:13
朴老师:回复学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2-12-29 09:15:07
立红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5.00
解题: 8.41w
引用 @ 太阳雨 发表的提问:
20.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下列各项中,不 属于情节严重的犯罪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 A.5 年以下有期徒刑 B.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C.拘役 D.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学你好,主穿上题 是选择AB
110楼
2022-12-29 08: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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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8
解题: 7.19w
引用 @ 龍哥 发表的提问:
公司出现税务问题,会计人员会有什么责任,是企业所有的会计人员都会承担责任么?
不是的,是作假参与者才有责任的
111楼
2022-12-29 08: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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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哥:回复袁老师 领导安排会计人员开虚假发票,开票的会计人会承担什么责任呢,发票系统里的开票人名称跟实际开票人不是本人,实际开票人跟系统里的开票人都会承担责任么
2022-12-29 09:03:41
袁老师:回复龍哥这个会找实际开票人的啊
2022-12-29 09:24:40
龍哥:回复袁老师 实际开票人会承担什么相关的法律责任呢?
2022-12-29 09:47:44
袁老师:回复龍哥看金额大小吧,如果很大,可能涉及刑法
2022-12-29 10:15:02
萱萱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2.54w
引用 @ 月半弯 发表的提问:
民事责任 包括支付违约金吗
民事责任 包括支付违约金
112楼
2022-12-29 09: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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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静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会计学讲师
4.99
解题: 1.33w
引用 @ 彼空 · 空月 发表的提问:
如果是17岁,那属于应当负刑事责任,还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岁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两者是一起的
113楼
2023-01-03 08:03:09
全部回复
小菲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7
解题: 10.69w
引用 @ 小云儿 发表的提问:
老师,会计资料上面财务负责人不在现场,会计代财务负责人签名,会计就签的是我自己的名字,这种如果发生什么违法的事情会是谁负责啊?
同学,你好 要看什么违法行为
114楼
2023-01-03 08: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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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云儿:回复小菲老师 我问的重点是,财务负责人自己没有签名,是被我代替签的,如果有什么责任,是会追究名义的财务负责人的责任,还是会对字迹的追究责任?
2023-01-03 08:55:05
小菲老师:回复小云儿同学,你好 都会负责的
2023-01-03 09:12:57
蒋飞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考试(83分),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7.05w
引用 @ 会计 发表的提问:
只有会计的签名和公章写给供应商的欠条,如果到时公司不承认,供应商追款时,我有法律责任吗???会计怎样写欠条不用负法律责任
你好! 没事的,盖有公章应由公司承担责任的(会计只是经办人,不是责任主体的)
115楼
2023-01-03 08: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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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回复蒋飞老师 如果只有会计签名是不是个人就要承担???会计怎样签名才能保护自己
2023-01-03 09:17:08
蒋飞老师:回复会计盖上公章或财务章就可以了
2023-01-03 09:35:48
会计:回复蒋飞老师 不用签名,只单单盖个公章或财务章就行??就有法律效力??
2023-01-03 10:05:15
蒋飞老师:回复会计你好! 可以的
2023-01-03 10:17:57
会计:回复蒋飞老师 请问欠条的签名字:如果写公司的名称,例如签名人:华星电子公司,这样是不是就是以公司名义写的欠条
2023-01-03 10:28:53
蒋飞老师:回复会计你好! 对的。
2023-01-03 10:51:17
宋生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29.86w
引用 @ 标致的白昼 发表的提问:
合同要求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今协商同意转开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会不会追究责任?
你好!你一般纳税人,实际业务是哪个就只能用哪个
116楼
2023-01-04 07:5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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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4.98
解题: 0.2w
引用 @ Erica 发表的提问:
工商注册时,法定代表人可兼任董事、经理、联络员,监事只能兼任联络员,财务负责人可以兼任董事、联络员、经理,法定代表人不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所有职务都可以由股东或者非股东担任。 这段话,是否正确?
法定代表人可以做财务负责人、董事、经理、联络员。
117楼
2023-01-04 08: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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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水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初级会计师
4.99
解题: 0.29w
引用 @ 孙????小辉儿 发表的提问:
老师。请问这道题中为什么不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由总承包人乙承担责任然后再由乙向分包人丙追究相应责任
学员你好, 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由总承包人担责,再找分包人,加重了承包人的责任哦。
118楼
2023-01-04 08: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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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辉儿:回复阿水老师 我不是那个意思。说白了发包人找总承包人算账,总承包人在找分包人算分包人承担的责任。这不是合同相对性嘛。总承包人跟分包人又没有合同。你能明白我的意思
2023-01-04 09:24:41
阿水老师:回复孙????小辉儿学员你好, 是突破了的。 建设工程合同的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一部分承包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来,分包人与发包人并无合同关系,但法律为使承包人与分包人互相监督,以确保工程质量,直接规定了二人对发包人的连带责任。就分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而言,可谓是合同相对性的一个例外。 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
2023-01-04 09:54:01
阿水老师:回复孙????小辉儿学员你好, 可以补充学习。 我国民法领域关于合同相对性突破突出表现在以下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中: (一)合同的保全 1、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具体规定在《合同法》第73条。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届期满;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已到期;③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不具有人身性;④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⑤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经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 为了保护自己债权得以实现,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次债务人,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法院可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履行完毕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消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相应消灭。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它与代位权共同构成债的保全制度。关于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出了规定。 撤销权成立条件及情形:①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已到期;②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③主观上债务人具有侵害债权人债权之恶意;④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已危害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同理,为了保护债权,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撤销之诉中,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是被告,法院可追加受让人为第三人。 (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的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一部分承包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来,分包人与发包人并无合同关系,但法律为使承包人与分包人互相监督,以确保工程质量,直接规定了二人对发包人的连带责任。就分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而言,可谓是合同相对性的一个例外。 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 (三)单式联运合同的区段承运人 与多式联运合同不同,单式联运合同由托运人与签约的承运人订立后,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签约人与该区段承运人负连带责任。 此时,若损失发生的区段的承运人不是签约人,其与托运人亦无合同关系,但他依法律规定要对托运人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此又为合同相对性之一例外。 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313条。 (四)合同权利义务转移 1、债权让与 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将债权的一部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使得债权人可为不特定第三人代替,突破了债权的相对性。《民法通则》第91条也对债权让于做了相应规定。 2、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指第三人代替原来的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与债权让与相反,在债务承担中债权人未变而债务人已不再特定,债务承担同样构成对债权相对性的突破。我国《合同法》第84条、《民法通则》第91条都作了相应规定。 (五)涉他合同 1、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是指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第三人可依约享有和行使该权利的合同。《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突破了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但尚未突破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具有如下特征: ①第三人不是缔约人或其代理人,无需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②合同生效后,第三人可以接受或拒绝该权利。一旦接受,缔约双方就不能自行取消该权利;一旦拒绝,该权利转由缔约人享有。 ③第三人有权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可有效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是指缔约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义务的合同。《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未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同样该规定突破了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但未突破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具有如下特征: ①第三人不是缔约人或其代理人,无需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②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直接的履行请求权 ③第三人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可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时,第三人无需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023-01-04 10:13:55
紫藤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9
解题: 13.37w
引用 @ 微信用户 发表的提问:
老师,您好!现在这个不负刑事责任,是不满12周岁还是不满14周岁?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故刑法规定的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是已满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不满14周岁。
119楼
2023-01-04 08:46:57
全部回复
老江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3.48w
引用 @ 倪嘉蔚 发表的提问:
如果对方买这个公司后是用来开票不是正常经营,转让后的问题会不会追究之前股东的责任
你好,转让后,变更了工商与税务信息,与前股东已经没有关系了....
120楼
2023-01-04 08: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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