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债务人财务状况的确认
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二、坏账损失的确认
企业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部分,可以确认为坏账损失。
三、不可抗力的影响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也可以作为坏账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四、其他条件
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坏账损失,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坏账损失的确定包括什么?
坏账损失的确定包括:
1、债务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账款。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账款。
3、债务人较长时间内未履行其清偿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款项。
坏账是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对于坏账损失,企业应设立“坏账准备”科目核算,然后按照一定比例将预估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计入“坏账准备”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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