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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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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9.02w
引用 @ 温婉的八宝粥 发表的提问:
是不是会计主管工作内容只审账和只管理本会计部人员,不用协调和公司其他部门?而财务经理才要协调会计部和公司其他部门?
你好,如果有财务经理的话,一般是由财务经理出面进行协调。
151楼
2023-01-27 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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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6
解题: 19.99w
引用 @ 雨婷 发表的提问:
清算清较工作具体内容?
清算工作是企业宣告破产后,接管破产企业并对进行保管、清理、支配、估价、变卖和分配以及实施其他有关的行为
152楼
2023-01-27 1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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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0.64w
引用 @ 浅浅 发表的提问:
我要学主管会计的内容,在哪有!
你好,其实没有专门针对主管会计的课程 还是需要学习相关账务处理,税收规定,纳税申报等方面 的知识
153楼
2023-01-28 07: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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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浅:回复邹老师 谢谢老师,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装修公司收的装修发票是普票税为11%可抵扣吗
2023-01-28 07:44:47
邹老师:回复浅浅你好,取得一方不可以抵扣,装修公司开具普通发票,进项取得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的
2023-01-28 08:08:21
浅浅:回复邹老师 @邹老师:那就是标注是专票可以抵扣,普票不管税率是多少都不可以抵扣对吗
2023-01-28 08:30:48
邹老师:回复浅浅你好,取得一方获取的是普通发票是不可以抵扣的
2023-01-28 08:59:34
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9
解题: 37.73w
引用 @ 2931593137 发表的提问:
老师您好,我新到一家单位任会计工作,之前这个单位有一个会计,现在我想跟领导说一下出纳和会计的具体工作内容,应该怎么分工,咱们课堂有吗?
您好 出纳一般就是做银行和现金账。会计就是做账报税这些 实际还要看你当位的岗位职责。
154楼
2023-01-28 07: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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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ze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5.00
解题: 18.13w
引用 @ 发表的提问:
老师,公司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设计logo评审服务,内容包括:评审费,制作设计,会议费,住宿费等 我如何入账管理费用一宣传费
评审费,制作设计 这个做宣传费还可以,这个住宿不合适了,咋还是会议?这个单独做会议费吧,
155楼
2023-01-28 08: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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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回复maize老师 可以都入无形资产吗?我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吧
2023-01-28 08:43:37
maize老师:回复设计logo 成功吗,这个是可以做无形资产,不是中介弄吗,对方给你们开发票就可以,个人?
2023-01-28 08:59:48
陆:回复maize老师 对,中介做 中介代扣代缴我们不用管对不?
2023-01-28 09:10:52
maize老师:回复对方开发票就可以,你们不需要扣啥,
2023-01-28 09:37:59
靖曦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4.91
解题: 0.71w
引用 @ 学堂用户rm5z7u 发表的提问:
那么总账会计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总账会计主要做些什么 我来答 眼泪的错觉ok 来自百度知道认证团队 2018-10-23 1.审核记账凭证,据实登记各类明细账,并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汇总、登记总账。 2.负责设置本企业会计科目、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并指导会计人员做好记账、结账和对账工作。 3.定期对总账与各类明细账进行结账,并进行总账与明细账的对账,保证账账相符。 4.月底负责结转各项期间费用及损益类凭证,并据以登账。 5.编制各种会计报表,编写会计报表附注,进行财务报表分析并上报高层管理人员。 6.为企业贷款及企业基础资料汇编工作提供财务数据、合并会计报表。 7.为企业预算编制及管理提供财务数据,为统计人员提供相关财务数据。 8.为会计事务所审计工作提供各明细账情况表及相关审计资料。 9.完成上级交付的临时工作及其他任务。 满意请给五星好评,谢谢支持
156楼
2023-01-28 08: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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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4.99
解题: 6.29w
引用 @ 小草 发表的提问:
外勤会计主要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外勤会计工作内容: 1。负责公司客户关系管理,为客户解答、办理财务、税务等财务方面的事情; 2。代表客户去各税务局完成客户及公司交代需要办理的税务相关事情; 3。 每月到客户处取送做账原始单据,分类整理原始凭证、按时报税并办理相应税务事宜; 4。 定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公司要求的财务、税务合理化建议; 5。维护客户关系,与客户建立良好的沟通,保持良好的关系。
157楼
2023-01-29 07: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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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叶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0.00
解题: 0w
引用 @ 时尚的日记本 发表的提问:
全盘会计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
同学你好 1、全面负责公司的账务工作; 2、独立处理全盘账务程序; 3、负责纳税申报工作及税收核算工作; 4、负责审核开具各类发票及防伪税控抄报税工作;熟悉增值税纳税人账务处理、防伪税控、电子申报等
158楼
2023-01-29 07: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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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0.64w
引用 @ 叶子 发表的提问:
我之前没有从事会计工作,只有证书,所以想了解下应付会计工作内容,详细点的
你好,主要是根据应付账款的发生,支付,登记期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等
159楼
2023-01-29 07: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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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9
解题: 37.73w
引用 @ 欢欢 发表的提问:
总账会计的工作内容请问有哪些?
你好 总账bai会计的具体工作内容有:du  1、负责总部zhi费用类单据审dao核、编制记账凭证。 版 2、负责管理所核算权部门的员工应收款项账务处理及欠款清收。  3、负责总账-固定资产、应付账款子模块的业务核算。  4、负责无形资产业务、员工社保核算,货币资金、其他往来款项的核对  5、负责总部预算的监控、反馈及离职人员费用结算。  6、完善会计核算制度、优化会计核算流程。  总账会计应当就是全盘账务处理会计,总账会计其实在有的企业,估计也就相当于会计主管,甚至所谓的财务主管,简单说总账会计就是什么都要负责,只是属会计核算范围内的事务,总账会计都可能涉及,但根据企业规模及人员配备情况,总账会计可能做的具体工作项目有所不同,人员配备的多些,那有些具体的核算工作就交由下属即会计员来做,自己进行指导并要求按自己的意志得到相关数据,然后自己再据以入账,总账会计应当偏重于制作凭证及报表、数据分析之类的事务,而会计员应当偏重于核算工作的具体过程及数据收集。所以对总账会计有要求会比普通会计员高些。
160楼
2023-01-29 08: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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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0.64w
引用 @ ?Dominic潘潘 发表的提问:
建筑会计的日常工作内容是哪些?
你好,比如申报,做账,购买发票,出具报表等等
161楼
2023-01-29 08: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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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minic潘潘:回复邹老师 老师,有没有稍微详细一些的说明。我需要一个文艺性的东西做参考。您能提供一个吗?谢谢您!
2023-01-29 08:52:27
邹老师:回复?Dominic潘潘你好,不好意思,没有系统去总结过这个
2023-01-29 09:16:41
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9
解题: 37.73w
引用 @ 浅笑如夏 发表的提问:
请问外勤会计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外勤会计就是跑税务局和、工商局以及一切和财务有关的事宜,还有业务单位的应收应付款结帐处理事宜。这项工作的职务范围:1 负责xx区员工费用、付款传票等相关的帐务处理。2 负责xx区应收账款、押金、费用类的帐务汇总。3 负责xx区的自营店铺的各项费用的申请。4 负责抄报税、发票消号、购发票、票务开具等业务操作。5 负责新开自营店铺的税务登记,申请、办理税控等业务操作。6 负责所得税汇算清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业务操作。7 保证负责解决专卖店税控机方面的各项问题。8 部门内的其他工作配合与协助。以及上级主管交办的其他工作。
162楼
2023-01-30 07: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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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笑如夏:回复玲老师 汇算清缴是什么呀
2023-01-30 07:57:06
玲老师:回复浅笑如夏直白的说就是调整税会差异 所得税季度预交 年度汇算清缴,学堂有汇算清缴的课程
2023-01-30 08:13:32
陈诗晗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专家顾问
4.99
解题: 17.93w
引用 @ 木木 发表的提问:
刚找了一份工作是去代账公司做会计主管,主要负责进出口、税筹方案设计、团队管理。然后我从没在代账公司做过的,负责的这些工作内容我也没接触过,都是在会计学堂学的零零碎碎,好担心hold不住这份工作。
你好,同学, 你这是自己心里在作怪,你既然面试通过了,就说明对方是认可你的。 你进入工作状态后,遇到问题解决问题。不可能你面临的每一份工作你都是做过的,总会有一些新的。
163楼
2023-01-30 0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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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木:回复陈诗晗老师 是的,其实面试过程中我还是稍微有点夸大了些的,因为没有真正实战过,然后对于未来的工作还是觉得有点害怕,老师,对于前任出口会计要交接资料 我需要注意些什么啊 ,有哪些要防范的,毕竟这不同于内销公司。
2023-01-30 08:29:41
陈诗晗老师:回复木木你去,看情况,有人给你交接,也会给你讲一些基本事情。
2023-01-30 08:51:53
木木:回复陈诗晗老师 就怕遇到不愿意讲太多的会计,所以才先来这里问下 然后自己心里有个底,不至于去了啥也不清楚,总要提前知道点内容啊
2023-01-30 09:13:09
陈诗晗老师:回复木木去吧,有问题,你再问就是了,没你想的那么复杂
2023-01-30 09:33:14
王超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8w
引用 @ 淡墨轻轻影888 发表的提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内容
你好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税务管理 第一节税务登记 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 第三节纳税申报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四章税务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第三节 纳税申报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四十一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第四十三条 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三条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五十九条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第七十五条 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第七十六条 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一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四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十七条 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第九十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九十三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十四条 本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2]  
164楼
2023-01-30 08: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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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老师5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6
解题: 0.13w
引用 @ 友好的牛排 发表的提问:
总账会计工作内容都有什么
同学您好,总账会计工作内容 总账会计工作内容: 1、负责总部费用类单据审核、编制记账凭证。 2、负责管理所核算部门的员工应收款项账务处理及欠款清收。 3、负责总账-固定资产、应付账款子模块的业务核算。 4、负责无形资产业务、员工社保核算,货币资金、其他往来款项的核对 5、负责总部预算的监控、反馈及离职人员费用结算。 6、完善会计核算制度、优化会计核算流程总账会计应当就是全盘账务处理会计,总账 会计其实在有的公司,估计也就相当于会计主管,甚至所谓的财务主管,简单说总账会计就是哈都要负责,哈都要做,只是属会计核算范围内的事务,总账会计都可能涉及,但根据企业规模及人员配备情况,总账会计可能做的具体工作项目有所不同,人员配备的多些,那有些具体的核算工作就交由下属即会计员来做,自己进行指导并要求按自己的意志得到相关数据,然后自己再据以入账,总账会计应当偏重于制作凭证及报表、数据分析之类的事务,而会计员应当偏重于核算工作的具体过程及数据收集。所以对总账会计有要求会比普通会计员高些。 至于成本计算,如果有专门的人员来核算成本,那总账会计就可不具体做这个工作,如果没有专人,那总账会计肯定就很可能亲自动手来计算了,毕竞成本核算是个相对复杂的工作;对于报税,有的企业会有专门的报税员,那么总账会计只要配合报税员提供相关数据由报税员办理,然后凭回来的单据入账基本就可以了,如果没有专人报税的,那总账会计也很可能亲自去办理这些事务。 至于需要哪些人提供什么资料,这是根据总账会计自己的工作内容及要求来的,自己在工作过程中需要哪些数据,就要求相关人员提供。 至于想了解些什么,那就看个人的想法了,除了认为在工作中可能要先了解的东东,其他就是看自己私下想了解些什么了,这也是为开展工作服务的。 至于要向上级提交什么资料,这主要属企业内部管理要求,看上级需要什么,你就相应提供什么就好,当然,如果上级没有要求,而你自己认为有必要或有重要的什么信息需要主动提交的,当然也可以提交,这样上级会认为你工作积极主动并富有热情! 其他工作过程,基本上就是按会计核算过程进行。
165楼
2023-01-31 0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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