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亏损怎么抵扣
税前扣除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表明,投资损失作为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理论上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股权投资损失的特定规定:虽然第八条提供了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但对于股权投资损失,还有更具体的规定。根据历史上的相关税收文件(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虽未直接提及于当前法律依据中,但提供了税收处理的历史背景和参考),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为什么计入投资收益?
权益法下核算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适当调整,计入取得投资的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通过支付现金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作为成本;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不计入计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调减项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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