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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会计分录

2019-10-27 11:34 来源:快账

导读:进项抵扣就是进项税额抵扣,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以前环节缴纳的税款准予扣除的一种税收优惠。进项抵扣一定要做好会计分录,作为财务人员一定要熟知会计分录的编制方法,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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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会计分录

  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余额为留抵数,下个月再与销项税抵扣;

  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月末应交增值税贷方余额,则需要结转;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会计分录

  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账务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以上就是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会计分录的主要内容,在这里小编提醒广大财务人员,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实际发生日期”和“发票上的日期”均须在2019年4月1日之后;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水路客票,票面注明的服务提供日期也应在2019年4月1日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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