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借款利息计提时点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有约定从约定:如果借款合同中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有明确的约定,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如果借款合同中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无法通过补充协议或合同相关条款、交易习惯来确定,那么对于短期借款(借款期间不满一年),利息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计提短期借款利息分录怎么做?
企业计提短期借款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实际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企业短期借款到期,偿还本金时: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企业计提短期借款利息,应通过“财务费用”、“应付利息”、“银行存款”等科目核算。实际工作中,银行一般于每季度末收取短期借款利息,因此企业一般于月末进行短期借款利息的预提,而短期借款的利息属于企业筹资费用,因此通过“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核算。“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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