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主体会计准则更新后有哪些关键变化
新准则在资产类科目方面进行了以下重要调整:
取消部分科目: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以及待摊费用等。
新增科目:引入了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以及待处理财产损溢等。
科目分拆:将原有的应收股息科目细分为应收股利与应收利息两个科目。
列举增设科目:直接明确原制度允许增设的预付账款、物资采购、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并仅对物资采购更名为材料采购。同时,还规定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小企业可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科目名称变更:将现金、材料、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分别更名为库存现金、原材料、长期债券投资。
核算内容变动:库存现金、原材料、周转材料、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等科目的核算内容变化较大。特别是库存现金,新准则要求对现金短缺或溢余进行更详细的核算,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并在查明原因后进行审批处理。
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的关系是什么?
在会计基本假设中,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一般而言,法律主体一定是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会计主体大于法律主体。会计主体可以是一个企业,也可以由若干个企业构成的集团公司;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实体。法律主体是指活跃在法律之中,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和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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