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实体表外披露的完整性要求
1、业务结构与关联交易
需详细披露SPE的设立目的、业务范围及关联交易情况,包括发起人信用状况、资产质量、现金流等核心信息。关联交易需遵循公平原则,避免损害投资者利益。
2、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需完整披露风险管理制度(如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机制),定期报告风险管理情况,并说明特殊目的实体在交易中承担的角色(如风险承担者、中介机构等)。
3、表外业务风险
商业银行等机构需在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中考虑SPE产生的表外业务风险,重点评估风险传染可能性及交易复杂性(如结构化特征)。
特殊目的实体是什么?
特殊目的实体是指该境外投资者为控股或资金融通而设立,在注册地没有实际经营,几乎没有员工和办公场所的法律实体。
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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