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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租赁费发票备注要不要填

2020-01-02 10:43 来源:快账

导读:公司因为生产经营建设的需要租赁了一辆吊车,用于日常的工作,因租赁吊车产生了租赁费后,财务人员在当时也要求开发票了.但是,也就产生了关于发票的疑问,比如吊车租赁费发票备注要不要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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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租赁费发票备注要不要填

设备租赁发票备注没有要求的.如果不放心,可以在备注栏写下什么设备就可以.

吊车租赁费发票备注要不要填

哪些发票需要备注

1、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3、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6、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

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吊车租赁费发票备注要不要填?这类的机械租赁发票上的备注大多是不需要填写的,如果财务人员不放心的话,也可以按照本文所说的,在备注一栏上填写相关的分录,确保账务做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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