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跌价准备税前扣除的限制
存货跌价准备税前扣除是有限制的。具体来说:
1、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这其中包括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如存货跌价准备。
2、符合规定的损失可以扣除:虽然存货跌价准备本身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支出,如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等,在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是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3、法规的适用原则:在处理存货跌价准备税前扣除问题时,应遵循相关法规的适用原则。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新规定没有明确的,可以参照原依据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所制定的法规内容执行,但应以不违背新法规的基本原则为前提。如果今后出台新法规予以明确,应以新法规的规定为准再做纳税调整处理。

存货跌价准备是什么?
存货跌价准备是指在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比如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不可以收回的部分,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并计入存货跌价损失。它是资产的备抵类科目,是资产的减项,用以核算企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
会计核算中,存货范围主要包括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在产品、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等。是否要计提存货跌价损失,关键在于存货所有权是否归属本企业、存货是否处于加工或使用状态。比如受托代销商品,其所有权不属于本企业,因此无需计提存货跌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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