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方法一: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当期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收入%2B(应收账款期初余额-应收账款期末余额)%2B(应收票据期初余额-应收票据期末余额)%2B(预收账款期末余额-预收账款期初余额)-当期因销售退回而支付的现金%2B当期收回前期核销的坏账损失
计算方法二: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当期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现金收入%2B当期收到前期的应收账款%2B当期收到前期的应收票据%2B当期的预收账款-当期因销售退回而支付的现金%2B当期收回前期核销的坏账损失上述公式中的各项目,除坏账损失外,均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