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契税的减免适用条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第三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契税减免的适用条件
1、合并形式: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吸收合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投资主体存续:原投资主体必须存在于合并后的公司。这里的“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契税概述如何理解?
契税是一种财产税,是以我国境内转移土地和房屋权属作为征税对象,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不动产价格,纳税义务人为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契税适用3%-5%的幅度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根据2019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完成纳税申报,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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